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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在新时代向国际社会贡献的全球治理新方案。自其于20世纪90年代初被提出以来,“全球治理”这一概念已经获得普遍接受,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基本词汇之一。但不可否认,不仅全球治理的价值、主体、路径等组成要素尚未完全形成共识,而且全球治理在当今时代正深陷理想与现实、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巨大张力之中。近年来西方大国日益显露的孤立主义和单边主义倾向,正在动摇以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为基础的多边体系,危及全球化的既有成果。在此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和倡导具有显著的时代意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渊源于西方世界主义理念、中国传统天下观和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世界主义是西方哲学和政治思想史中的一个古老理想,其核心观念是每个人都拥有某些基本权利,后者来自于其作为人类而非特定政治共同体之一员这一事实。康德是现代世界主义的集大成者。就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他主张通过法律形式实现一种有秩序的和平。他所构想的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的和平的国际秩序,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国际联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联合国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世界主义所蕴含的“每个人不仅是民族国家的一员,也是人类社会的一员”这一基本理念,与中华传统文化中有共通之处。中国自古就有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不懈追求,有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博爱胸怀,有天下和合、共为一家的美好理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东西方对世界大同的一致追求。
“共同体”概念散见于马克思文本的各处,主要以家庭、氏族、部落、社会、国家等形式存在。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首次使用“共同体”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对“共同体”概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马克思所设想的共同体发展的最高形式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即《共产党宣言》所宣布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全人类利益相关、责任相通、命运相连的立场,表达出一种促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体意识,既契合“真正的共同体”思想所倡导的主体之间自由平等、自我利益与共同体利益合一的理念,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对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新秩序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第三代人权等重要理论、原则、主张一脉相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一大贡献,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继续坚持以国家主权为基石;第二,更加强调国家间的“和谐”与“求同”;第三,从更为整体、更加广阔的视角,更多地考虑“人”的命运和福祉。这既源自东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世界大同的一致追求,也契合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是中国的一贯主张。对于过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和实践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继承,更是发展。一方面,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使得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动员能力和影响能力大幅提升,能够更加有效地支持、推动乃至引领国际新秩序的构建。另一方面,过往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主要着眼于经济发展,而较少考虑环境、气候、可持续发展等非经济关切;相较之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则更为全面和丰富,为传统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提供了新的支点、视角和动力。
三代人权理论系由捷克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于20世纪70年代所提出。概言之,第一代人权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则是指以自决权和发展权为核心内容的集体人权。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赋予了人权丰富的人文内涵和崭新的时代特征。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从人类整体的利益、福祉和命运出发来观察和思考人权,将全人类看作一个“大集体”;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人类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强调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相互联系和辩证统一;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还意味着要对人权加以体系化认知乃至确立必要的优先顺序,并提供了这样一种系统性、通盘性的宏观视野。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国际法领域借鉴和创新传统民法共有物制度所形成的一项成果,目前主要针对月球和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及其所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理念高度契合。特别是,早期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阐释主要集中于“公共性”上,而在实现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制度化后,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则成为更加现实的问题。这里的公平不仅包括空间意义上的国别公平,还包括时间意义上的代际公平,着眼于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命运”二字,充分包含和体现了时际公平、代际公平的要义,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一种国际秩序的生命力体现在它在合法性和权力之间建立的平衡,以及分别给予两者的重视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力分别代表了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中理想主义(价值)和现实主义(利益)的两个维度。渊源于崇尚中庸之道的中华传统文化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糅合利益与价值、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如果说联合国宗旨中的“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和“国际(经济)合作”偏重于利益的维度,那么“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则偏重于价值的维度。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责任主权”“保护的责任”等概念的兴起,为理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提供了第三个维度,即责任的维度。
如果说传统国际法主要是基于国家利益,那么二战以来的一个重要趋势则是日益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从国际法治角度审视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奠定利益共同体:一是坚定维护本国核心利益,二是合理顾及他国利益和关切,三是妥善解决国际争端。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利益共同体,也是价值共同体,必须正本清源,厘清共同价值。从国际法治的视角出发,尤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正确区分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警惕西方国家利用所谓“普世价值”来占据道义制高点、推行本国政策主张;二是全面、平衡地理解人权,慎重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之所以说人类有着共同的命运,就是因为我们面临共同的问题、共同的风险、共同的未来。就此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一个责任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地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共有财产、共继遗产和共同关切,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比任何其他领域都更能体现全人类命运与共、风雨同舟的现实。2017年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尤其需要中国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维,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中流砥柱作用,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继续推进全球气候治理。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策略包含“中国方案”和“共同方案”这两个层面。
首先,是深化对外开放,继续提供“中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在于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秉持正确义利观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和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一是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合作,权责共担、义利并举,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特点,也是推动实现“五通”的基本途径。二是要维护和改进现行多边体制,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契机,推进更加包容互惠的新型全球化建设。
其次,是坚持共商共建,推动形成“共同方案”。
第一,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创新。一是认真总结中国自身发展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独特经验,锤炼“中国话语”,提出并倡导有别于新自由主义模式的、具有独创性的新的理念和原则,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将这些理念和原则贯彻到新规则之中。二是在网络空间等国际规则尚未成型的“新疆域”,积极发出“中国声音”,凝聚更多国际共识,在国际话语权方面抢占“制高点”。
第二,锤炼法治话语,讲好“中国故事”。要在国际法治领域讲好“中国故事”,必须注重法治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把握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一方面,要熟悉现有的国际法话语体系,把握既有的国际法规范和理论,深刻理解法治的一般原理和标准以及国际法治的基本语境和总体格局,洞悉其实践与趋势。另一方面,“越是中国的,就越是世界的”,中国要想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影响,并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就必须致力于国际法理念、概念和理论上的创新。
第三,开展合作研究,凝聚国际共识。与相关国家合作开展法学研究、相互分享智力成果,不失为拓展国际影响、凝聚国际共识、构建话语共同体的一条有效途径。以“一带一路”为例,由我国统一组织协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研究机构和人员开展有关当地法律规则和制度环境的国际合作研究,有助于增强双向了解、降低制度风险,进而推动形成规则和话语共同体,使“中国方案”演进为“共同方案”。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进程、推动国际秩序改革和国际体系创新的基本遵循。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坚持走共同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自身发展经验和机遇同世界各国分享,一起实现共同发展。法治乃是当今世界的“通用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论、法治话语来理解、阐释、弘扬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有助于澄清潜在误解、凝聚国际共识,帮助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这一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充分理解和全面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对全球治理进一步贡献智慧和力量的良好契机。
来源:《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