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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美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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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 民间美术指的是由人民群众创作的, 以美化环境、丰富民间风俗活动为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流行的美术。在这个定义之下, 民间美术被分作十类百余个品种。例如, 仅绘画类中就包括版画、年画、建筑彩画、壁画、灯笼画、扇面画等。民间美术内容庞杂、范围广泛并且与其他艺术门类相互交织, 要回答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就必须把它抽象出来进行讨论。

 

 

凤翔泥塑虎面挂件4 5×48厘米明代样式 (传) 2008年制作供图/张西昌

 

一、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不必刻意地区分, 它们都是来自民间 (民众、老百姓、芸芸众生) 的艺术信息, 可以把这类信息定位在视觉艺术或者纯美术信息领域, 以区分电影、戏剧、曲艺、杂技等其他艺术信息。因此, “民间美术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指的是针对来自民间的纯美术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

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民间美术信息都可以纳入知识产权当中, 只有某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信息, 其持有人或传承人方可享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际上, 当我们说到民间美术的时候, 一般都是泛泛而谈。例如, 谈某种艺术样式的民间属性、某件作品的可能来源、艺术创作的母题等等。而一旦涉及具体的作品、具体的人或事, 真正属于民间美术的作品却不多见了。那些被称作民间美术作品的, 可能不过是来自民间,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应用了民间美术技巧创作的“当代美术作品”。

二、知识产权保护所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财产, 其中主要包括发明创造、艺术表现、商业标识等, 主要涉及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的观点, 知识财产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这就是为什么这类财产叫做“知识”财产的原因。用一种简单化的方式, 人们可以说知识财产是与信息有关的财产, 这个信息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 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信息。讲知识产权保护, 就是讲对这些信息的利用和控制。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等信息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一件发明要获得专利必须符合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从专利所要求的“三性”这个角度, 民间美术很难符合获得专利条件, 因为民间美术一般源远流长, 不具备“新颖性”特征。我国版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起就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以下简称“民间文艺”) , “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 尽管各方面都呼吁要加快民间文艺版权立法, 但至今仍未制定完成。受商标法保护的商业标识, 必须“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民间美术的商标保护跟民间美术的版权保护, 其难点在于, 难以确定民间美术 (某具体样式或该样式的母题、起源等) 的所有人或传承人。

三、我国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分丰富的国家, 在国家层面以及民间, 对包括民间美术在内的民间艺术、传统文化加以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把“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列入新时期我国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 在笔者对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的十几年间, 接触到的真正属于“民间文艺作品”的案例仅有三件, 它们是: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版权纠纷案 (涉及赫哲族民间文艺曲调) 、贵州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千里走单骑》导演张艺谋等 (涉及民间文艺“安顺地戏”) , 以及阿昌族史诗《遮帕麻与遮米麻》。

由此可见,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 在谈到民间文艺作品的认定和保护方面, 笼统地说保护民间文艺是不够的, 一定要落实具体的认定标准, 即让执法者和公众有一个可以判断和操作的方法, 能够明确地识别出究竟哪些作品属于“民间文艺作品”, 哪些作品属于应用了民间艺术技巧的当代作品。让民间文艺凸显出来, 方能有效地辨认和保护。笔者曾撰文提出, 民间文艺作品的判断标准有三:第一, 有关作品流传久远, 难以追寻到它们艺术形式源头;第二, 有关作品可辨识、可复制, 并可清楚辨认出它们所在族群特有印记;第三, 有关作品创作者身份已难以考证, 但作品所在族群内部和外部公众, 对有关作品系族群集体创作的事实或者史实均无争议, 有关传承人的身份获得族群公认。

四、民间美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难点, 那就是保护目标及实现该目标的方法。立法上必须说清楚,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 给予民间美术特殊的保护所欲何求以及何以做到。从整体上说,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对千百年来信息自由流动历史的一个终结和革命, 是在自由流动的信息上面人为设定一种类似财产的制度, 使得信息成为一种可控、可评估、可转让的财产。实际上, 信息本身具有自由流动的特点。知识产权通过授权、使用、获取报酬等手段来激励创造。一旦违反相关法律, 未经授权就使用, 便构成侵权, 侵权人必须为其侵权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建立这个制度的目的, 就是要在更新更高的平台上, 促进信息自由流动, 从而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众福祉。

必须承认,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是为市场服务的。我们的立法, 如果仅仅从如何满足市场需要出发, 显然是不够的。例如, 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条例》送审稿中指出, 制定这部条例, 目的是确保对民间文艺的有序使用。对民间美术的保护, 在笔者看来, 首要的还不是如何满足市场需求, 让传承人如何从市场发展中获利, 而是首先要体现对传承人的尊重。离开了对民间美术作品传承人的尊重, 所谓市场利用, 其带来的结果不一定有利于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因此, 尊重应当是第一位的, 市场的有序利用是第二位的。在这两个方面, 可以参考国际组织就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提出的“知情同意”及“惠益分享”原则。

来源:《美术观察》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