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香港社会稳定、法治实施和经济繁荣带来严重威胁的“修例风波”尚未平息,激进人士又为香港止暴制乱设置了新的障碍。反对派团体计划 8 月 31 日在中环遮打花园再次举行集会,但因警方认为现下举办游行的风险过高,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发出反对通知书。
以现实来看,警方禁止反对派团体 8 月 31 日游行有着充分的理据。但反对派团体仍不罢休。这种执拗的背后,反映了他们更大的筹划。结合示威者此前追加的所谓“立即规划实施立法会议员和特首双普选”诉求,他们的意图已经再明白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831 决定”,也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 2016 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恰恰是阻止他们乱港图谋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831 决定”,虽名为“决定”,但由于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因此在中国的法律位阶中仍然属于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法律”。出台“831 决定”,一方面源于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而以“决定”名义出台的法律,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民主发展的善意。
另一方面,也是基于香港社会对普选行政长官的期待。2013 年 12 月 4 日至 2014 年 5 月 3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此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公众咨询,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原则形成了广泛共识。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 2017 年行政长官和 2016 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当然要审慎、稳步推进。而鉴于香港社会对如何落实香港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以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依法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
很显然,“831 决定”是基本法框架和香港市民愿望的有机契合。但对于这部原本为香港政制发展挂上“前进挡”的重要法律,部分香港激进反对派却坚持所谓绝对的“真普选”,并试图通过非法“占中”来进行施压,导致 2015 年政改折翼,葬送了香港普选行政长官的一次历史机遇,也破坏了香港政改所必须的中央与特区之间的互信。对此,香港反对派本应认真反思、改弦易辙,立足于维护香港稳定、法治和长远福祉的立场,回到“831 决定”,真正推动香港政制发展。但他们显然与此背道而驰,为在修例风波中收获一己私利,试图再次针对“831 决定”发起冲击。这种逆香港同胞根本利益而动,莽撞地为香港发展拉起“倒挡”的行为,值得充分警惕和认真回应。
作者 |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 | 《环球时报》2019年8月30日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