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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
今天是11月11日,我们在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一起紧张兴奋并且快乐与忧虑交织的日子里,召开“消保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和实务研讨会”,可谓正当其时。首先,我代表法学研究所向在座的各位表示真诚的欢迎,对各位关心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并为之建言献策的责任感表示由衷的敬佩,对今天的研讨会能够产生有价值的学理认识和实务建议给予热切的期待。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必要且重要的结构性存在。从形式上看,两者立于市场关系两端,在具体交易中分饰利益诉求相对的市场角色;但从实质上看,经营者与消费者是互惠共荣的市场关系主体,相互提供生存发展机会,相互满足各自利益需要。大家都熟知的是,这种能够体现经营者与消费者本质关系的好的市场状态,不仅要靠企业与企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市场博弈才能形成,更要靠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予以保障才能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这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必要且重要的一个法律,消保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因应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市场势位差异而试图确保两者关系合理公平的一个制度措施。我想我们都承认这一点,这里的“我们”包括来自企业界的朋友们。当然,法律对交易关系的制度化安排应当深刻反映市场本质,应当有助于市场理性的形成,应当促进市场有序且有效的运行,由此增进所有市场主体在公平基础上的利益与福祉。即使具备这些要素的法律,也要靠有效的实施机制予以实现,尤其是像惩罚性赔偿这样本身具有权益倾斜性的制度措施,在其实施过程中更需要认真权衡仔细把握,否则就会影响其立法本旨的有效实现。在某种意义上说,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法体系的重要关节点,其实施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消法宗旨能否如立法者所愿而实现。可见,我们今天的研讨主题非常具体,同时也非常重要。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有效把握立法本旨不是轻易做到的事,需要对市场事物的深刻观察和对法律运作的深刻理解,以及将这些观察与理解化为不断深刻的学理阐释和不断升华的经验分享。这就是我们今天聚集在此的原因。
今天到场的有学者、司法实务专家、以及企业法务专家,当然,我们同时也都是某个交易关系中的消费者。可以说,我们实际上是整个市场关系图景的一个简要缩影。因此,我们能够也应当基于对市场法律秩序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关心,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对今天会议主题项下的各类问题,贡献各自独有的观察、思考和建议。相信通过今天的讨论,我们能够达到召开这个会议的目的。希望通过我们今天的努力,以及今后不断进行的努力,促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包括消法不断完善,真正建构一个活跃而又有序、充满激情而又富有理性、富于创新而又安全可期的市场,我们可以享有物质充裕在其里、精神拓展于其中的满足与乐趣。
今天把讨论的场所设置在法学研究所,这是在座各位对法学所的信任与支持。长期以来,法学所尤其是商法室,一直致力于市场经济法律的建构与完善,并得到了理论界的称赞与实务界的认可。我们法学所及商法室的同仁深知,我们的科研成绩和专业发展既要靠我们自己的努力,更要靠理论界实务界包括在座各位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希望这种关心和支持永远持续下去,并且能够不断增加强度。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并预祝研讨会取得成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