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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建设需要金融市场支持和金融创新推动
夏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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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珠海横琴新区的金融促进条例,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大湾区建设的成功需要金融市场的支持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从世界范围内湾区经济的成功发展经验来看,湾区内的金融体系必然要具有高水平的市场化,还有国际化的特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金融改革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将会对我们大湾区的建设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金融市场本身它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结构特征,而金融资本具有高度的区域性和流动性,与金融有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属于国家的主权立法事项。在国家层面如果没有对金融制度进行整体改革基础上,在局部地区局部领域进行金融创新改革,不仅可能会面临合宪性合法性的困境,而且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从已经进行一些改革实践来看,比如各地推行的自贸区,其实在金融领域的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于大陆区的金融改革而言,各种问题会和挑战可能会更多,因为香港澳门是有较为具有自身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如果要在金融领域实现三个市场的有效连接,需要金融要素的充分流动,包括金融制度的有序运转,需要更为深入的全面研究。

如果分析改革措施和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之后,我们可以尝试在局部领域进行先行先试的改革。事实上,《规划纲要》认识到了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和艰难性,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围绕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做出了一些非常具体的安排。我们可以简单看一些关于澳门和珠海的相关要求,比如在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就特别提出了要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的金融服务平台,研究探索建设澳门珠海的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在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方面,要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产业来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支持珠海等市发挥各自的优势,发展特色金融服务业。

这些特色金融服务业到底包括哪些类型,哪些种类并没有成为具体的一个建议,在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方面,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还有保险机构在我们的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设立经营机构。为落实纲要的相关要求,珠海市也在考虑制定金融促进条例,目前已经有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所拟定的草案包括七章34条,分别从金融合作、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等角度来提出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建议。但是从草案内容来看,改革的内容不够全面,程度不够深入,体系协同需要加强,监管制度需要优化,特别是和其他地区的这些金融促进条例相比,没有充分考虑到珠海,尤其是这种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包括横琴地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特殊性,创新的程度有限。可以与08年深圳制定的金融促进条例相比,内容没有超过深圳的金融促进发展条例的框架。

刚才提到这些方面,珠海的金融促进发展条例需要更好的领会贯彻纲要的要求,需要进行更为实质化的实验、创新。对于从事法律研究的工作人员而言,我们应当更明确敏锐地感受到大湾区建设对于法治建设,包括金融法制建设所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去研究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能够提出能够解决这些实际挑战的方案来更好。从大湾区金融创新法制保障的视角而言,我觉得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些相应的研究。

一是从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和体系角度来考察世界范围内湾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法制支持机制,考察这些湾区金融创新法制保障机制、历史结构基本特征演变趋势,对于我国大湾区金融法制创新、金融法制建设的借鉴经验。

二是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的这一大的历史背景当中,考察我们的金融大湾区金融改革创新可能会遇到的体制性困难和制度性难题。尤其是我们今天反复提到的涉及到三种法律,两大体系的金融制度的协调,从理论的角度对于这些根本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的创新解决方案。

三是针对澳门和珠海在金融合作方面的实践,进行理论论证,尤其是围绕立法协同监管合作和司法创新等加以深入研究,为珠海横琴新区金融促进条例的制定和比如横琴法院的司法疑难问题的提供一些学术支持。

最后,不能忽视的是,必须始终要强调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纲要》当中也已经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合作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偷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共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有一个矛盾就是,因为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是按照原来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微观监管视频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原则,包括可能这套体系延续下来所形成的这种监管体系它的一种系统的惯性和一种心态上的惰性,这就使得我们可能难以有效的处理我们大湾区金融法制创新所面临的这些风险问题。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大湾区的金融创新,也必须有相应的一些创新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也必须更新监管理念,实现我们讲的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结合,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这种结合,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的集合,当然是根据这些监管理念,要建构一套全新的能够适应我们大湾区金融创新发展需要的一种监管制度体系。

 

作者:夏小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