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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展现了一个多元秩序并存的中国基层法治语境。以此为样本,本文针对影片所反映的、以剧中人物“阿洛”为代表的国家法中心主义“精英法治观”进行批判,秉持传统政法践行的中国法治群众路线,通过“审执合一”的派出法庭模式深入群众,完成了以“同意”为基础的社会整合。文章进而指出,群众路线与精英法治观两种法治理念的根本冲突是后者以知识与欲望来否定前者所尊重与理解的真实社会礼俗,丧失了基层法治建设所需要的职业伦理与政治伦理,从而揭示了当前中国基层法治建设偏离群众路线的现象。
与《秋菊打官司》等改编自小说的法律电影不同,《马背上的法庭》基于真实的法律新闻改编,采用了纪实的创作手法。该影片的创意来自《人民法院报》有关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图片报道。电影的每个案件都经过精心设计,以展现中国当代基层法治的真实逻辑与矛盾。在西南少数民族山区中,法官老冯、阿洛与杨阿姨组成巡回法庭,穿梭于鸡头、鸡肚与鸡尾三寨,解决村民诉讼与纠纷。导演在每个寨子中安排了两个案件 (见表) 。作为国家法官的老冯,随着大山的深入也越来越“无能”处理这些案件,最终以阿洛的私奔、杨阿姨的退岗、老冯的丧命而终结。作为一部主旋律电影,影片内含的冲突与张力成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缩影。
法官老冯面对的西南民族地区并非是一片同质化的地域。在这片土地上,喇嘛庙门、祖宗祠堂、彝族瓦房与国徽法袍一同构成了多元秩序并存的世界。除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之外,影片中的三个村寨同时存在着传统习俗与长者权威。老冯此次入山的任务是处理法院已经受理的三个计划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仅有国家法律在维持着村寨秩序,其他规范也在与法院展开着竞争。这种竞争现象特别体现在影片中的三个突发案件中。
鸡头寨是进入这片大山的第一座村寨。这里,除了老冯为人所熟知的国家法官之外,还有一些喇嘛教的宗教信仰和罐罐山的传统习俗。按照普米族的习俗,家家都将先人的骨灰放在罐罐中,置于山坡上。罐罐所代表的宗族传统成为了鸡头寨的重要秩序。鸡头寨的突发案件就在于张龙家放养的猪拱了李二家的罐罐。
按照原有的工作计划,派出法庭是来处理鸡头寨中的妯娌纠纷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伙村民扛着一头活猪冲进了露天法庭,“猪子拱了人家的祖坟是个大事情”。换言之,当村民们带着活猪冲撞法庭时也意味传统习俗与国家法律正面冲撞。年轻法官阿洛以罐罐山习俗属于封建迷信为由拒绝受理猪拱罐罐案,差点酿成张李两个家族的械斗。最终,老冯以调解的方式平息了纠纷,以法官的身份代替张龙家的长者将赔偿的猪牵至李二家。至于李二要求的“法事”诉求只能变通地由喇嘛们解决。可以说,猪拱罐罐案并非由法律规范解决。
故事的中段,马背上的法庭来到了摩梭人的鸡肚寨。摩梭人不仅在社会生活上保持着母系特征,在政治秩序上也依循女性家长所组成的宗族统治。影片中,这个宗族大家庭履行着一个小型文明社会的各项职能,包括政治、经济、婚姻、宗教与安全。传统的“走婚”、“占卜”习俗仍然得以保留与实践。
按照计划,老冯在此处是来处理熟人借贷案。但是,由于阿洛的疏忽,一行人进山的交通工具——马匹——以及国徽被窃。突发的失窃案将国家法律拉入宗族秩序面前。当老冯在村寨里进行“偷国徽是犯法”的普法宣传无果后,一行人只能求助摩梭人长者“阿妈”。最终,被丢弃的国徽在沼泽中发现,至于窃贼,阿妈仍以私自惩罚为由拒绝交由公安依法惩处,否定了国家法律的刑事处罚权。换言之,鸡肚寨的秩序已经形成了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冲突,甚至,国家权威的运行需要依赖杨阿姨这位纳西族摩梭人的民族干部代理,才能与摩梭的地方权威进行沟通与交易。
影片的结尾停止于彝族人的鸡尾寨。老冯尊重与理解鸡尾寨的彝族规矩,并由此得以融入族群。但是,当年轻法官阿洛带着未婚妻——鸡尾寨的彝族姑娘——私奔时,其所代表的“法院的人”破坏了彝族的规矩。当阿洛宣称“我们是合法的夫妻,我们没有半点错”来论证“私奔”的合法性时,他实际上是用国家法律与彝族规矩争夺正当性。结果,彝族人“不打官司了,再也不打官司了……他们不承认法院了,不承认这个国徽了”。显然,在老冯看来,国家的正式法律在这场秩序正当性争夺战中彻底失败了。
纵观影片,随着老冯不断深入大山,国家的力量也越来越弱。鸡头寨的猪拱罐罐案以“非法”的方式提交了立案申请,恰恰代表其对国家正式法律的信赖,相信“马背上的法庭”能够给予公道。尽管最后的“法事”诉求只能通过喇嘛庙来满足,但可以说,在此,其他秩序只是国家法律的补充。长者的权威与国家的权威“势均力敌”,国徽马匹盗窃案成为了两种秩序的代理人之间的商谈与妥协。与宗族秩序一样,国家法律显得更加具象化、人格化。但是,鸡尾寨的彝族社会中,两种“规矩”甚至演变为一场承认政治,随时陷入互不交往的“敌我状态”。
作为区域发展多样化的大国,电影表达出来的秩序多元的状态不仅存在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于中国广大的基层社会中。如果以广义的规范性的行为方式来定义法的话,那么,我们感受到的秩序的多元状态本就是社会的真实状态——法律多元。法律多元要求我们秉持一种审慎,甚至以略带保守主义气息的态度来面对法治与社会的关系。多元秩序是人民群众的多样化生活的体现,代表了人民的需求。鸡头寨的罐罐代表的祖先生活、长者“阿妈”的宗族生活、彝族人的传统生活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的具体生活场景。如果说,真正的法治建设在人民的心中,那么,基层法治建设不仅仅是人的改造,还是对人民的具体生活的探求、融入与升华。
改革开放以来,以年轻法官阿洛为代表的“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常常遮蔽了秩序多元的实际状态,以西方的现代法律优越性的价值观对中国社会进行“一刀切”的改革。老冯与阿洛之间的新与旧、父子矛盾冲突所表达的,正是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转型中所面临的国家法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之间张力的缩影。由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回到影片当中,从矛盾之中探析中国基层法治在现代化转型中所丢失的源头。
老冯作为法官“最讲道理”,在群众中开庭审判,深入群众,明辨一个泡菜坛子背后的妯娌之争的实质,了解罐罐山背后的祖先传统,尊重摩梭人的长者权威,有限地批评彝族村长的“霸权主义民主”作风但又能同情地理解彝族婚姻制度——群众路线的高效治理就在于“案结事了”。此外,作为民族干部培养的杨阿姨也体现了基层法治建设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改革与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影响,中国法治的实践者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逐步发生了断裂。首先,法官职业化的推进一方面塑造了司法知识的专业化形象,另一方面也树立了专家与大众之间的冲突。不仅仅是国家法律与群众生活相脱离,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与基层群众的组织关系也面临着断裂。如上一轮法院司法改革主张加强法官职业化,忽视传统的司法调解作用,不可避免地重普法启蒙,轻群众需求。精英与大众、知识与习惯、审判与调解的区别使得法治精英和基层群众之间在精神上日益分离,这一倾向更是导致大规模的派出法庭撤并,从物理层面割裂了基层法官与群众的联系。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对繁多的派出法庭进行撤并,城郊乡镇的派出法庭合并至市区一级。这股机构精简浪潮的宗旨之一就是进一步推动职业化的审判模式,改变以往像老冯这样“不规范”的派出法庭工作方式。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到2004年,城区派出法庭全部撤回,全国派出法庭撤并近半数。[1]
其次,新一轮司法改革强调法院的独立性,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逐步与行政机关脱离。这样一来,失去组织渠道的基层法院甚至无法完成基本的司法功能。不仅案件当事人无法准确送达公告,而且在城乡结合地区无法确定当事人财产,判决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审执分离的司法改革理念从基层法院内部阻隔了与基层群众之间的信息沟通。这种阻隔并非只是由司法与行政机构的分离改革导致的,而是由司法内部的职能分立导致的。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在中国逐步推进。基层法院也基本完成了审判与执行由不同法官履行的改革目标。审执分离改革解决了司法效率与监督制衡的问题,但忽视了案件执行在司法运作中的意义。“案结事了”这一司法目标的本质是执行的完结。在审判“案结”之后才能做到“事了”的关键是执行环节法官与每个具体群众的互动。审执分离改革实际上阻断了群众信息对司法体制的反馈。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分立为两种类型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在法官员额改革之际,还有观点称执行人员不应入额为执行法官,或者干脆将执行权从法院体系中剥离出来。[2]来自基层社会的信息阻隔的典型表现是审判法官无法知晓具体的社会事实与群众诉求,只能局限于立案文档裁剪之后的法律事实。近几年来,特别是面对基层个案的司法裁量,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脱离与此不无相关。
在当前顶层设计缺失的情况下,各地的“擦边球”实践在一定程度完成了基层治理目标。但是,就法院本身提供的“定分止争”的公共产品而言,却丧失了更新迭代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将基层社会的信息收集汇总至决策层并实时反馈,从而保持了基层治理的灵活性与契合性。但近年来,基层法院阻隔了群众信息的反馈。基层法治的群众路线缺失不仅阻碍了基层司法的功能的正常发挥,无法实现“案结事了”,而且阻碍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政治整合。
案件的执行不仅仅具有“实现正义”的司法意涵,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功能。《马背上的法庭》中各类案件的实质正是执行问题。基于“案结事了”司法治理策略,派出法庭从来不是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仅在各管辖地域循环审判,而是以“审执合一”方式扎根基层。审判有时高高在上,而执行必须深入群众。而且,从影片的叙事结构来看 (见第129页表) ,老冯的司法经验并非是权利分配的审判,而是权利实现的执行。妯娌案、借贷案、离婚案所共同组成的计划内案件之所以难办,不在于审判上的法律知识疑难,而在于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换言之,派出法庭的真正任务是巡回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
从执行视角重新理解老冯的基层司法实践,我们明白了老冯的法治为什么扎根于真实的人民群众生活。“法律并不总是有效的,因为法律存在于具体真实的社会之中”。[3]法律要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有效执行,不能只是依赖自身的法律机构,而需要动用不受法律支配的其他资源。有时,法律的实施只是片段而已,尽管是最为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片段。在一个长久和多样的社会过程中,诸多机制相互运作之下,社会才能实现一个特定的目标。换言之,法律的执行正是立法与社会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的信息流通是保障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合一的前提条件。相对而言,在审执分离体系下成长起来的阿洛,一方面精于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却切断与真实社会的信息沟通。
法律执行的本质是群众达成普遍同意的过程,与基层的群众路线密不可分。老冯的司法经验更多的是一种群众路线的政治艺术。在执行过程中,村民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着治理权的妥协与同意;规矩、法律在道理的相互妥协中理解对方,同意对方。法律的执行正是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治理者深入局部人群之中,通过耐心的宣传、协商等政治方式来塑造“同意”。由此,群众逐步自觉地成为守法的公民,继而形成统一的公民,成为人民。
换言之,执行在法治的群众路线中的实质并非简单的国家暴力,而是对潜藏在群众中的人民性进行唤醒、塑造与激活。
鸡肚寨的国徽盗窃案之所以成为故事的转折点,就在于案件的解决到底是依赖于摩梭人的母系组织机构,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司法组织。现代化转型中的摩梭人,到底是以庙堂为中心组织,还是以法庭为中心组织。但是,缺乏强有力的基层组织方式将使得现代化无法产生一种代表各方利益的公共机制,乃至形成一种相互敌视的政治文化。这种敌视的政治文化常常割裂如鸡尾寨的彝族人与法院人的联系。
老冯的基层司法实践以一种尊重真实社会的保守主义态度来重建政治共同体,法治的群众路线在于深入到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国家与人民生活融为一体,熟知并尊重每一个传统习俗。正是在为人民服务的伦理驱动下,作为基层法治工作者的老冯才能够游走在法律与习俗之间,既完成国家的政治整合,又尊重当地群众的真实生活,塑造出充满“同意”的政治社会。缺乏“同意”的社会是无法有效执行法律的。每一场执行都是一场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精英与大众之间的对话,而非国家单方面的独白。
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领导当代中国各方面事业的核心力量,而且也是基层社会和政治力量的一个组织、动员、整合和表达机制。[4]但改革开放后的基层组织方式的弱化使得基层司法只能提供一种绩效意义上的公共治理产品,而无法动员基层群众,以政治伦理塑造成共和国的人民。换言之,当老冯以为人民服务的职业伦理塑造基层社会共识的同时,群众在现代化的冲击之下逐步丧失了政治所需要的、达成同意的德性。[5]在法治建设中,“同意”的德性是更为根本的法律,是政治共同体面对现代化撕裂危机的重要抵制方式。由此,基层法治的群众路线不仅要实现大国的多样化的治理,同时还有赖于细心呵护群众的善良风俗。
老冯的法治群众路线背后有一整套完整的职业伦理及政治伦理——为人民服务,这同样支撑着杨阿姨和跌落深山的法官同事“长腿”。伦理秩序是法律权威的前提。自由主义的法学观念常常关注法治的立法环节,从而提出“法律移植”法治建设方案。尽管立法过程通过利益代表机制而吸纳了部分民众意见,但是,法治实施等更多的复杂环节在于执法与司法。正如前文所述,法律的执行才是国家法与具体的群众生活之间的互动环节。这种互动并非简单地条文对条文,而是具体的人之间的互动。由此,法治运行离不开人的行为。基层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决定了基层法治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在现代化急速转型的背景下,法治恰恰应秉持一定的保守主义气质,学会自我克制,明白法律的界限,而非浪漫地将道德、政治等问题全部囊括其中。否则,阿洛式的法治引来的只是公民抗命——鸡尾寨的彝族人“不打官司”来抗议公家人的行为不正是现代的公民抗命表现吗?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的职业伦理基础不断瓦解。伦理问题一方面不断转变为体制改革问题。例如一些司法案件在执行中面临的道德困境常常转变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体制改革问题。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一些基层司法人员的行为逻辑变为了消极的责任规避,而非积极的“为人民服务”。其根源在于“去政治化”的官僚体制的建立。在笔者的调研中,一些基层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应付上级考核、调研与开会。甚至有时只能拿晚上的时间来阅读卷宗。官僚体制改变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其行为目标不再是让群众满意,而是让上级满意。
此外,自由主义的“启蒙”与个体自由的释放同样深刻地改造了伦理秩序。在阿洛、妻子这些城里人看来,国家、法律的前提正是保护他们这些个体身上的欲望——“我只晓得我们是合法的夫妻,我们没有半点错”。个体权利或者合法权利不过是欲望的工具与遮羞布。在阿洛以个人幸福的名义质疑老冯牺牲“个人权利”的事业时,共产主义伦理式微的世界中,老冯丧失了话语权。丧失伦理世界构建的话语等级秩序,老冯的“牺牲”更多地被视为名誉的换取。这不过是另一种欲望而已。在欲望的视野中,“父子”冲突瓦解,老冯的牺牲与阿洛的私奔并没有任何高下之分。
影片的结尾并未落在老冯失足落崖的悲伤之中,而是以退岗的杨阿姨的眼神落幕。在影片的开场,这位被通知因为法官职业化的需要而退岗的基层干部,眼神中充满着疑惑;在影片的结尾,这位回归的基层群众,眼神不再疑惑,而是充满了期待——期待着阿洛能够理解老冯,期待更多老冯这样的基层法治工作者来到身边。
与宗族秩序一样,国家法律显得更加具象化、人格化。但鸡尾寨的彝族社会中,两种“规矩”甚至演变为一场承认政治,随时陷入互不交往的“敌我状态”。
我们感受到的秩序的多元状态本就是社会的真实状态——法律多元。法律多元要求我们秉持一种审慎,甚至以略带保守主义气息的态度来面对法治与社会的关系。
审执分离改革解决了司法效率与监督制衡的问题,但忽视了案件执行在司法运作中的意义。“案结事了”这一司法目标的本质是执行的完结。在审判“案结”之后才能做到“事了”的关键是执行环节法官与每个具体群众的互动。
执行在法治的群众路线中的实质并非简单的国家暴力,而是对潜藏在群众中的人民性进行唤醒、塑造与激活。
改革开放后一些基层司法人员的行为逻辑变为了消极的责任规避,而非积极的“为人民服务”。其根源在于“去政治化”的官僚体制的建立。
注释:
1《就近诉讼成都恢复新建23个派出法庭》,载人民网:http://sc.people.com.cn/n/2014/0617/c345458-21438837.html.
2相关争论的最新研究参见谭秋桂:《论我国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徐卉:《论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路径选择》,载《实证法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期。
3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05页。
4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法律与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卷。
5毕克尔:《同意的道德性》,徐斌译,中国政法出版社2016年版,第111~122页。
来源:《文化纵横》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