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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吉美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张顺义、张磊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从旧兼有利”的法律原则,认定该法修订前原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支持了吉美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请,充分维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该判决秉承新时代创新性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新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立法精神,顺应中国正在实施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大势,充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司法担当,该案堪称中国外商投资领域法治进步的标志性案件。
在改革开放初期乃至此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实行审批制管理,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依据各自权限根据外商投资的规模、金额、投资领域等因素的不同实施层级不同的审批管理,只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外商才能在华开展合资、合作以及独立经营企业。以此为立法宗旨,1979年、1986年及1988年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为,“三资企业法”),2016年前“三资企业法”虽经数次修订,但审批制一直是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主线。客观地讲,在改革开放初期,审批制对于中国政府管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行为是必要的,原因在于,彼时中国的外商投资领域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外资的管理能力较弱,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需要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引导外商投资进入国民经济发展最为需要的领域,同时,限制甚至禁止外资进入中国的幼稚产业、民族工业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领域,从而为中国企业的成长赢得时间和空间。可以说,审批制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乃至此后一段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了外商投资在华良性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中国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强劲,外商投资的审批制越发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其自身存在的弱势及不足逐步彰显:审批程序繁琐、漫长延缓了外商投资的进度,一些领域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利益驱动阻止外商准入,审批中的公权力不时滋生腐败等。如此种种,不但严重影响外商在华投资的积极性和经营活力,而且与中国业已成为的全球投资大国地位不相匹配,必须予以改革。
不仅如此,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投资法律领域的不断创新也推动了中国外资法治建设的进步。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国际投资法律体制被视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新亮点,成为全球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促进了全球投资的增长,为世界经济复苏及增长做出了贡献。作为世界第一投资大国的中国,应当主动适应国际法发展的新潮流,向全世界呈现支持全球化的鲜明姿态和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甚至引领国际经济法和全球经济治理的规则创新。在这一大背景之下,中国从2013年起设立自贸试验区,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领域的重大改革,在总结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基础上,于2016年修订“三资企业法”,将“三资企业法”中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领域立法的这一重大变革意味着审批制推出了历史舞台。由于备案制从法律上讲属于通知性质,不影响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克服了审批制的诸多局限和不足,为外商在华投资创造了更加稳定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极大地推动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改革进程。
司法,始终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坐标,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态度昭示着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在吉美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张顺义、张磊股权转让纠纷案上诉审中,通过严谨的事实调查以及法律推理,根据修订后《外商合资企业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的变化,准确地从法律上判断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支持了原审原告方关于《股份转让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应有效的主张,这种坚持“从旧兼有利”的法律解释原则、维护民事法律关系有效性及诚信精神的司法理念不仅保障了外商在华的合法权益,而且展示出中国司法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支持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方向的坚定态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服务与保障党和国家新时代发展战略的司法方针,在推进形成中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进程中,不断推出一系列重要司法举措,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自贸试验区战略及海洋强国战略,支持国际仲裁发展、形成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创新中国涉外商事审判模式,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吉美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判决,再次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支持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必将成为中国外商投资领域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该案判决也向全世界展示出中国司法对国际法发展态势的深刻把握及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对于国际投资法规则的创新、发展也一定会发挥出令人鼓舞的推动作用。
鉴于此,应当为此案的判决点赞!
来源:《中国审判》2018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