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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美经贸关系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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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以来,美国特朗普政府以所谓中美贸易“不公平”为由依据其国内法连续发动针对中国的单边贸易制裁措施,中国政府依据WTO法和相关国际法基本原则采取一系列反制措施,世界上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关系在短时间内陷入剑拔弩张的严峻局面,引发两国民众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经5月初及5月中旬中美双方代表团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的两次谈判,中美两国政府于5月20日发布《中美就经贸磋商发表联合声明》。声明指出:“双方同意,将采取有效措施实质性减少美对华货物贸易逆差。为满足中国人民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和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中方将大量增加自美购买商品和服务。这也有助于美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双方同意有意义地增加美国农产品和能源出口,美方将派团赴华讨论具体事项。双方就扩大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贸易进行了讨论,就创造有利条件增加上述领域的贸易达成共识。双方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同意加强合作。中方将推进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双方同意鼓励双向投资,将努力创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双方同意继续就此保持高层沟通,积极寻求解决各自关注的经贸问题。”联合声明发布后,中美双方政府官员公开表示,双方达成共识,不打贸易战,并停止互相加征关税。

与历史上历次贸易摩擦相比,此次中美之间爆发的贸易摩擦无论从规模方面还是影响方面来看都是空前的,经双方共同努力达成的上述联合声明表明,中美此次贸易摩擦正在走向协商解决的正确轨道,暂时不会爆发贸易大战。尽管如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联合声明》并不能彻底排除未来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中美贸易摩擦引发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仍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特别是对涉及中美关系及国际贸易法体制的基本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作出明确而清晰的回答。

 

一 中美贸易摩擦是单纯的贸易问题吗?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全面考察特朗普总统上台以来美国对华政策及其走向。自2017年1月特朗普总统上台以来,美国采取的一系列对华政策和措施表明,美国已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将中国视为战略对手,并在这一判断基础上制定针对中国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挑战中美关系底线,遏制中国发展、防止中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国的战略意图暴露无遗。

2017年12月,美国政府发布最新一期《美国国家安全报告》,报告开宗明义指出:“中国及俄罗斯正挑战美国的实力、影响和利益,并试图损害美国的安全与繁荣”。报告声称:“历史的核心观念就是实力的对抗,现在也毫不例外”,公开指责“中国正努力在印度洋-太平洋地区取代美国,不断扩大其国有企业驱动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力,并重塑该地区秩序以利于中国。”报告认定,中国目前实施的基础设施及贸易战略是在强化中国的“地缘政治野心”。报告针对来自中国所谓的“全面挑战”,从政治、外交、经济、军事等各方面提出美国的应对策略,捍卫“美国第一”及遏华、防华的意图充斥该报告的字里行间。

该报告发布后,美国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和全体人民民族感情的台湾问题上不断挑战中国的战略底线。2017年12月通过的“2018年度国防授权法案”中包括邀请台湾参与“红旗军演”“美国对台军售正常化”及考虑重启“美台海军军舰停靠”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等内容,2018年3月通过的所谓“台湾旅行法”规定,美国的政策应当允许美方所有层级的官员访问台湾,允许台湾高阶官员在“受尊敬的条件”下来到美国,与包括美国国防部、国务院的高官会见,并鼓励台湾驻美经济文化代表在美展开业务。上述法案严重破坏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立的“一个中国”政策,如若实施,势必导致中国政府的坚决抵制,甚至引发台海危机。

此外,今年以来,美国在中国南海问题上持续挑衅中国,不断强化其在南海的军事存在,多次举行大规模军演,并屡次闯入我南海诸道的领海或毗连区,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今年3月伊始,美国又挑起此次中美关系中最严重的一次贸易摩擦,甚至声称不惜同中国开展“贸易战”,可见,近期美国对华开展的一系列举动“充分贯彻”了美国最新《国家安全报告》确立的战略意图和指导方针,从政治到军事、再到经济等各个领域,毫不掩饰地将中国作为战略对手进行全面挑衅,企图将中国置于十分不利的国际环境,以此实现其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目标。

综上所述,题之所问的答案已非常清晰:此次爆发的中美贸易摩擦绝非单纯的贸易问题,而是美国针对华最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美关系进入新的大变局的重要标志之一。

明确回答这一问题,有利于我们科学判断中美贸易贸易摩擦的成因和形势,有利于我们正确预判中美贸易关系的未来走向,有利于我们制定正确的应对方针和策略。由于美国对华战略的改变,中美贸易关系将进入一个充满不确定因素的动荡时期,中国的暂时让步可能换来一时的“休战”,但摩擦将是长期的、持久的,甚至未来爆发全面的贸易战。面对新的形势,我们既要有顶层设计: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们有一千个理由把中美关系搞好,没有一条理由把中美关系搞坏”的对美关系战略思想,尽最大努力将中美贸易关系维持在稳定状态并促进发展,力争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有底线思维:未雨绸缪地做好中美贸易摩擦长久化、甚至爆发贸易战的各项准备,特别是法律上的准备,以包括法律斗争在内的各种斗争形式求得中美之间的团结和妥协,以此赢得中国发展复兴的良好国际氛围。

 

二 比较优势论为理论根基的国际贸易法律体制是否已经过时?

 

美国政府此次挑起对华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美贸易十分不公平,美国对华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严重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美国“吃了大亏”。因此,美国必须予以反击从而将中美贸易关系调整到“互惠”的发展轨道。这一说法貌似合理,但绝对不值一驳,姑且不论美方的观点是否有事实作为基础(美方对中美贸易量的统计与中方严重不一,且未将美国占绝对优势的服务贸易向中国的出口统计在内),稍有国际贸易理论常识的人都会指出其中的谬误。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最为伟大的科学发现之一就是“比较优势轮”: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可找出自己优势最大或者比较劣势最小的产品,来做生产与出口,而进口自己不具优势或者劣势最大的产品,这是对国家最为有利的贸易政策。该理论批驳了人类历史上长期占据国家贸易政策统治地位的“重商主义”理论的谬误和愚蠢,为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二战前夕,美国率先实施了带有浓厚重商主义色彩的高关税政策,各国纷纷效仿,高筑关税壁垒,国际贸易领域“以邻为壑”现象泛滥,导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加深,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重要经济策源。二战后,以英美为首的各国汲取这一惨痛历史教训,确立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国际贸易新体制,源自于比较优势论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尽管中间经历了不少波折,但从GATT体制到WTO体制,建立在比较优势论基础上、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为基本法律原则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大发展、大繁荣,确保了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为人类进步作出巨大贡献。

美国此次提出的所谓中美贸易不公平、应以“互惠”原则重塑中美贸易关系,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对“比较优势论”的否定,是对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的WTO多边体制基础的动摇。

在中美此次贸易摩擦期间,美国等西方一些学者提出了“WTO规则供给不足”、WTO现有体制及其规则已不能涵盖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等观点。我国国内也有学者提出,中国已完全履行了入世承诺,但美国提出的一些主张并不在WTO规则规制的范围内,对于这些不在WTO规则规制范围内的中国政策或措施,美国无权指责。这一观点,表面上是在为我国的利益辩护,但实际上可能正好落入西方学者提出的“WTO规则供给不足”从而否定WTO现有体制和规则的陷阱。

比较优势论以及以此为理论基础的WTO体制和规则过时了吗?WTO现有规则真的出现供给不足了吗?真的不能涵盖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了吗?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做出明确而清晰的回答。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教训无数次证明,比较优势论是科学的理论,尽管这一理论需要发展,需要考虑各种复杂因素,而且应对比较优势作广义理解,经济学上还有“因素比例说”“产品循环说”等不断完善比较优势论学说,特别是政府产业政策对比较优势的影响,等等,但作为一项科学的经济学原理,比较优势论并不过时,依然发挥着人类科学智慧的光芒,该理论催生的贸易自由化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带来了贸易大发展及经济的繁荣。所谓“公平贸易”“互惠”等学说实际上就是历史上“重商主义”“保护主义”理论的变种,因为在贸易领域,“公平”是动态的、相对的,绝非进出口量的完全相等,也绝非各国之间关税税率的完全一致;“互惠”是广义的、持久的,绝非在一时一事一个领域上显现。根据比较优势理论,考察贸易关系是否“公平”“互惠”的唯一标准,是看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国际贸易体制和规则是否促进了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是否提升了各国贸易自由化的程度,贸易各方的本国经济是否从中受益。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中美双方贸易量的巨大增长、中国与WTO其他成员间的贸易繁荣充分证明了WTO体制及其规则就是公平的、互惠的。

WTO现有规则尽管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就中美贸易问题而言,根本不存在所谓“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也并非不能涵盖中美贸易中产生的问题。此次美国政府以其国内法所谓“232”条款、“301”条款、“国家安全”条款等针对中国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这些措施的内容和本质,都是WTO规则涵盖的贸易问题。退一步讲,即便一些措施未能被现有WTO规则所规制,但WTO的前身GATT的设计者极具智慧和远见,在GATT文本中了设计了“非违法之诉”条款,赋予成员方在一成员方采取导致其他成员方合理的预期贸易利益未能实现的措施、且该措施未被现有规则所规制的情形下起诉该成员方的法定救济权利,目的就是防止WTO成员方规避现有规则、防止WTO规则供给不足导致相关成员方利益受损,从根本上保障WTO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公平,“非违法之诉”制度被称为WTO的“兜底条款”,有这样的“兜底条款”,何谈WTO规则供给不足?持这一观点的人实际上是为美国的单边措施寻找借口。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领域交易范围和对象的不断扩大,出现一些未被现有WTO规则所涵盖的新生事物是可能的,但这需要WTO成员通过平等磋商、谈判达成新的规则加以解决,这是国际法诚信原则对国家的义务要求,决不允许一国采取单边行动迫使他国接受其单方提出的贸易条件和法律规则,更不允许一国抛弃国际多边体制、拒绝履行本国的国际条约义务,凭借自身经济实力强迫他国满足其单方判断的所谓“公平”“互惠”。

综上,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石的WTO多边规则并没有过时,真正过时的是美国一家独大、“美国第一”的霸权思维。WTO规则绝非供给不足,真正供给不足的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对美国强权的有力制约。

 

三 中国对美国贸易措施的反制是否具有国际法依据?

 

针对美国采取的一系列单边贸易措施,中国政府迅速行动,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采取了合理、适当的反制措施,一方面依照WTO相关规则和争端解决程序向WTO提出对美国的申诉,一方面针对美国提出的加征关税清单提出了中国的反制清单,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自身合法利益的正当举动。

但对于因美国挑起的贸易争端引发的中国政府反制措施,西方舆论和一些政客非但不指责美国政府的恶劣行为,反而批评中国,说中国提出对美报复清单是绕开WTO多边体制的单边报复措施,意指中国也在违反WTO规则,其理由是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禁止成员方针对其他成员方的违法措施采取单边措施,而应当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纠正。

《谅解》第23条“多边体制的加强”规定:1.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它们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2.在此种情况下,各成员应:(a)不对违反义务已发生、利益已丧失或减损或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已受到妨碍作出确定,除非通过依照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援用争端解决,且应使任何此种确定与DSB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所包含的调查结果或根据本谅解作出的仲裁裁决相一致......”

上述规定表明,WTO要求全体成员方在他方违反WTO义务时应当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得自行确定他方是否违反WTO义务并采取单方行动。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中国政府针对美国提出的500亿美元、1000亿美元加征关税清单不能提出自己的报复清单、只能求助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换句话说,中国政府对美国提出的加征关税清单提出自己的报复清单是否具有国际法依据?尽管由于中美近期已就贸易问题发表《联合声明》,决定暂不采取各自清单上的加征关税措施,但这并不排除未来双方进一步实施的可能,因此,对于以上问题必须作出深入研究并予以明确回答。

中国政府在公布反制清单时强调,中国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针对美国的加征关税清单提出自己的反制清单,因此,中国的做法是正当、合法的。WTO规则是一套完整的国际贸易法规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及其规则不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WTO上诉机构多次强调,WTO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不能把GATT与国际公法割裂开来”(“美国——汽油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在解决WTO贸易争端中经常适用诚信等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其他领域国际法规则进行推理、开展条约解释并得出结论,可以说,除WTO自身的规则外,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及其规则为WTO争端解决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避免损失扩大是各国法律普遍适用的一条民事法律原则,意为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自身的损失扩大,如其放任损失扩大,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求偿。我国的《合同法》第119条就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也有类似规定,普通法系的大量民商事案例表明,其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源于各法系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因此,作为各国普遍适用的民事法律原则——避免损失扩大已成为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美国此次提出的针对500亿美元、1000亿美元中国产品的加征关税清单如若实施,将必然给中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这种严峻情势之下,中国政府为避免自身遭受进一步巨大损失提出适当的反制措施,以期警示美国、促其改正措施,这完全符合避免损失扩大的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很难想象,在美国已明显违反WTO规则采取单边行动的情形下,中国不采取任何反制措施避免自身遭受的巨大损失,只能等待WTO作出最终裁决。WTO不仅审理和执行的时间漫长,而且由于WTO裁决执行“既往不咎”,即,不能对美国违反义务的措施给中国造成的巨大损失进行索赔,中国只能自行承担美国违法带来的苦果,这绝不应是主权国家尊重国际法的合理结论。

在采取针对性反制措施的同时,中国政府及时向WTO通报,并将相关案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表明中国维护WTO多边体制权威、维护国际法尊严的态度和决心,这与美国政府动辄以其国内法对他国采取单边贸易制裁措施、多次阻止WTO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程序等做法形成鲜明对比,谁在违反国际法、谁在践踏WTO多边体制?答案应当十分清晰。西方舆论及某些政客不但不指责美国的错误行径、反而批评中国正当、合法的应对措施,充分暴露了他们的无知和偏见。

总之,此次由美国单方挑起的中美之间最大一次贸易摩擦,绝非单纯的贸易问题,而是美国遏华、防华战略的重要步骤,是美国对以比较优势论为基础的WTO多边体制及战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公然挑战,中国采取的反制措施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是正当、合法的。尽管当前中美双方已达成《联合声明》,贸易战暂告段落,但这绝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天下太平,对此,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特别是对其中引发的重要法律问题还应当深入研究,为中美贸易关系的法律之战做好长期、充分准备。

来源:《人民法治》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