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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制造和扩大科技鸿沟 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和激励创新
管育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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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强国战略,必须破除不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特别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不断加强。当前,国际国内一些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目标还存在模糊认识。在今年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科技创新成果不应该被封锁起来,不应该成为只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而不是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这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指明了方向。

国际经贸领域存在的知识产权分歧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和激励创新,但有的国家则希望利用知识产权来维护其科技领先地位,限制别国平等发展的权利,并在全球范围长期获取垄断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创新的作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比如,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解决商标、专利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推动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侵权者形成有力震慑。但某些发达国家无视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的持续努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举措,曲解甚至刻意抹黑我国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在实践中则罔顾事实,不惜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甚至以知识产权为由采取单边贸易报复措施,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实际上,那些对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指责大都来自主观臆测,并没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比如,我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在合资或收购中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市场主体之间基于互利需求自主作出的正常理性选择。市场经济常识告诉我们,任何平等的市场交易都来自双方协议,来自双方通过利益交换获得更大利益的需要。如果任何一方不愿这样交易,就不可能签署这种协议。将这种市场经济中体现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的常态现象歪曲成所谓强制技术转让,在逻辑与事实上都难以自圆其说。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科技、文化和商业领域的知识创造等无形财产,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和激励创新。如果把知识产权变成推行保护主义的工具,片面扩张个别国家的利益,而不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就不仅不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而且会扰乱国际经贸秩序。习近平主席关于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目的的重要论述,表明了我国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廓清了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模糊认识,能够让世人更好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我国知识产权各单行立法中,保护创新者合法利益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都是首要的立法宗旨。面对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与挑战,只有坚定维护自由贸易,推进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激发全人类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人类文明共同进步。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人民日报》( 2018年12月11日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