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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唐雪案的分析视角
陈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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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德湘酒后寻衅滋事,先后在公共场所无故拦截他人车辆、辱骂唐雪、追逐殴打唐雪父亲、深夜提刀砍砸唐雪家门并两次率先攻击唐雪。在面对李德湘当天这一系列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唐雪从消极躲避到积极防卫,并无任何过错。其具备正当防卫的各项前提条件,这一点并无争议。

本案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唐雪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伤李德湘致其失血休克死亡,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亦即,成立防卫过当必须符合两项法定标准:一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指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对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理解上存在偏差。其一,不重视区分不法侵害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性质,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认为是打架斗殴,各打五十大板,所谓“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牢房”的警示标语随处可见;其二,将上述两项标准混为一项标准,即认为只要造成了重大损害,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唯结果论”。这些对刑法规定的理解偏差,导致一些正当防卫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双方互殴或者防卫过当,使得有些正当防卫人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就本案而言,唐雪的正当防卫行为致使李德湘受伤死亡,应属造成重大损害,但其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需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考察。 

此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根据司法机关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来看,李德湘从对唐雪及其父亲无故辱骂、殴打,到深更半夜持刀砍砸唐家大门并主动攻击唐雪,不法侵害行为逐步升级,期间唐雪也曾赤手空拳进行防卫,但面对身高1米90的壮汉,唐雪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下风,根本不能制止李德湘的不法侵害行为。此时,唐雪掏出水果刀进行自卫反击,是当时唐雪唯一能够依己之力制止李德湘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根据本案法医尸检报告,死者李德湘身上致命刀伤只有一处。说明唐雪在李德湘受伤后并没有乘势追击,对其施加不必要的伤害,显示了唐雪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之后的克制态度。 

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分析,我认为唐雪的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有重大损害结果,但仍不构成防卫过当。 

另外,还有两个相关问题需要澄清: 

其一,所谓“选择性”或“紧迫性”问题。有人认为,面对不法侵害,唐雪完全可以逃跑、躲避或者等待他人来制止李德湘的不法侵害行为,在有其它选择的情况下,没有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必要选择实施防卫。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在司法实务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利于正确认定正当防卫案件,因此需要特别予以澄清。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定重大区别之一就在于,后者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实施,而前者则不受此限。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作为权利,它可以被主动放弃,但不可以被任意剥夺。因此,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选择逃避,更可以选择适度自卫反击。特别是对于打上家门的不法侵害行为,现代各国的法律、判例和刑法学说都普遍支持“不退让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初衷,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作斗争。 

其二,本案是否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人认为,李德湘三番五次寻衅殴打他人并提刀砍门威胁,应属于“行凶”。以我之见,该款中“行凶”一词,原非法言法语,但在写入刑法之后应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含义,而不宜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至少应当受限于同一条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释义。李德湘虽有持刀砍砸唐家大门的情节,但在他对唐雪进一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之前,刀已经被旁人夺走丢弃。李德湘而后对唐雪的踢打行为确实尚未达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故唐雪行为的定性不宜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作者: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