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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温度》2014年出版后,承蒙读者的厚爱,曾获评当年《法制日报》十大法治图书奖,书的代序“超越悲剧”在《上海书评》发表后,亦获得当年新浪的“致敬奖”。
现在,该书已经告罄,出版社决定出增订版。利用这个机会,除补充进去几篇近年的新作外,我还想加个增订版序。
一位读者曾经在给我的来信中说:过去他一看到主张废除死刑的文章就排斥,但《死刑的温度》的代序却深深感染了他。回想起来,这篇代序并没有直接呼吁废除死刑,而是用普方案这个悲伤的故事及悲剧发生后被害人亲友超越悲剧的后续故事来引发大家对死刑问题的思考,由此给我的启发是,相比起理性的学术论著来,用更加感性的方式来表述其实很重要。书中有一篇回忆我与法国原司法部长巴丹戴尔先生谈死刑的文章,他就指出,在推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光法学家呼吁还不够,还要注意发挥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的作用,因为它们的受众面更广,影响更大。因此,我期望更多的知识界、文艺界、体育界的人士来关注死刑这个重大话题。本书的主要定位也即在此。
记得在聂树斌冤案平反后的系列报道中,有一个细思极恐的情节:当时送达聂树斌死刑执行令时为什么没有他本人的签字?有关方面的答复是:因为过去看守所发生过犯人拿笔戳人的事,所以当时为了安全考虑,就代签了。这个解释恐怕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且不说“人之将死,其心也善”,就算他真要拿笔戳人,在脚镣手铐、四周全副武装的绝对可控环境下,这种危险也几乎为零。我当时看到这则报道,最直接的感慨就是:中国的刑事司法还需要一场人道主义的启蒙!
近年来,许多像聂树斌案这种当初被视为“铁案”现已相继平反的冤错案件,深深刺痛了国人的心。冤错案件的一个共同罪魁祸首是刑讯逼供,而国际上防止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是确立被讯问人的律师在场权,即任何人在被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讯问完双方在录音带封条上签字,任何没有律师在场的讯问笔录一概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血的教训警醒我们:应当尽快确立被讯问人的律师在场权!
死刑冤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重视不够。在呼格吉勒图冤案中,呼格吉勒图曾请求检察官调查他被警方刑讯逼供一事,但检察官却斥其为“胡说”。正是这种公权力的任性,导致了呼格吉勒图最后被冤杀。而不按司法规律办事的另一恶果是,包括时任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后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在内的27人被严厉追责直至定罪判刑。
正如我在本书中所反复阐明的一个观点,生命无价,所以即使从朴素的报应观来看,也只有致命性的犯罪才能与死刑发生关联,否则就连“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等价报应观都不如了。而现代刑法又以犯罪人的意志自由、期待可能等“责任主义”为基石,判处死刑意味着让行为人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所以除非能证明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百分之百的责任,否则对其判处死刑就不公平,但现代心理学、生理学和神经科学的发展,让我们对人类病态行为的“意志自由”产生了疑问。我直接或间接接触过一些被判处死刑的案子,脑子里常常出现某些死刑犯向我喊冤的形象:你们刑法不是强调意志自由吗?可我在行为时是不自由的呀!
对于那些有严重人身危险性又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人,如果不能从“责任归咎”上判其死刑,又要“保卫社会”,怎么办?于是有了那些废除死刑国家的“保安监禁”这类的制度,即对那些心理上、生理上有“病”的犯罪人,出狱之前,要经过“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如果通不过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就不能“放虎归山”;与此同时,也恰恰因为他们是“病人”,所以“保安监禁”不同于“监狱服刑”,监狱服刑主要还是立足于报应和惩罚,而保安监禁则主要立足于保卫社会和治疗病人,被保安监禁者应有定期接受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权利和机会。
假如确有对自己的致命行为要负百分之百的责任的人,是否就要判处死刑呢?这其实就是现在欧洲和美国在刑罚理念上的一个差别:欧洲认为死刑经不起人道主义的拷问,所以要一概废除(但为保卫社会要建立起相应的“保安监禁”制度),美国(联邦及有的州,它的另一些州也已经全部废除了死刑)认为对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级谋杀罪判处死刑是正义的报应(但它反对对非致命的犯罪适用死刑,这也是为什么它在将一些腐败犯罪者遣送回我国时要我们承诺不判处死刑)。当然,欧洲认为美国的文明程度不如它。
说来说去,在死刑问题上看来至今还得回到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两个观点,一是 “在一个管理良好的国度里,死刑是否真的公正或者有用?”二是“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中国的死刑改革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把“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写进了党的文件。但如果放眼世界,我们削减死刑的任务还很重(更遑论废除死刑)。就在写这篇序的时候,我接到一封毛骨悚然的邮件:发邮件者以郑州空姐被滴滴司机杀害为由,严厉质问那些中国傻Х法学家面对这样的凶手,为什么还要残忍地主张废除死刑?……
我不能对这样的邮件再说什么,近年来我也尽量避免就一些悲剧性的个案发表意见,因为悲剧的出现对我本来已是一个打击,如果再出现一个悲剧(像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自杀),简直让我对这种害人害己的行为百思不得其解。作为一个刑法学者,我的知识是多么的贫乏,我多么想弄清楚这样的行为人的心理。我想起在德国马普所时,一位犯罪学家拿着当天报道一个恶性案件的报纸跟我谈起他的困惑: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的刑罚对他有用吗?
我又想起另外一件事来:2007年4月18日,一名韩裔学生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杀了32名师生之后自杀。当时,一些韩裔师生担心遭到报复,但后来的情况令他们大为吃惊,学生们在为死者立纪念碑时,一共立了33个,包括那名行凶者。当然,要原谅一个凶手,这个过程注定是痛苦而复杂的,最后他们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尽管对他的行为感到愤怒,却也对他感到可怜,“他的自杀已经使他得到了最大的报应。”同时,他们也认识到, “如果不选择原谅,就无法摆脱愤怒。”在接下来的祈祷中,他们还替死者的家人祈祷,“因为他们要面对死者及其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这样双重的压力。”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师生们在悲剧发生后,开始反思他们的枪支管制为何能让凶手这样的人轻易就能买到枪支……[1]
虽然文化不同,但善良、恻隐这类人性的美德和境界总是可以带给我们心灵上的共鸣。我相信,我们的文化中,一定不缺这些基因。这也是我继本书第一版序“超越悲剧”之后,将此次增订版序取名为“超越愤怒”的原因。特与读者诸君共勉之。
注释:
[1] 详见美联社记者SUE LINDSEY 2007年4月26日发表于《华盛顿邮报》的文章:《超越愤怒》(Va. Tech Has Little Anger for Gunman),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7/04/26/AR2007042601832_pf.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13日。
(来源:《法制日报》2018年5月23日。《死刑的温度(增订本)》,三联书店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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