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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实现司法能力与司法权威的齐头并进,将真正以阳光法院彰显中国司法的价值和品性。
“天平工程”实现3512个法院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1.8万个科技法庭把案件审判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并建成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动态管理。截至今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直播庭审13万次……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首席大法官周强以权威而翔实的数据,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殷切期待。
数据无声,它背后体现的却是人民群众寻求“看得见”正义的强烈渴望,是人民法院推行阳光司法的坚定信念,也是全国法院系统践行司法公开要求的一道道鲜活背影!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的内在价值,也是人民司法的重要特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人民法院继续在深化司法公开上下功夫,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项工作全覆盖、人员岗位全覆盖;在制度供给、平台构筑与具体实效上厚积薄发。各级各地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新的司法公开途径与工具,新媒体更是为司法公开提速助飞。
在法院信息化3.0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已实现司法公开、司法政务、诉讼服务信息从传统以纸质为主到电子化和数字化的转变;而随着最直观、最动态的庭审视频直播的铺开,司法公开更实现了从静态到动态的飞跃;逐渐从传统庭审旁听的“现场正义”,报纸广播的“转述正义”,到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的“可视正义”。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利用云数据与微博等社交媒体,我国很多法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随时随地观看庭审直播的“即视正义”。小小手机,几寸屏幕,即可打开司法公开的无限空间。
从1996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视直播一起劫钞案开始,庭审直播更是将司法公开不断推向新的高度。我国业已建成中国庭审直播网等庭审直播系统。从2003年到2011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共进行网络图文直播4683起。2014年,全国法院直播案件8万件,2015年为13万件,增幅高达62.5%。到去年12月,仅河南法院系统就已累计直播1.4万余件,江苏法院系统直播2.2万件。这些数字,在全世界都是惊人的。另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截至2015年12月15日,全国各级法院开通微博3980个、微信1447个;从去年3月26日起,到今年2月底,480家法院已开通新浪微博庭审视频直播,微博直播案件1702场,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公开是正义的属性,但神秘化却是司法专业化的痼疾,并成为全球性司法信任危机的一个成因。根据新近的“世界价值调查”(World Value Survey,简称WVS)结果,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指数”普遍较高:俄罗斯60.3%、美国44.1%、澳大利亚39.7%、新西兰33.0%、韩国32.7%;只有少数国家情况较好:新加坡16.7%、日本15.9%。2008年“欧洲价值调查”(EVS)也显示,欧洲主要国家司法体系的“不信任指数”同样不低:意大利63.9%、英国48.7%、德国47.5%、荷兰46.2%、法国44.9%、芬兰27.6%;甚至普遍低于公众对教育、军队和医疗系统的信任。
不信任源于不了解,了解将会促进公信。美国在1992年对弗吉尼亚州、1998年对威斯康星州的调研,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在2008年的大规模调研中,都发现司法公信力危机的解决之道在于“司法应当更加公开”。并认为,让摄录设备进法庭,尤其是庭审直播,对于促进公众了解司法,规范司法人员行为,有重要作用。今年1月14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广州会见媒体时也指出,庭审直播应该多搞一点,对司法人员素质形成倒逼。
实践已经证明,司法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公信,增强了司法权威。尤其是庭审视频直播,有促进调解、维持庭审秩序的功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在2013年11月27日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周强院长曾提到,根据他的调研,“凡是微博直播的案子,没有上访,息诉率为100%。法官面对网络直播,会全身心地投入,把案件办好,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事实上,在我国已远逾十万之数的庭审直播中,从未引发负面舆情,反而减少了对案件的干扰,让更多人见证和监督庭审,对法官也形成了保护。
“山以凌尺故能高”,舆论普遍认为,通过一刀不剪的直播、完全透明的司法、身临其境的庭审、触手可及的正义,中国法院正创造人类司法公开的新境界。笔者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课题组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公开的切实对比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司法公开在技术运用上已经领先世界,庭审微博视频直播更以其“即视正义”实现了对西方司法公开的弯道超车。
“经明行修”方为本,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实现司法能力与司法权威的齐头并进,将真正以阳光法院彰显中国司法的价值和品性。
作者简介: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