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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儿童福利,政府须主导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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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主导”作为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一项原则固定下来,这对于推进我国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在儿童福利保障中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由儿童的特点及其所处困境决定的,儿童福利状态不仅在于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还体现了一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另一方面,从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进程来看,国家的作用也不可或缺。

伴随工业化发展所带来的政治经济结构转型,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增加等现实问题凸显,失败家庭涌现,父母能力不足或失职使失依儿童增多,传统补救型儿童福利模式的不足日益突出,政府在儿童福利保障中作用日趋重要。发达国家对此采取了一系列儿童福利保护措施,提升政府在儿童福利实现中的作用,其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呈现四方面的特点:一是国家责任在加重;二是总体福利和专门福利相结合;三是福利形式多样;四是儿童福利制度在改革中得以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为主导不是政府对儿童福利的所有事务大包大揽,也不意味着政府对家庭事务的强行干预,而是应通过立法及国家权威对儿童加以保护,其他各种类型的儿童福利服务主体和责任主体都应得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国家对儿童福利的保障责任或义务从积极方面看,包括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儿童及其家庭福利得以实现;具体措施包括诸如儿童教育、医疗的保障,还包括促进父母就业、提供各种津贴和保险、帮助家庭改善儿童生长环境、提供托幼及社工辅导等儿童福利服务的家庭福利的支持。从消极的方面看,当家庭和父母无力或者不尽父母义务甚至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下,根据国家亲权理论,国家有责任干预家庭生活,把儿童从不保险的父母的羽翼下解救出来,并同时对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因此,家庭支持也成为国家责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当然,儿童福利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由国家把儿童供养起来,而是为了帮助儿童及其家庭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从根源上解决儿童及其家庭的问题。在儿童福利保障中,除了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以外、家庭和社会等责任主体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及其福利的实现。

来源:光明日报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