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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沈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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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民商交往的发展,开始有了对国际私法规则的需求。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法律选择规则主要分布在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继承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用航空法》、1999年《合同法》等几部法规中,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规则被设置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分加起来,才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从管辖权到法律选择到司法协助到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体系。可见,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呈现了分散和粗简的状态,体系和内容都不完善。

2010年,中国立法机构终于着手制定新的国际私法法规,于2010年10月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实施。这部法规共八章52条,包括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附则,内容主要是法律选择规则,不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的重大成就,这部法规的制定和施行结束了此前国际私法立法分散、零散和粗简的状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完备的依据。在这部法规中,一些国际私法中重要的理念和原则被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私法学术研究的成熟和先进。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之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主要在合同领域采用了这项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设置在总则部分,成为整个法规最基本的原则,同时也是法律选择发生缺漏和偏差时的一项补漏纠偏的兜底原则。这是支撑新法规的两大重要原则之一,显明了法规制定的理论依据。除了总则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采纳作为基本原则,新法规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国籍冲突的解决、有价证券准据法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等方面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表明中国国际私法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较为成熟的研究已在立法中有较充分的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另一项重要原则。中国早先的国际私法立法虽然采纳了这项原则,但在原则的适用、限制等方面缺乏细致的规定,采纳这项原则的范围也较有限,主要是合同领域。新的法规在总则中明确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立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对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方式、时间和限制等作了较此前更详细的规定,同时,法规还在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一般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一般合同、消费者合同、一般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等具体领域的准据法确定中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和实施之前,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一直是国际私法学科研究重点,从上述新的法规在较大范围上依据这项原则确定准据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已达到国际社会对此原则研究的前列,有些方面甚至是超前理念的体现。

确定婚姻家庭和继承准据法。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民事关系,但中国早先的《民法通则》第八章对这一领域准据法的确定的规定过于粗简,而且对于这一人身关系完全没有顾及属人法的适用,立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不足成为《民法通则》之后国际私法学科研究的重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又一次在婚姻家庭领域得到较好体现。《民法通则》中仅有的涉及结婚、离婚和扶养的两条规定在新法规中发展成“婚姻家庭”专章共十条的规定,涉及结婚条件、结婚手续、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和财产关系、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收养、扶养、监护,而且在为这些婚姻家庭关系确定准据法时,属人法成为具有绝对优势的选择对象。属人法对婚姻家庭这一人身非财产关系有着无可替代的适合性,新法修正了此前立法为婚姻关系选择属地法的不完善方法,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以属人法为最主要的准据法,无疑是找准了法律选择的方向,也就大大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在继承领域的状况是既有不完善且尚未得到修正之处,也有此前的缺漏获得补白的进步。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国家采用同一制确定继承准据法的趋势下,中国的立法仍沿用了一些国家已经抛弃的、早期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区别制作为确定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制度,未能趁新法制定的时机对区别制进行修正,是新法留下的遗憾。另一方面,对于此前缺乏的关于遗嘱继承准据法的确定规则在新法中被确立,而且对遗嘱继承并没有采用区别制,而是采用了同一制,虽然留下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确定准据法所依据的制度不一致的矛盾,但毕竟填补了遗嘱继承准据法确定的空白,仍是体现了立法的发展。此外,新法还更为详尽地规定了遗产管理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准据法确定,增强了继承领域法律选择规则的完善程度。

完善债和物权准据法立法。首先,在立法十分不完善的时期,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成就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在合同领域的特别发展,合同领域纳入了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理论等,对一般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的立法相对完善。但早期国际私法立法在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得到修改,不能反映国际私法学科在合同准据法确定方面的研究不断发展的状况,以至于立法缺少对很多新种类的合同的准据法确定。因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合同准据法确定方面除沿用了此前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规则和原则之外,仍然得到了较大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这两类特殊合同的准据法确定方面。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新法在这两类合同的准据法确定上主要采用了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基本上排除了任意的意思自治原则,仅采用限定选择范围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这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补白,同样也是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在立法中贯彻的结果。

其次,侵权关系领域。基于国际私法理论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趋势的研究结果,新法对一般侵权关系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之外补进了意思自治原则,又新增了对产品责任和通过网络等方式侵害人格权的侵权关系确定准据法的规定。这是两类当今国际社会发生较多的新型侵权关系,很多国家早已制定了确定这两类侵权关系准据法的规则,中国在新的立法中跟上了这一发展步伐,体现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已走在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前沿。此外,新法新设的确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准据法的规则也进一步完善了非合同之债领域的法律选择规则体系。

再次,动产物权的法律选择。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前的空白,新法不仅补上了这一空白,而且还超前地为动产物权准据法的确定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新法实施后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此走在大多数国家之前的规定有较多质疑,但补白的贡献仍然使这一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新增的运输中的动产物权、有价证券、权利质权三个方面的准据法确定规则也使物权领域的法律选择规则获得较大程度完善。

最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较之此前的立法,不仅仅是从九条或更少的规定发展到52条规定,也不仅仅是从此前分散、零星的规定发展到独立的、体系和内容相对完整的法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这部新的立法集中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发展的状况。在开放的环境中,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关注了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对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立法以及国际私法公约不断进行比较研究,逐渐形成中国国际私法学科的体系和特色。已臻成熟和先进的中国国际私法理论在新法制定中成为立法的理念主导和内在精神,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