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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市场的包容性治理
金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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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系金善明副研究员在新治理智库联盟2016年年会暨第一届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

大家好!很荣幸有这个宝贵的发言机会。首先谢谢周辉秘书长,同时也欢迎各位专家来法学所建言献策。按照会议要求提交了篇小文章,是我一年前发表在报纸上的(《立体规制互联网行业竞争》)。但昨天看到会议手册后发现,被安排在“市场治理”环节发言,所以我又作了些思考,题目定为《互联网市场的包容性治理》,主要谈三点感想:

一是互联网与市场竞争。诚如大家所言,互联网作为现代科技发展的重要体现和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依赖,正由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一个产业逐渐演进为现代经济生活的基础设施。也正是因此,当下经济形态被称为互联网经济或新兴经济,足见其重要性。从经济治理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经济具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属性:首先,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对于互联网来说,有价值的不是信息而是注意力,其竞争结果便是赢家通吃;二是双边平台效应,或称之为平台经济,这一点不作解释了,当然平台经济并不局限于互联网背景下;三是需求方规模效应,即某一互联网产品的用户越多,其产品价值就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形成强烈的正反馈效应。在此效应下,互联网产品市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垄断性也会相应地增强,甚至形成垄断型市场。由于这些属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互联网经济或行业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对于正处在反垄断执法兴奋期的中国来说,这极易引起官方或坊间的关注,成为反垄断执法的关注焦点,近来诸多反垄断案件就已说明这一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天然属性是否就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应受到反垄断法制裁?对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理性对待。

二是互联网竞争的本质是创新。互联网经济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市场没有竞争。我们知道,互联网经济的实质就是注意力经济,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实际是注意力的竞争。如何吸引足够多的用户从而形成颇具价值的注意力,便是互联网企业经营的关键之所在。因此,经营者不断地推陈出新,通过提供免费产品或服务甚至通过补贴的方式,吸引用户。传统产业下,物美价廉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标准,价格是竞争致胜的关键;但在互联网经济下,价格某种程度上失去了比较的意义,而创新则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立命之本,从而使得互联网产业具有很强的迭代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对待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竞争和垄断不能照搬传统产业中的规制方式。

三是市场治理的工具选择:包容性制度。创新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存之道,传统产业实际亦如此。但创新需要多种因素促成,受制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意识形态等主客观条件,因而具有诸多不确定性。这需要制度消除!因为市场运行中充满不确定性,而制度的功能在于消除不确定性。制度,依据阿西莫格鲁(《国家为什么会失败?》的作者)划分方法可以分为“包容性制度”和“汲取性制度”两类:包容性制度,强调自由进入和竞争,任何人都没有通过垄断、专卖或者市场控制获得超额利润的机会,人们都可以获得生产性收益的绝大部分或者全部,人们具有很高的生产性激励;汲取性制度,所有的经济制度或者经济政策都是由当权者、统治者或者精英人物制定出来的,他们通过各种垄断权、专卖权、市场控制等掠夺生产者,使得生产者只能够得到所生产产品的一少部分甚至得不到所生产的产品,结果就是生产性激励的不足。显然,选择包容性制度,旨在强调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法治的手段确保“机会均等、待遇公平”,有利于生成市场激励机制,能够促进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为互联网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相应地,这就要求国家对待互联网市场治理需持包容性治理思维和方式:一方面,国家对互联网竞争应持包容的态度,不应简单地秉持传统行业中的管制思维,尤其是进行事先的场景预设并依此构建相应的管制法律,从而扼杀了互联网的活力,应允许边缘化的发展;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对互联网竞争问题应持审慎原则进行处理,给予企业和市场相应的自由度,允许其自我演化和成长,进行熊彼特式的“创造性破坏”,尤其是在实现状况把握不准、理论不充分的情形下更应谨慎,因为政府未必比市场聪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互联网市场无所作为!相反,国家应积极推进宪法实施,维护经济自由、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更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从政府管理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当然,互联网市场治理是项系统工程,并非三言两语就能说清。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细说了,我的发言就到这!谢谢各位!

来源:新治理智库联盟公众号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