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新进展
李顺德
字号:

阅读提示

第八届世界地理标志大会6月29日至7月1日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专门发来贺信,国务委员王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在世界地理标志大会上,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多名嘉宾作了精彩发言。

9名中国嘉宾的发言从多个角度描绘出中国地理标志事业发展的全景,点、线、面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呼应。参会的国际嘉宾纷纷表示,中国政府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中国在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中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国际嘉宾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国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尽管发言主题角度不同,但他们一致认为,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本报将9名中国嘉宾以及部分国际嘉宾的发言予以整理编发,敬请关注。

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新进展

根据《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里斯本协定》和《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等国际公约对货源标记、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等术语的界定,货源标记的外延要大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同时具备货源标记的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功能。因此,货源标记可以视为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上位概念,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可以视为具有特定条件的货源标记。

从实质条件上讲,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地理标志的外延要大于原产地名称,可以包容原产地名称,而货源标记又属于一种商业标记(即广义的商标)。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4个概念从上位概念到下位概念之间外延的逻辑关系:商业标记→货源标记→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可以用4个直径大小不同的同心圆来表示,最外圆表示商业标记的外延界限,次外圆表示货源标记的外延界限,再次外圆表示地理标志的外延界限,内圆表示原产地名称的外延界限。

中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始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最初是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如1987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针对北京某食品公司使用丹麦牛油曲奇作为产品名称一案作出批复等。目前中国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有三种制度,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管理。

一是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1994年12月30日,根据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开始以注册证明商标保护原产地名称。

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概念予以明确规定。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6月1日,新修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施行。截至2017年3月底,商标局累计核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3578件。

二是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施行。2001年3月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16年3月28日,《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印发,根据对等原则,加强、规范对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截至2016年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累计2147个(其中境外地理标志产品16个)。

三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农业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截至2017年5月底,累计公告颁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产品达2117个。

除此以外,中国还以“产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这里所讲的“产地”是指货源标记,其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对“产地”的保护,主要是强调标明真实产地名称,严禁伪造“产地”或利用“产地”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

2015年5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在《里斯本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里斯本体系的框架,首次引入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充实、细化了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的规范,增加了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的限制(如不得损害他人善意取得的在先商标权、商业中使用的人名权、植物或动物品种名称权等),提高了保护水平。

从国际上看,地理标志保护存在专门法保护(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和商标法保护(主要是美国等新移民国家)两大不同模式是客观现实。近些年两大模式出现相互借鉴、交融的发展趋势,《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的出台正体现了这一趋势。

中国已成为国际贸易大国,从发展的实际要求来看,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必须充分尊重、正视世界上地理标志保护存在两大不同模式的客观现实。

中国地大物博,农、林、牧、土、特品种繁多。这些具有传统特色的产品是我国的经济优势所在,应该加强保护,特别是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国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面临协调、调整的紧迫重任。我们应该积极研究《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在立足目前法律体系和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的要求。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