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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应妥善处理“权利竞合”关系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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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文物局颁布实施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有关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例如,《办法》明确指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几类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同时,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办法》所涉及的文物包括: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在实际拍卖活动中,要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理顺各方面关系,使我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应当注意处理好两对“权利竞合”关系。

第一对“权利竞合”发生在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拍卖是市场交易的诸种形式之一,由于其实行“价高者得”的规则,相较固定价格销售或者“砍价”,更能体现文物艺术品的市场价值,对于文物类标的较为适用。从藏家或出卖人角度看,一般均希望能以较高价格卖出,而对买家来说,则刚好相反。对于某些珍贵文物,一方面市场有强烈需求,而国家收藏单位也希望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

《办法》第16条规定:“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理解?优先购买权并不意味着压低所拍卖珍贵文物的价格,也不限制其他竞买人参加竞买,否则就等于不适当地干扰藏家对其藏品物权的行使。通常的做法是,将该珍贵文物标示为“定向”拍卖,表明该拍品有可能由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进入拍卖程序、公开竞价、拍卖师落槌之后,由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以落槌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国家放弃购买,则该拍品由最高出价者获得。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藏家对其物权的利益,又确保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

《办法》第16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的方式行使。“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以协商定价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体现了买卖双方的意愿,在藏家的物权与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之间也可以取得利益平衡。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所规定的这种实现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是“协商”,而排除了“协商”以外的任何定价形式。

第二对“权利竞合”通常发生在藏家对其藏品的物权与该藏品之上所承载的知识财产权持有人之间。不过,《办法》对此未置一词。由于《办法》涉及手稿、书画作品,而在实践中,因此类拍卖标的物的拍卖已发生多起法律纠纷。在宣传、学习、实施《办法》时,尤其应该处理好对文物拍卖所涉及的物权与知识财产权,特别是版权之间的权利竞合关系。

以某拍卖公司拍卖茅盾手稿引发版权纠纷为例,分析如何处理好权利竞合关系。

此案的原告是茅盾之孙等三人,被告则是南京某拍卖公司,涉案手稿为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纸张保存完好,是茅盾的一篇评论文章,总计30页,共9000多字,全篇都是茅盾以毛笔写成的瘦金体,该文章发表于1958年《人民文学》第6期。2014年1月3日和4日,该拍卖公司对该手稿安排了公开预展,并于1月5日拍卖。经过激烈的竞价,手稿最终以1200余万元拍出,打破了当时中国文学手稿的拍卖纪录,拍卖公司因此从中获利157万余元。然而,对于手稿被拍卖一事,茅盾后人并不知情。原告认为,他们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版权的合法继承人,拍卖公司对茅盾先生手稿进行展示、制作宣传册等行为,侵犯了其版权。原告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费用50万元。

双方围绕的焦点有3个:原告身份及程序、该作品是否为书法作品、版权与物权的利益平衡。该案拍卖标的涉及名人手稿属“文物、艺术品”范畴,所以拍卖方狡辩茅盾手稿不是“书法作品”并不能说通。拍卖公司想借此豁免责任,但却跟其组织的拍卖活动自相矛盾。

此案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藏家对茅盾手稿(文物)所拥有的物权与该文稿之上所承载的版权之间的权利竞合关系。就茅盾手稿之上所承载的版权而言,主要包含复制权,由于手稿内容已经发表,所以,茅盾后人无法再主张发表权。

关于手稿的展览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拍卖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将拍品公示、制作图录、展览、网络传播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是拍卖活动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拍卖公司依法成立、依法接受委托、依法从事拍卖活动,除法律明令禁止拍卖的物品之外,任何物品均可拍卖。

物权与版权的利益平衡需要法庭综合各方信息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加以考量。物权人有权将合法获得的文物艺术品拿来拍卖以实现其价值,在未涉及商业复制和有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版权人一般不应过多干扰。

手稿拍卖对某些特定人可能会有一些影响(如本案原告所述将影响其搜集茅盾手稿工作和开展相关学术研究等),但拍卖手稿也有诸多好处,例如,让公众认识到手稿的价值,对名人手稿愈加珍惜和爱护,并由此加深对名人手稿的保护意识。手稿拍卖可以鼓励更多名人手稿进入市场,从而让社会接触更多手稿,为学术研究提供便利。同时也可以让公众一睹名人手稿的风采,并体会名人创作过程的艰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