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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凝聚国家认同
翟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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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荣誉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运用各种国家荣誉制度,可以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对国家、制度和道路的认同,有助于激发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为党和国家事业努力奉献的正能量,也有助于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导的历史记忆。

西方国家基于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有的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荣誉制度,有的通过不成文的宪法惯例予以确认。在我国,国家荣誉制度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治理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国家荣誉制度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但许多内容仍有待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对于授予国家荣誉的具体程序、工作机制、主管部门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前,应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运用国家荣誉制度来凝聚国家认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首先要明确国家荣誉制度的主管工作机构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职权分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勋章和荣誉的性质不同,由不同的工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此外,除了国家层面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之外,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也是一种国家荣誉。各地方可以参照国家层面的荣誉制度建立地方的荣誉制度。

国家荣誉作为一种奖励,不仅是一种精神奖励,也具有物质奖励属性。根据现行国家荣誉立法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当前,这种“国家规定的待遇”需要具体细化落实,建议给予国家荣誉获得者相配套的物质奖励和其他待遇。虽然国家荣誉主要是一种精神奖励,但是给予必要的配套物质奖励和待遇也是对荣誉获得者所作贡献的肯定,更有助于激发荣誉获得者为国家奉献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应增加这方面的预算,给予国家勋章和荣誉获得者精神表彰和物质待遇的双重保障。

相对于其他凝聚国家认同的方式和制度,国家荣誉制度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治理手段。当前,为了更广泛地凝聚国家认同,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的范围。比如,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授予对民族团结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以“民族团结勋章”,可以面向海外华人华侨授予“中华复兴勋章”,表彰对建设祖国和传播中国文化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