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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附加刑的法律适用及服刑人员财产保护制度研讨会上的发言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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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是请假在中间来到这里,是因为这个案子我觉得特别好,这个案子王殿学之前发到我的邮箱了,我看了一下,就谈第一个问题,其他我没有研究,搞刑法研究的人,第一个问题是最重要的。

判7年没收财产3000万是否合适?律师材料写得比较清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是规定行贿罪,然后并处没收财产。原来的立法可以说不是很科学,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时候可以没收财产,在前面的情节严重和前面一般行贿罪时,只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财产刑。这里律师说得比较清楚,《刑法》这个法律主要是不能溯及既往,特别是不利于被告的,不利于被告的只能面向未来。这个案子2010年审判,去年2015年才修改刑法法律,修改了法律,增加了财产刑,不能够适用过去,只能适用未来。2010年案件审理时乃至案件审理之前的案发时间,当时法律如果对于行贿罪判处7年的,就找不到对应的没收财产。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主要是减轻处罚,法院首先认定你是构成行贿罪里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罪分三个档次:一般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个被告人首先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应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可以判处没收财产。法院是这样的逻辑。

现在的问题是本案有自首有立功,所以把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降低到“情节严重”一档,所以在十年以下判处七年。这里面法院带来的问题是,因为你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是可以没收财产的。这是法院的逻辑。可为什么又判处七年?因为你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所以根据总则规定要从轻处罚,把你从十年减到七年。

这个问题怎么理解?我觉得这个问题很有研究价值,我目前没有找到这样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司法解释或者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减轻处罚,同上一个量刑档次降到下一个量刑档次,应该是主刑和附加刑同时。法院的逻辑是主刑降低了,从十年以上降低到七年,但因为你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判处你没收财产。这是法院的逻辑。

我的观点是,除非谁能找到进一步明确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但我没有掌握到。减轻处罚,是整个量刑档次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减到下一个量刑的幅度。减到下一个量刑的幅度,只有判处有期徒刑的主刑,没有相应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这个法律当时有个漏洞,所以去年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个问题做了完善。现在行贿罪除了可以没收财产,前面可以罚金,可以罚很重,罚3000万也可以。但这个问题是去年刚刚制定的法律,弥补了过去的漏洞,所以只面向未来,法律不能溯及既往。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按照我的观点,应当给予撤销3000万没收财产的处罚,对被告人不公平。既然主刑在十年以下,减轻处罚从上一个量刑档次减低到下一个量刑档次。所以我的观点是主刑在减轻的同时,是整个量刑幅度从上一个减到下一个,而上一个我们找不到法律依据有财产刑和没收财产,现在有。所以我认为,如果严格按罪刑法定,应该把没收财产3000万给撤销,应该提起刑事再审程序。

但是这个从学理上可以说好多道理,我仅从法律角度就这个问题发表一点意见。今天题目非常好,对服刑人员、被告人的财产保护,这个问题很大。实事求是地说,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案件,法院公开报道了,法院都已经开庭了,我们看了这个案件以后,但愿是以偏概全,否则令人担忧。现在司法机关以黑社会名义把企业家的财产非法没收,甚至人为的造成一个黑社会来,然后把人家各种财产都没收了。这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关注。所以今天的主题非常好,不只是服刑人员还包括被告人,财产特别重要,中国好像只要一个人涉嫌犯罪,基本上就家破人亡了,这个问题咱们要改进一下。国外的人构成犯罪、坐牢了,但财产各方面都得到了保护。我们现在不能因为一个人构成犯罪,就家破人亡而没有保障,这是不可以的,这个问题我们看怎么去完善它?我今天主要是就第一个问题发表一下我的观点,不知道我的意思是否表达清楚。谢谢大家。

来源:法制网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