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201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旨在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同时将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进程推向深处。因此,该法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草案共8章94条,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其开宗明义表明本法目的与宗旨在于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草案具有鲜明的先进性与时代性,具体而言有三大亮点:
首先,草案建立起以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为主体、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的治网模式。草案中,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范围包括第三方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支付服务提供者、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并对各类型的服务提供者规定明确的义务与责任,其主要责任包括审核经营者的信息、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相关信息留存与维护等。同时,该草案也创新性地引入多元利益攸关方的共治模式,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
其次,草案建立分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治理与数据共享机制。草案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构建起保护可识别的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律体系。草案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依法收集并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同时赋予个人对自身信息的一定程度的自主决定权。另一方面,草案也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为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行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再次,草案批判性地吸纳媒介中立、内外待遇平等的现代治理理念。“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采用纸质媒介或电子媒介的交易均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草案致力于平等对待线上与线下的商务活动,进而避免歧视性的政策措施对商务活动的发展产生扭曲效果。草案还致力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展开,其明确提高通关效率,逐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除此之外,草案还对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微企发展机会等事项作出规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电子商务法的使命在于指导与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客观实践。不过笔者以为,草案还有一些难以落地之处。例如,其规定在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那么实践中,用户如何获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息处理活动?如何监督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行为?同时,在跨境贸易便利化层面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如何协同保障通关、税收、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贸易政策的一致性与统一性?
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电子商务立法的理念应具有前瞻性,并体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为未来互联网商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留出空间。此外,电子商务立法还应与国内、国际规则进行合理对接。网络安全法与电子商务法可共同解决互联网贸易中的安全、秩序与自由的问题;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可能影响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围和程度。此外,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开始进入规范电子商务的领域。例如,《加拿大—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缔约方不应以不适当的电子方式阻碍贸易。美国自2000年之后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专章提及电子商务。基于此,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不仅应对接相关国内规则与国内实践,更应与中国在国际规则上的利益诉求相衔接,通过打造科学、系统、成熟的中国电子商务法体系,有效提升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规则话语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领域包括国际经济法、网络法、电子商务法)
来源:法制网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