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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途径
窦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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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编纂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途径。民法典包括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合同制度、物权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良好运行以及治国理政的必备规则。中国当前不断深化与推进的改革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牢固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重视篇章内容的体系性。

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各项事务,按照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实施都能够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从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十八大详细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标志着依法治国将迈向更高层次、新的境界。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虽然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之间或多或少地存在矛盾之处,或者因缺乏体系协调而存在法律的漏洞,因此在整体上还缺少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完整的民法典。在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编纂民法典”被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7年3月15日,民法典的第一编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按照全国人大确定的立法规划,民法总则通过之后,将进一步整合现在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消除规范之间的矛盾、弥补其中的漏洞,最终完成民法典的编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起草的说明报告中提到,民法典的立法是贯彻法治国家原则、完成国家治理的法治建设的基础。我们必须从国家治理的基本法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因为依法治国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是经济发展和民众权利保护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是由民法来解决的。我国国家治理的实践证明,民法在完善国家治理、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没有科学化、体系化的民法制度,要在一个国家实行民主和法治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民法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制度是现代公民权利的源泉,体现了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价值。民法通过确认各种私权及其保护规则,能够起到有效规范公权、依法行政的功效。制定民法典的过程,就是弘扬民法公平、自由、平等、诚信等精神的过程,归根结底是进一步夯实国家法治大厦的根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

当前,民法典的编纂具有牢固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把制定民法典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立法工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简政放权是私法自治发挥功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尊重私人自治。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与市场主体自由的扩大紧密相连的,自由意味着创新,在此基础上可以创造社会需要的一切。因此,民法典应当充分确认自由的价值,进一步落实私法自治原则,尤其是要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和互动关系。根据对市场主体进行平等保护的要求,要在物权法、合同法等领域进一步强化平等保护的原则。第二,从管理向治理转化使民法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与管理不同,治理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从管理向治理转化,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提升。管理具有单方性,是从政府的角度去对社会进行管理;而治理则具有多面性的特征,是吸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事务的治理之中。在治理的模式下,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时,需要与被管理者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政府在从事管理行为中,需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形成信息机制、决策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等各种机制的有机整体。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化,这是重大的改变,也为民法方法的运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是要求进一步发挥合同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合同是市场自我调节的核心机制,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合同逻辑的适用。治理模式要求减少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单向度和强制性的干预,而更多地采取协商和对话式的沟通模式,将各个利益攸关方的合理利益在最大限度内纳入决策的考量范围,并最终实现当事人自治。二是需要通过民法典确保社会自治、依法自治。三是依法确认各类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保护其财产权益,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使社会自治和国家管理保持良性互动。第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民法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化,本质上是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其不仅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自由,而且还扩大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从而真正落实了私法自治的基本要求。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列举的事项是极为有限的,在大量的经济生活领域,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生业态不断出现,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按照正面清单模式,市场主体无法自由进入这些空白领域,必须经过政府的审批,这无疑大大限制了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自由。而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对市场主体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对政府而言,则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民法典应当全面确认和保护私权,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市场主体而言,私权所及的范围,就是公权所止的范围;私权的范围制约和决定着公权力行使的限度与范围。

民法典的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是指按一定的顺序和标准,将各种相关法律集中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的活动。而法律编纂是指由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所有的法律加以研究审查,依据一定的原则,决定法律的存废、修改等,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新法典的活动。编纂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性,对相关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并非把法律法规简单地叠加在一起。我国民法的体系化需要制定民法典,这不只是出于形式上的考虑,更是因为民法典是民事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产物。法典的体系性、合乎逻辑性和价值一致性等特点,都是单行法所不可比拟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制定民法典以此实现民法的体系化,能够确保民法规范逻辑合理、形式统一。

民法典编纂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和法律关系的逻辑,完成国家治理的宏伟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所追求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制度目标。在分析中国现实的民法研究,尤其是在开展民法典立法研究时,还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应当加强对于民法固有体系内的制度研究,解决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法律之间协调整合的问题。第二,应当通过实证调查研究,解决民法现行制度体系脱离社会现实的问题。第三,应当着重解决现行民法立法在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出台,制度规则前后不一、相互重合、矛盾的问题。第四,研究和解决民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知识产权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则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五,应当提高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解决民法典立法技术方面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问题。

来源:人民法治201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