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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他强调,要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这一重要论述,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作出的科学判断,为我们提高运用和管理区块链技术能力提供了遵循。
一
在区块链系统中,数据被分别存储在不同区块中,利用密码学方法实现数据生产与加密;区块间通过点对点的方式链接在一起,彼此认可、相互验证。得益于这种去中心化、分布存储、集体维护、开放性和数据不可篡改的特征,区块链技术建立起一套脱离现实世界信用机制的技术信任系统,并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方方面面。而今,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我国区块链技术拥有良好基础,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区块链从技术层面为各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条件,提高了交易效率、解决了信用问题,实现了价值传递。但我国目前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旦交易数据的规模迅速变大,低效的查询和挖掘分析将湮灭区块链技术的数据透明性优势,无形中放大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以智能合约的应用为例。由于合约是代码编纂而成,在应用中虽然便捷高效,但一旦出现问题和漏洞,很难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弥补变更相关内容。
技术监管体系尚不完备。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标准不明确。哪些技术达到了真正的区块链标准,哪些是打着区块链幌子的“假链”“伪链”,缺乏认定标准。另一方面,监管主体缺位,相关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还缺乏明确认知,监管标准和行业规范难以制定。例如,我国区块链技术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相关管理责任只在国家网信办制定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有所涉及。再如,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离不开智能合约的发展,但是智能合约的发展又对目前的合同法形成很大的冲击。关于新技术和传统法律之间的协调,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式。
区块链技术有被泛化应用的倾向。一些公司假借开发区块链项目的名义发行数字货币、数字资产,而其中为数不少为没有实体项目支撑的“空气币”“空链”。区块链作为一种点对点的信息存储技术,仅能在虚拟空间运行,其与传统商业模式如何结合,尚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但近来,区块链技术有被泛化的倾向,例如,一些人主张“万物上链”,一些网上商城出现了“区块链酒”“区块链米”等所谓区块链技术在产品溯源方面的应用,但实际上这些无法直接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处理的事物,并不具备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基本条件。
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区块链安全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密切跟踪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发展规律。为引导和规范区块链产业健康发展,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鼓励发展多中心化的联盟链、一定程度上发展公有链。根据中心化程度不同,区块链可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公有链对所有人开放,用户无须他人授权,就可以匿名自由进入和退出区块链系统。私有链一般仅在某个组织内部使用,用户加入和退出区块链由该组织决定,链上的信息读写、记账规则与权限也均由该组织制定。联盟链是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区块链,由多个预选节点组成,各节点共同参与记账和认证,进入和退出必须符合联盟协议并由所有预选节点同意。公有链完全去中心化,因为没有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外界无法获取链内的任何信息,无法进行监管。我们可以在一些领域发展公有链,以参与国际竞争,但必须严格控制范围。联盟链的多中心化特点,兼顾公有链与私有链的优势,同时又不排斥监管。多中心化的联盟链兼具信用多元、信息共享与高效率的特点,可广泛应用到社会治理各方面。
加快制定区块链国家标准。只有制定具体应用场景的规范,才能对具体行业监管提供针对性策略。目前,许多所谓的区块链应用并未达到应有技术水准,或者并未找到合适的应用场景,却声称其核心技术为区块链,误导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统一对区块链的认识,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帮助投资者、监管者准确识别何为“真链”。这不仅是监管的需要,更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当前,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发展初期,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金融、法律乃至社会管理各方面有很多场景适合区块链的应用。统一标准有助于传统行业从业者理解、接受区块链,只有参与各方达成共识,才能快速推进其应用。
根据区块链应用的不同行业和场景,进行分类监管,实现他律和自律相结合。任何技术只有被应用到具体场景中,才可能涉及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例如,区块链金融应该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法律方面的区块链应用可以由相关司法机关监管。当然,也可以在国家层面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成立联合监管小组,或由国家网信办、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牵头对全国区块链进行宏观监管。在金融领域诸如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证券保险等,自律调节具有很强弹性优势,而且这些自律组织是企业与相应的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桥梁。通过自律性规范管理,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十分重要。一方面,可以使政府明确区块链技术在相应行业的应用现状,另一方面,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自查自纠、互相监督,能够使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机构理性看待区块链技术。
把监管前置,在设计阶段推动监管标准与技术融合。在智能合约的规范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可以考虑监管者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与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技术代码编写,将具体金融行业的准入标准如人员限制、资金限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通过初期的编程写入区块链程序之中,实现设计阶段监管标准与技术的融合。此外,应加强相关行业专业人才与区块链技术人才的学习交流,以充分了解行业情况,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实现良性发展。
作者:赵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2019年12月20日,第16版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