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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寻根成为两大发展趋势。一方面,各个文明在发展的过程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到日益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各个文明都在自身的历史文化中寻求发展的动力。中华文明历经数千年,生生不息一脉相承,虽历经劫难却能保持自我的独特个性,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
每个文明都具有其独特的文化价值(内核)和制度体系(外壳),内在的文化价值支撑制度体系,为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指引;制度体系维系文化价值,努力践行文化价值的理想。中华文明的核心文化价值理念可以概括为“仁义”,如《易·说卦传》中所言:“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义”,来自于对天地自然规律、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也是中华先民千百年社会实践、国家治理经验的总结。“仁义”的文化价值理想又展现为三个密切相关的文化价值理念及相应的制度体系安排。
人本理念与共构的组织体系
自西周时期,中华文明就开始脱离了神灵的严格束缚。人作为天地万物之灵长,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在天地自然与社会文化中的主体地位。但为了避免个人的恣意妄为,周公创立了以德为核心的文化体系,并制礼作乐、修订刑书,开始从文化和制度方面,引导和约束人走向文明。春秋战国时期,一批伟大的思想家和改革者进一步完善了“文化与制度”架构中的“仁义”。孔子说:“仁者,人也。”他以仁来界定人,仁首先是指人的本性,具有理性和德行,区别于禽兽。人当为仁者,才不失本性,不枉此生。
从个体来讲,人应当是身与心的统一:身是形体的存在,心是内在品性,身所处的环境与其内在品性是密不可分的。中国古代文明发源于大河流域,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为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动荡,以家庭群体劳作为组织,以家族作为更大的生活与自治组织。这样的自然、社会环境,使得个体的人不得不生活在多重组织之内,但各种组织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群体组织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如孟子在《离娄》篇所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无论是小家庭,还是大家族,以及建构在此之上的国,是以个体为基础,个体的消灭、个体的背叛、个体活力的丧失,家与国抑或其他组织都会丧失存在的意义。因而,人需要家、国、天下的有序组织,而这些组织莫不以个体的人作为根本。在多重共构的组织体系中,人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生存在家庭关系、国家政治关系中的人,孔子所谓的“仁”,即是个体的群体属性“仁者,爱人”,人需要与群体中其他成员仁爱相处;和不同群体、不同关系的人保持不同的亲爱尺度,是为“义”。
仁政理念与连续的制度体系
仁政理念源于孔子的德政思想,后经孟子的系统阐释而趋于完善,其政治理想在于“以仁义驯服权力”,“权力为民所用”。仁政理念在西汉时期由儒家所提倡,开始在国家治理中付诸实践。儒家仁政理念包括三方面紧密联系的政治理想与相应的制度。
其一,权力的正当性源于“大德”,非德才兼备者不得居其位。早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天命靡常”、“以德配天”的思想,从君主到各级官吏,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对品德与才能的要求就越高,政治权力与道德义务成正比关系。《礼记·大学》讲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先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而修身之道,在于“正心诚意”、“格物致知”,“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儒家认为,对于修身之道,从君主到庶人概莫能外,只有在社会生活和政务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具备“大德”的人才能担当大任。在中国古代权力体系中,掌握最高权力的是君主,按照儒家的仁政理念,君主须有为万民父母之“大德”:“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相应的储君制度,旨在甄选、培养贤能之君。对于各级官吏的选任,多通过考试制度测试才能,通过工作实践综合评定品德、才能。中国古代的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是不同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在任官吏,需要定期接受上级考核,依照德、能、廉、勤的考核结果,决定升迁、留任亦或降级处置。掌握公共权力的职位,须德才兼备,德才配位,才能尽忠尽责,实现仁政的理念。
其二,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仁政的“治道”,权力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受到制度的限制。随着国家治理经验的积累,仁政理念得到不断的丰富,逐步形成了融汇各种治理规律的综合性“治道”。秦朝既已形成了完备的国家权力体系,不同部门依循不同的治理规律,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而国家权力总汇于君主,从而使君主拥有了超越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为了使君主大权和各部门的职权不违背国家总体利益,中国古代形成了以“治道”来限制权力的理念。唐朝是以“治道”限制权力最好的历史时期,当时政事堂(中书、门下两省宰相联署办公机构)的匾额写道:“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覆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臣不可以悖道于君,逆道于人,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唐朝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掌不同的权力,彼此互相制约,又共同以“治道”限制君主的权力,如此体制近似于现代分权制衡的功能。此外还有直接监督君主的谏议制度、监察百官的御史制度,“治道”转化成各种具体制度,在程序上能够一定程度地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
其三,权力担负着养民、教民的责任,并以法律制度保障民生、增进文明。孟子最初提出仁政的两项基本内容就是:“制民之产”,“省刑罚,薄税敛”,以养民;在温饱之后,普遍设立学校,以教民。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在于安民之心,安民之心的首要措施即在于“制民之产”,养民在制度上最重要的体现是,施行具有普惠性的土地制度,汉朝的授田,隋唐的均田制,以及后世普遍施行的限田制,都是“制民之产”的重要制度。在民生安定的基础上,教民则是提升民智、促进国家发展的又一仁政措施。其相应的制度是,在国家层面设立太学,研究学术,为国储才;在地方设立各级学校,将仁义教化推广于民间。
儒家试图以“仁政”之“大德”、“治道”对权力加以文化的驯服,通过针对各种权力主体的制度限定、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约束权力的恣意行使;通过养民、教民的普惠制度,确定权力的基本责任。
天下大同与礼乐规约自治的理想
儒家的理想秩序是大同社会:在个人、家族、国家一致认同的基础上,将仁义从亲属之间扩展到所有人之间,实现天下大同。如《礼记·礼运》所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儒家理想中的大同社会,虽有强制性的命令和律典,但是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礼乐规约、践行忠恕之道,各种纠纷可以协商解决,达到无讼境界;律典中虽然规定了各种犯罪和刑罚,但是每个人各安其业、各得其所,贼盗不兴、刑罚不用,达到了刑措的境界;在理想的大同社会之中,自治性的礼乐规约发挥着主要的规范作用,强制性的制度备而不用,人在群体中实现了自由与泛爱众。中国古代有西周时期的成康之治、西汉时期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以及清朝的康乾盛世,虽未能完全达成大同社会的理想,但无不是将各个时代的仁义核心价值融贯于礼法制度之中,促进了文化与制度的统一,成就了善治盛世。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11日第11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