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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社会应当达到八个要求
李步云、张舜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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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以来,法治社会建设问题引起了不少领域、机构的关注,也有不少人在探讨和研究法治社会的问题。概念是研究的起点,只有明确法治社会的内涵及特征,才能有效建设法治社会。那么什么是法治社会呢?笔者认为,可作如下理解,法治社会在法治国家总概念下,是相对法治政府而言的,意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具体包括:政府和社会界限分明,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社会来说法无禁止皆自由;各社会主体依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自治性的法规范,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自助自律,各社会主体以及社会群众和公民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都渗透着民主与权利意识的法治精神。也即,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下面的一个子概念,与法治政府相并列。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共同组成了法治国家。

进一步而言,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标志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法治社会应达到以下八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根据政社分开原则,充分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社会建设部分点到了政社分开,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政社分开的实质是改革,随着政府改革的推进和落实,厘清政府职能边界,逐步向社会放权以激发社会活力,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原则也是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得为,对社会法不禁止皆自由。而要实现政社分开,有两个关键环节值得重视:一是避免政府只转移职能责任,不转移公共权力和资源,社会组织无力承担,降低服务质量,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和问题;二是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能力建设。这包括降低社会组织登记、设立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软法治理,使其更有效地配合硬法治理。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社会依法自治主要依靠社会组织的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这使得软法大有用武之地。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有组织内部制定的,适用于内部成员的规则。软法重协商、非强制、促沟通等特性使其以不同的行为方式进入传统硬法难以企及的社会共同体治理领域,在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建设及法治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三是健全涉法社会组织,提升涉法社会组织的作用。涉法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中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比如说律师组织、公证机构、法律援助组织、法律公益组织等领域的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从事的活动直接与法律有关,又与全社会公民、团体、机构等有直接关联。在法治社会状态下,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分配问题,这些涉法社会组织可提供重要的法律服务和法治教育。健全这类社会组织并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基层法律制度。从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看,基层群众甚至基层权力行使者乃至少数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漠,人治习性还比较严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或出现社会矛盾时,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的现象尚不普遍。对此,应当在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法律服务体系,如采取支援、挂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等方式向基层派驻法律工作者,如法治副校长、副厂长、驻村法律顾问等创新形式。

五是应当完善、创新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基层矛盾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要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在现有制度上,挖掘优秀传统资源,结合社会发展形势和需要,完善和创新人民调解制度,使人民调解制度更有效、更贴近人民群众需要,更有效地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六是普及法律文化知识,弘扬法治文化。各方面法律工作者包括法治研究机构应当重视法律文化知识的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传播方式,形成学法、用法、传播法的法律宣传氛围,让全社会听得懂、看得见,感受到法治就在身边,不断弘扬法治文化。比如:广东基层出现的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公园等,都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还可以成立一些法治宣传服务队,巡回宣传,巡回服务、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小册子等。方式方法不局限于某一两种,但要讲究实际效果。广东省惠州市有关部门编写的两本普法小书已发行200多万册,并已发行维吾尔和藏文版本20多万册。

七是必须正确处理社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近年来反腐败的相关要求来看,都明确要求通过法律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也是一样,组织内部权力的行使也要遵循法治精神。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者的权力是由成员赋予,行使过程中应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同时还要保证符合大多数组织成员的意志。应健全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制,促进各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组成成员成就感的形成。

八是健全和完善城乡基层自治体制。人民群众是社会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基层相关机构、组织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在法律法规规范的范畴内,健全和完善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有效发挥基层依法自治的作用,能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性,激发公民的自治活力,保障各社会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