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从WTO到eWTO:多边贸易规则的数据治理
孙南翔
字号:

大家下午好!我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从WTO到eWTO:多边贸易规则的数据治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贸易活动和经济活动都能利用互联网和网络空间进行交易。实际上,人类通过互联网技术创造出和物理空间相平行的网络世界,因此我们目前国际贸易更多依赖于互联网贸易而进一步发展和推进,这对中国也有很多利益关切。比如2016年11月,我们中国向WTO提出电子商务倡议,另外我们的一些企业也提出要建立全球电子平台,这个电子平台并不是通过WTO,而是企业之间进行的贸易发展,但是如果有一天成为了一个制度范本,它也不会被排斥在WTO之外。同时,中国学者也在倡导建立网上丝绸之路,通过网络方式,与“一带一路”战略等共同搭配使用。因此我们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现有WTO规则到底有哪些涉及到互联网贸易。第二,互联网贸易是否需要新的规则,如果需要的话,新的规则会是什么样态。第三,目前eWTO规则还有什么挑战?

首先,我们必须对eWTO有一个概念界定,我们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不管是电子商务还是平台经济,还是今天互联网贸易,它其实是不断发展和不断演进概念的。WTO对电子商务谈判已经做出界定,他认为只要是通过电子方式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等交互活动,都算作电子商务,其实也是囊括到互联网贸易的状态。正是基于这个定义,我们看一下WTO规则里到底有哪些和eWTO相关。

第一,信息技术产品及其协定,我们知道任何网络不同于实体空间,需要借助一定的产品,不管是电缆还是路由器,包括手机、电脑,才能够连接相应的网络。因此第一部分信息技术产品也构建了eWTO建立的条件,主要是在 ITA进行谈判,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第二是网络服务产品,我们的服务跨境贸易协定当中有专门的章节涉及到计算机服务的,包括计算机服务、视频服务、电信服务,它们都是属于具体的网络服务行业和部门。

第三,晚近以来,特别是中国视听服务案,又增加了对成员方互联网传输媒介自由的服务,我们知道在中国进入WTO协定以来,当时有一个音像制品的争议,音像制品当时缔约的时候是属于有形状态。但是他们也把无形音像制品也纳入其中,他们认为只要中国对音像制品缔结相关义务的话,这种义务不管是有形还是无形都可以一起适用。因此产生了从传统有形音像制品走向无形的音像制品,这也产生了互联网媒介传输自由,不管是服务还是货物,任何国家都不能阻碍互联网作为交互的方式。

第四,信息媒介互联网。互联网其实提供了很多信息,特别是很多与贸易有关的信息,与贸易有关的信息也能够被WTO管辖,这主要是以非违约之诉的方式,如果成员方并没有违反协定,但是损害到另外一方权利,这可以提及非违约之诉。所以,非违约之诉也能够对作为信息媒介的互联网进行管辖。

WTO规则实际上是包含了有电子商务成分在里面的,正因为如此,加拿大和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加拿大和哥伦比亚双方都认识到电子商务可以提供经济增长的机会,同时,WTO也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领域。但是为什么目前WTO谈判包括电子商务谈判,还是多边双边谈判都会涉及到WTO呢?这主要是有因为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现实性的规则,主要基于消除政府间不必要电子贸易障碍。比如说我们可以看加拿大、哥伦比亚贸易协定里规定缔约方规定不必要的电子方式阻碍贸易,同时缔约方不应对电子方式提供的贸易施加更具限制性的措施。这里面提了两个阻碍和消除不必要电子贸易障碍的规定,一个是构成不必要电子贸易障碍,从传统贸易障碍是有形的,例如,关税壁垒或者非关税壁垒等等转化成一种电子式的贸易障碍,然而,现有电子式的贸易障碍并不完全一样。同时,它还对必要性与不必要性进行区分,WTO也建立了对必要性的分析判例。主要是对它的限制性程度,以及对可替代性分析。关键在于如果不使用电子贸易障碍的方式,还是否有其他更具有不正当限制性措施。同时还提供了一种非歧视性的义务制度,它必须保证对电子商务提供的,以及对其他信件、电话、电报等等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必须施加同等的状态,也就是采用技术中性的方式。

第二个规则样态,主要是从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走向更积极的作为的权利,主要是赋权性的规则,赋予贸易商显性的电子机会和电子权利,目前主要是两种,一种是信息权,另一种互联网接入权。信息权主要获得发布信息和传输信息过程,而互联网接入权是保证贸易商更自由、更合理、无差异地连接到互联网。

目前为什么存在这么多困难,它主要的问题在于,很难在网络空间和传统一样,在自由贸易和国家之间达到平衡,特别是网络安全、公共道德,个人数据保护,是不是一体、相同的或者适用网络空间里,因为我们知道网络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网络很难对贸易进行实时监控。同时网络无边界导致网络很难是一个国家进行单边的作为。但是好在WTO并不强制各国实施同样的偏好,也就是说,各国能够以它的偏好方式界定它的网络安全,界定它的公共道德,界定它的各种数据保护问题。但是各方必须要尽全力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实现它的措施合理性和非歧视性。也就是说,可能未来谈判的过程中,未来WTO适用电子商务贸易,应该赋予成员方更大的权利和对于剩余事项和模糊事物的剩余裁量权,才能够消减目前自由贸易和互联网规制的问题。

最后中国的因应问题,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应该尽量避免实施电子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因为中国目前在信息技术协议谈判之后,电子商务是中国的优势所在。因此中国应该尽量避免实施电子贸易保护的政策,同时也要求其他国家尽量避免实施电子贸易保护政策。同时在WTO框架里,在贸易领域里,我们还要正确使用分类法,首先正确识别什么是贸易信息,什么是非贸易信息,贸易信息能够囊括在WTO框架里,但是非贸易信息可能必须通过人权或者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同时还应该区分互联网传输功能和内容功能,各国都有权利管辖内容功能,对于传输功能,我们也要避免对传输造成阻碍。另外我们还要坚定例外条款在互联网规制中的适用,同时所有的合法性目标在互联网里都应该一体适用,但是适用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各国都对具有跟他相关合法性目标进行选择。由此,我们才能够建立起更加自由和有秩序,同时也更加安全的互联网贸易体系。以上就是我简短的分析,谢谢大家!

来源:新治理智库联盟公众号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