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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不是科学?法学家是不是科学家?这些问题仍未解决好
在《物权法立法实录》的一书中,我曾经以 "法学家必须讲真话"这个题目发表了参与立法工作的一点小感言。没想到这个算不得深刻的认识,后来居然引起较大关注。很多年以前,本人发出"必须讲真话"的感慨,其中的原因在于本人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发现,不论是社会还是法学家本身,都有重新认识法律科学性以及坚持科学性立场的现实问题的必要性。现在中国法学研究的客观政治环境当然比以前要好很多了,但是,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法学家还是不能够讲真话呢?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中国法学家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作用越来越全面和深入。法学家的活动,不仅仅只是著书立说了,在立法以及重大决策论证过程中、在一些重大的司法解释咨询论证过程中、在一些重大案件裁判的咨询论证中,现在都有法学家参与了。这些参与机会不论是对于参加者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法学家参与这些机会的时候,会不会从科学的角度讲话?这个问题在中国已经争论数十年了,但是谁能说就没有问题了呢。法学本身是一个和社会政治联系密切的学科,法学以及法学家群体能不能坚持科学,事实上疑问很多。所以多年前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本人曾经提出一个自认为十分严肃但是别人认为十分幼稚的问题,就是法学到底是不是科学?法学家归根结底是服从科学还是服从其它的什么因素?之所以说这个问题显得严肃而幼稚,是这个问题的答案十分清楚,但是很多人却很难做到言行一致。这一点大概是中国法律界长久以来形成的潜规则吧!
法学到底是不是科学?法学家到底是不是科学家?这门科学的意义到底有多大?这些问题本来应该不成问题,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的问题,一直都是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法学家不讲科学,会造成不好影响
近一段时间,很多人在讨论科学家的个人操守问题。因为科学家不遵守科学操守、不讲真话的时候,其见解轻者误人视听,重者误国误民。很多人提到这一方面的一个令人痛心的事件,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科学家关于亩产数十万斤粮食的"科学论证",支持了严重的农业浮夸风。但是这样的问题难道法学界就没有出现过吗?法学家不讲真话的教训不会那么大吗?不然。时间较远的事件我不知道,但是我亲历的一件事,可以说明法学家不讲真话同样会造成严重问题。
1997年,我国大陆法学家访问宝岛台湾,其中被介绍为中国法学泰斗的一位,在那里做了一个题为"社会主义宪法是人类宪法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的学术报告。报告的内容从题目一望可知。之后学术讨论时,台湾一个教授提问:宪法在历史上产生的价值是要解决国家公共权力的分工制衡问题,目的是使得公共权力廉洁和高效,请问大陆宪法理论是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我们的这位法学泰斗回答说:中国大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和公有制两个基本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保障了我们的公共权力和人民利益高度协调统一,这就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公共权力的廉洁高效问题。台湾教授又问:一些地方发生的高官腐败案,怎么能说你们公共权力廉洁的问题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呢?您怎么解释这些事件呢?我们的法学泰斗则回答说:个别地方的腐败案,说明这个地方领导受到封建资本主义的影响,尤其是受国民党腐败统治的影响!此语一出,当时举座哗然!台湾方面一名教授当时就说:国民党跑到台湾都四十多年了,在我们这边的统治都快要结束了,没想到他们还能够影响大陆的地方领导人!一位在座的教授对本人谈到,你们大陆的法学怎么这样不讲理呢?听着这些评论,本人真的内心也很震惊。谁也没有想到,这样一篇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学知识标准完全合格甚至堪称典范的报告和发言,在海峡的对岸却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效果。
显然,就这位法学泰斗的法学知识而言,就他过去遭受的迫害而言,就他在改革开放以后所获得的精神解放而言,他对于法制和宪法中的公共权力、民权等基本问题,不应该有这样的认识。显然他应有更有说服力的回答,虽然他这样讲话不会妨害他在中国大陆的声望和政治地位,但是却妨害了两岸法学界和人民的沟通和理解,给了台湾人民一种十分负面的声音传达。由此可见,法学家如果只讲"空头政治"而不讲科学,那就是不讲真话,那照样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过去那种把法律当作可以随意拿捏的工具的观念,在当今社会上难以立足了
1997年到现在已经有很多年过去了,但是,那些在改革开放之前自我封闭的意识形态体系下,依据自设前提、依靠自圆其说的方法建立的那种法学话语系统,也就当然退出了吗?事情远不是这样。近年来,本人参加了很多法学活动,发现那些长期形成的政治性套话和假话,仍然在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一些法学家。在法学圈子内部出版发表的不少著述,内容陈旧、思想僵化的东西有的还居于支配地位。近年,本人负责编写了一些法学教科书,翻阅了多个大学的法学教科书,发现其中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共权力的分工制衡、中国的民权、法律的本质、外国和中国法律的比较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那位法学泰斗的观念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更新。这也就是说,还有一批人在不断演绎着过去那种法学中的政治套话或者假话,而不顾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在思想观念所取得的重大进步,不顾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我国法学理念的进步,也不顾及人民群众内心的声音。在我国甚至还有这样一些人,他们的法学知识还停留在斯大林的时代,他们的法学或者思想工作的套话里,渗透了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向往,他们好像以鼓励大批判来自我激励,并以此作为自我崇高的阶石,而不顾及中国已经进入建设性时代所需要的法律秩序与社会和谐,不顾及人民对于权利、和平等的渴望和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向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法制文明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写进了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时候,法律实现其科学性的障碍虽然不能说彻底消除了,但是,过去那种把法律当作可以随意拿捏的工具的观念,毕竟在社会上难以立足了。当法学以真正的社会科学进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法学需要以自己的真正面目展现于社会,而社会需要法律科学家自己勇敢地追求法律科学、讲出一个法律人的真话。这是一个历史的机遇和要求。正如其他的科学家一样,法学家必须对于自己的使命有清晰的理解。
法学家以法律科学家的身份讲话,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
一个法学家能够面对现实,以法律科学家的身份讲话,首先的要求是法学家自己拥有建设国家、维护民权的真知灼见。依本人的体会,一个中国法学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从中国改革开放的本意来看,就是要从前苏联法学中解脱出来。前面提到那位法学泰斗所讲的,就是前苏联法学的典型表现。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斯大林思想为基础的法学知识体系,其基本的特征首先是完全自我封闭,切断了历史,切断了世界法学发展的联系,然后依据阶级斗争的需要,自我演绎。前苏联法学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自封自圣,它有意识地封闭人民,向人民宣传的东西,都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法律无限扭曲,造成别人的法律都是欺骗的假象,反过来将自己的缺陷说成莺歌燕舞。这样的法学,违背了法律科学基本的要求,它造就了前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里普遍的对法律原则的蔑视。过去,中国曾一度盲目而且照搬前苏联法学,法律一开始就被当作任意使用的工具而不是国家治理的科学,从而致使在一个时期内中国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因此而吃尽了苦头。前苏联法学只能在封闭的体系里受到盲目者的膜拜,但是在这个封闭的体系之外,这种法学只能为人耻笑,因为其本身并没有多少科学性可言。但是遗憾的是,它现在仍然还是中国不少教科书里的格式语言和典范标准。正如《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政治争论那样,还有一些人拿它为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民权建设设置障碍。所以,于国于民至为重要的真正法学,不会是这样的法学,改革开放以来但凡获得成效而且也得到民众认同的法律措施,不但不是出自于这种法学,而且都是在否定这种法学。所以法律科学的真知灼见,与前苏联法学无关。对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学家认识到了。
中国已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法学上讲,已经进入了比较典型的民法社会和民权社会,民众对于自己的权利有很高的期待,他们希望民法社会里的意思自治原则能够得到充分的承认,他们的精神和财产能够有很多的自主。其实,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创造力的渊源就是民众的精神解放和财产自主,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的巨大发展,就是来源于此。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和治国方略,因此法律找到了自己的尊严,法律科学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敬重。法律的真谛,就在于维护民权和市场经济建设。在今天的中国,维护法律科学,就是坚持真理,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维护经济与社会长治久安。所以,中国的法学家应该更加勇敢地站出来,以民权为己任,讲科学讲真话,而不是讲套话、假话、空话。
法学家说真话,应该坚持法学的真理,即使这些真理一时尚不能为人所了解,一时尚不能为社会所接受,但是我们也应该记住,发现真理、坚持真理是科学家的本分。所以即使在别人不理解的时候也应该将科学的法学道理讲出来。考虑到我国法律建设发展的任务繁重,法学家责任重大,因此更应该坚持这一操守。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