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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庭审视频直播是司法公开最典型和最生动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公开取得重大进展和成就,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新型技术优势,不仅成为政务类信息公开的标杆,更拓展了全球司法公开新广度,塑造了世界司法公开新高度。
庭审视频直播是司法公开最典型和最生动的方式。随着包括移动互联网直播在内的庭审视频网络直播的逐渐拓展和走向常态化,我国司法公开正实现从传统以纸质为主到电子化和数字化的转变以及从静态到动态的飞跃,逐渐从传统庭审旁听的“现场正义”,报纸广播的“转述正义”,到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的“可视正义”及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即视正义”,从而形成司法公开的中国模式,塑造司法公开的中国高度。当然,庭审网络直播在安全可控、隐私保护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也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法院是司法正义最重要的生产场所。但专业性和封闭性,固然使得司法能保持其自身的品质与特征,但有时却也可能在社会公众中导致疑虑。如何使得专业而封闭的司法正义生产变得可见并因而可信,就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使命。中国有着重视司法公开的宝贵传统。人民司法继承优良传统,更加推陈出新。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公开取得重大进展和成就,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新型技术优势,不仅成为政务类信息公开的标杆,更拓展了全球司法公开新广度,塑造了世界司法公开新高度。
阳光司法驱散公众疑云
实事求是地看,司法公信力在全世界都是问题。一度曾经因公开裁判文书而有较好声誉的英美法国家,也越来越面临神秘主义的质疑并导致社会隔阂。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一系列刑事错案的曝光,极大地破坏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而美国发生的贝尔法官被强迫辞职、怀特法官连任失败、萨洛金法官主动辞职三大司法事件,也激起美国民众对司法以专业为名而行封闭之实的反对,引发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
美国律师协会1998年在《美国司法体系的认知报告》中披露的调查显示,公众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仅为30%,另外有27%的公众对美国司法系统极度不信任。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1999年在《公众如何看待州法院》调研报告中公布,受访美国公众对自己所在社区的法院表示出较多信心的比例仅为23%。加拿大2000年前后的民调显示,有43%的加拿大民众给司法体系投不信任票。澳大利亚司法部官方报告《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显示,当被问及“对刑事法院能够公正处理案件”的信心时,78%的受访公众表示“只有很少信心”或者“完全没有信心”。大致在同一时期,欧洲各国公众对司法系统的整体信任度为44.8%。2008年5月和6月,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发起,由法国民意调查研究所以《法国人,法官和职业伦理》为题进行了更权威的调查,结果发现“这场不信任已经持续太长时间,因而我们不能再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踌躇不前了。”
不信任源于不了解。民众对于司法体系的认知确实十分有限。《美国司法体系的认知报告》指出,只有26%的受访者被认定为对司法系统有良好的认知。《公众如何看待州法院》也指出,只有14.1%的受众认为自己对司法有良好的认知。英国摩里民意调查(MORI)2003年版的数据指出公众对多数刑事司法机构不太熟悉。澳大利亚199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澳大利亚公众无法确定该国最高司法机构的名称。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贝弗莉?麦克拉克林(Beverley McLachlin)列举的该国司法体系四大亟待解决的问题时,就重点强调了公众对司法体系的角色、任务缺乏足够的了解。
而了解带来信任。赫伯特?柯瑞泽(Herbert M. Kritzer)等人1998年对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实证研究显示,对司法体系越了解的受众,其对司法体系的信心越强烈;越多正面司法经历的受众,对司法体系也越信任。“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了解越多,则对司法制度的信赖越强。相反,公众不关心、不了解司法制度,则越是不信任司法制度”。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我们必须承认允许摄像及录音设备对法庭进行记录确能带来很大的优势,它让那些不当的行为有所收敛,同时使公众能够对司法官的职能有更多的了解。”“为了更好地传达信息,司法机关还应当使法庭摄录的规则清楚且公开。”
庭审视频直播是司法公开最生动和最典型的方式,堪称司法公开塔尖上的明珠。伴随着电视到网络再到自媒体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庭审从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正发展到新媒体直播。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互联网尤其是新媒体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是可以利用的最高效、便捷的技术手段。庭审微体验,权利大提升。对于人民群众而言,通过网络甚至手机客户端即可关注庭审直播,这种基本摆脱地域和空间限制的微观体验,带来了对司法最直观和最具冲击力的认知。他们对于司法运作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更可能落到实处。2015年11月陕西省三级法院共同开展的“陕西院长开庭月”,共有50位院长参与,通过社交媒体视频直播案件55场,新闻发布会1场,视频浏览量共计近194万人次,互动转发5993次,评论6403条。有网友在观看庭审直播后评论道:“院长开庭办案让人心服口服,我得为院长们点个赞!”还有网友说:“够公开,够公正,赞一个!”实践证明,庭审视频直播能有效地驱散一直笼罩司法的不信任疑云。
网络司法公开的国际实践
在对互联网的利用,尤其是以新媒体进行庭审视频直播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认识也存在不同,并历经从禁止到宽容的时代迭变。特别是在能否进行庭审视频网络直播问题上,西方国家法院在长期以来一直心存疑虑,实践上也呈现参差不齐、水平不一的特点。
就国际层面来看,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直播甚至网络庭审直播,并不是一项积极的国际义务或要求。但相关国际法也为庭审直播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近年来,一些国际法院和特别法庭还应用了社交媒体:国际刑事法院开通了Twitter、Flickr,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开通了Facebook、Twitter、YouTube,黎巴嫩特别法庭开通了Twitter、YouTube、Flickr,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开通了Twitter。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也开通了Twitter、YouTube和Instagram。
出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尤其是对相关偏私性报道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生活的担忧,西方国家实际上一度对媒体报道司法有所限制,更难允许普遍性的庭审录播或直播。在英国,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除了根本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案件外,法院还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很长一段时间里,英国一直禁止电视直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在美国,法官向媒体发布缄口令已经是普通法上早已有之的做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Souter曾宣称:“摄像机若要进入法院,除非踏过我的尸体。”
但最早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庭审直播的也属美国,美国很早就有利用广播电台进行庭审播出的实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来说,不存在庭审直播,但法庭辩论当天会把庭审记录文本发布到官方网站上,文本为官方所认可但保留最终意见。这些文本会在联邦最高法院的网站永久存档。如今,Souter大法官已退休,而来自媒体和国会的允许摄像机进入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的压力也似乎暗流涌动。1988年1月,时任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授权成立了关于法庭使用摄像机的特别委员会,1990年9月,美国司法会议接受了该委员会的报告,允许在六个联邦地区法院和两个上诉法院开展一项为期三年的摄像机进法庭的计划性试验。2010年9月,联邦司法会议又批准了一项为期三年的计划性试验以评估摄像机在联邦地区法院法庭中的影响,已经在网上发布了累计数百小时的数字录像以供公众观看。当前美国50个州已都有相关规定,允许摄像机某种程度上在州法院系统的使用。联邦法院中,第二巡回法庭和第九巡回法庭可以选择在上诉法庭使用摄像机。州法院明显比联邦法院更为思想解放,这是因为,州法院法官面临更大的民意要求直播的压力,而任职终身的联邦法院法官则不太在意这种压力。
英国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直播频道,观看者可以观看英国最高法庭的审理过程,并在官网公布时间表。其进行直播的目的在于公正、准确地报道法庭诉讼。但观看者不允许对直播内容重新使用、剪辑或流传等,否则追究其盗版、诽谤法律责任,甚至蔑视法庭的罪责。但英格兰和威尔士依然存在禁止电子设备媒体进入法庭诉讼程序,但这项禁止可能会被搁置。在其他国家,庭审录像与播出,也越来越得到认可。加拿大有些案件中已允许使用摄像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巴西,他们不仅准许在巴西最高法院使用摄像机,并且准许在大法官商讨的过程中使用。
人民法院的“可视正义”
人民法院一直有重视司法公开的传统,新时期以来,我国司法公开以超常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迄今,我们已经初步实现了司法公开从纸质到电子、从静态到动态、从广电报纸到网站视频的巨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使用,在庭审公开上更实现了从网络到社交媒体、从图文到视频、从零散到常规的突飞猛进。在庭审公开上,我们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目共睹,不断向中共十八大确立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前进。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从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等支持庭审公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断出台规定,支持庭审公开。1999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2007年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200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原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对庭审直播问题作了详细规定。2013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社交媒体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2016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增加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一)公众关注度较高;(二)社会影响较大;(三)法治宣传意义较强。”
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利用新的视听技术拓展庭审公开的范围与幅度。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庭审直播成为司法公开的新趋势。从1996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视直播一起劫钞案开始,庭审直播将司法公开不断推向新的高度。从2003年到2011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共进行网络图文直播4683起。2014年全国法院直播案件8万件,2015年为13万件,增幅高达62.5%。据不完全统计,到2015年12月,仅河南法院系统就已累计直播1.4万余件,江苏法院系统2.2万件。这些数字,在全世界都是惊人的。
而从2014年起,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成为新的趋势,进展极为迅速。电视和网络庭审视频直播初步实现了可视正义。尽管相对于电视直播的诸多限制,网络直播更加灵活,更便于事后回看,但同电视直播一样,网络直播仍然是点对多,而且有观看场所的限制。因此,从2013年以来,因为能够实现多对多,方便手机随时随地观看和回顾的“即视性正义”,社交媒体庭审视频直播迅速发展开来。
2015年2月27日,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正式开通上线,四个月后用户就超过50万人。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周强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工作新要求。未来,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加强数据的智能化应用,深化司法公开必将打开新的空间。2016年年中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推动下,今年7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审理案件原则上一律在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社交媒体等平台同步进行网络视频直播。7月6日,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项目签约活动在京举行。从7月初到8月底,短短两个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实现庭审直播80件次,累计直播观看量超过3000万人次,特别是陶凯元、贺荣两位副院长主审案件的直播,获得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并为该项工作在全国法院的推进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而庭审网络直播,将成为我国继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之后,人民法院着力打造的第四大公开平台,为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事业,带来更加令人期待的前景。
司法公开的中国高度
历史地看,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相比较西方而言,处于后发状态。但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所作为、厚积薄发,十八大以来,短短数年,已经在司法公开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27日,全国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1860万余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4100篇。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已经建设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2013年8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150多条新媒体信息、近16万字的图文,对薄熙来案庭审进行了社交媒体“直播”,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社交媒体直播使得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被舆论认为具有标志性意义。
而互联网尤其是新媒体的出现与运用,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工具。随着最直观、最动态的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铺开,司法公开实现了从静态到动态的飞跃,逐渐从传统庭审旁听的“现场正义”、报纸广播的“转述正义”,到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的“可视正义”。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利用云数据与社交媒体,我国很多法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实现了随时随地观看庭审直播的“即视正义”。小小手机,三寸屏幕,即可打开司法公开的无限空间。
当然,实事求是地讲,各地法院在网络庭审直播平台建设上,仍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缺陷,使网络直播庭审效果打了折扣。一是观念上的,不少法院对庭审网络直播仍然是消极无为的态度,少数法官对庭审网络直播不理解,以被动的、完成任务的心态,“精心挑选”一些四平八稳、平淡无奇的案件进行直播,使庭审网络直播进展有限,不能充分发挥新技术对司法公开的促进作用;二是制度上,由于我们仍然没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对人民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也未出台统一、规范、科学的规定,在考核上分值也不高,也使得各地庭审网络直播实践主要依赖于本地法院领导的个人认识与推动情况,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三是网络直播技术有待提高,技术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的网络直播画面不够清晰,有的直播只有画面没有声音,有的播放不流畅,都影响直播效果,而技术不统一,不利于形成全国性的司法视频大数据,不利于对这些宝贵数字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四是对证人出庭、当事人隐私的影响有待评估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与对庭审网络直播消极应对同样有害的,是对庭审网络直播的一些激进甚至偏颇的认识。有些地方法院或者媒体评论人士主张,应该将全部公开审判的案件统统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直播应该常态化、常规化,而不能“选择性直播”;调研中,也有一些法院认为,由于曾经进行过的许多庭审网络直播点击量并不高,因此意义不大,甚至应将点击量纳入到庭审网络直播的考核标准之中。这种认识的出发点可以理解,将来理想的庭审网络直播就应该是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直播,并且最好点击量都超高。但实际上,这一方面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理想,就目前来看,既是不必要的,也可能是事与愿违的。因为,转型期矛盾多发、认知歧异,社会价值观多元多样多面,有些案件的直播,可能不仅不会带来好的公开效果,反而会有损公序良俗,甚至危及社会秩序。而庭审网络直播的意义在于公开,这是一种面对公众的不确定的公开,公开本身就具有足够的价值,点击量不是其中的必然因素。
事实上,从国外情况来看,加拿大等国法庭中电子设备的使用,都是在法庭的控制之下,由法庭进行选择的。在美国的摄像机进法庭试验中,没有法庭庭长的批准和当事人的同意,记录不得进行,并且除了该计划选中的地区法院可以对诉讼进行记录并向公众发布外,其他法院不得进行。法院自身运行该计划,并保持对摄像机及其录像的完全掌控。所有的记录均需由一个法院职员或者由一个法院管理的个体承包人来操作,并且设备要符合相关规定。法庭庭长拥有广泛的裁量权来限制或结束对一个案件或听证的任何记录。
这是由于,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庭审网络直播或者自媒体直播,仍然有一些我们并未探明的规律或者空间。为了庭审网络直播的健康和长远发展,我们必须在积极探索的同时,以一种更谨慎的态度,稳步推进,而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我们当然要积极对待,不能够玻璃心,经不起批评甚至挫折;另一方面,也不能够过于激进,导致事与愿违。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说,虽然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仍然在路上,还需不断满足人民的期待和中央的期许,但已经局部实现了对西方司法公开的弯道超车,最终必将塑造出司法公开的中国范式,树立司法公开的中国高度,确立司法公开的中国标准,从而助力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伟大理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作者注:本文的完成,感谢东南大学王禄生教授与我的研究生邢浩浩在资料上的帮助和思路上的启发。特致谢忱!)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6年1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