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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时期众多的法律家之中,王宠惠被誉为“民国第一法律家”,这一评价大体上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衡量:他是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体系中第一位获得法学学位的人,并在美国一流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又是第一个出任国际法院法官的中国人,曾先后担任南京临时政府的外交总长,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总长、法律编纂会会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大理院院长、代理国务总理等职务,还担任过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部长、司法院院长、外交部长、代理行政院院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等要职,他的主要成就在立法、司法、外交等法律实务方面。
根据英文报刊《密勒氏评论报》1922年所做的“中国当今十二位大人物”调查问卷,王宠惠列于孙中山、冯玉祥、顾维钧(有“民国第一外交家”的美誉)之后,位居第四。1930年1月刊载于《法学季刊》的一篇题为《中国法学思想之国际地位》的文章这样评价王宠惠:“国人对于世界法学实际方面之贡献,至王氏而登峰造极,不能复加。”
1948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出五十位“世界比较法学名家”,中国有王宠惠和杨兆龙两人入选。
王宠惠字亮畴,1881年出生于香港。1887年,王宠惠6岁入香港圣保罗学校修习英文课程,在课余时间其父聘请当地的儒学名家周松石给王宠惠讲授国学典籍。1891年,王宠惠入香港皇仁书院继续攻读英文课程。
甲午战败以后,盛宣怀在天津创办西西学堂,在北京、上海、香港等地招考新生。创建之初的天津西西学堂,聘美国人丁家立(Charles Daniel Tenney)任总教习,以美国名校作为办学旨规——“课程编排、讲授内容、授课进度、教科用书,均与美国最著名之哈佛、耶鲁大学相伯仲”。1895年,王宠惠考取天津西西学堂(后改为北洋大学)的头等学堂(即大学本科)法律门。
1900年初,王宠惠作为北洋大学第一届毕业生中的第一名,“钦差大臣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裕禄亲自为王宠惠颁发考凭(即毕业证书)。王宠惠在校期间曾修习了二十门课程,主要考试成绩分别是:“英文一百分,几何九十七分,八线九十六分,化学一百分,格致九十八分,身理一百分,天文九十九分,富国论一百分,法律通论一百分,罗马律例一百分,英国合同论一百分,英国罪犯律一百分,万国公法一百分,商务律例一百分。”
1901年,王宠惠游学日本。次年,他赴美国留学,先入加利福尼亚大学,后转入耶鲁大学法学院,主修民法学。1906年,获得民法学博士学位(DCL)。
自耶鲁大学毕业后,王宠惠赴欧洲研修法学,被选为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在柏林比较法学会研修期间,他仅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就完成了《德国民法典》的英文翻译工作。因翻译品质的专业,该书旋即由英国斯蒂芬出版公司出版。
由一个东方人完成《德国民法典》从德文本到英文本的翻译,在当时的西方法学界引起了轰动。一位传记作家是这样描述的:“书印成以后,不到两个月就轰动了,被学者专家公认为是翻译文中最上乘的……英国各大学都采用王宠惠的译本作为教学通用本,加上有一次英国的法院审案子,要引用他的译本中的按语作判决的根据,且事先写信到柏林,征求他的同意,他也回信同意了。王宠惠的大名便不胫而走,不光是在欧洲留学的中国人,连黄种人都引为莫大荣誉。”
《德国民法典》的翻译出版,奠定了王宠惠在欧美比较法学界的地位。
1908年,王宠惠在英国考取律师资格,其对英国法学习的成就亦得到承认。直到1911年9月,王宠惠结束了在欧美国家9年的学习和研修,30岁的他在启程回国的时候,已经是蜚声国内外的法学名家了。
王宠惠以学者身份步入民国政界,能够身居高位,一方面是由于他的品学和成就,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他与民国政要的结交。
早年孙中山在香港西医书院学习,其学校与王宠惠父亲主持的道济会堂邻近,孙中山是王宠惠家中的常客,少年时期的王宠惠就崇拜孙中山。王宠惠在美国攻读博士期间,协助孙中山起草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英文稿);在欧洲游学期间,还与孙中山研讨宪法问题,帮助孙中山逐步完善“五权宪法”学说。
又因为王宠惠的基督教信仰、美国的教育背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他与蒋介石、宋美龄夫妇的私人关系。
1912年元旦,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元月3日,即任命年仅31岁的王宠惠出任外交部长。王宠惠在极为艰难的国际国内局势中,努力争取西方主要国家对革命政府的承认、办理保护侨民等对外交涉事务。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王宠惠曾出任法律编纂会会长(1917年)、两度出任修订法律馆总裁(1918年和1925年),主持多部重要法典的修订。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他以司法院院长、立法委员、立法院顾问等身份参与议订多部重要法典。特别是在编订刑法、民法和宪法过程中,王宠惠充分发挥了他的比较法学特长。
1921年11月12日,民国北京政府特派施肇基(时任驻美公使)、顾维钧(时任驻英公使)、王宠惠(时任大理院院长)为代表,出席华盛顿会议,以争取国际同情,挽回国家权益。在华盛顿会议上,王宠惠先后提出“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案”“废除二十一条案”“废除势力范围案”。
华盛顿会议召开以后,王宠惠于1921年11月25日,向第六次全体委员会正式提出“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案”。
在“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案”中,王宠惠首先列举了领事裁判权给中国带来的种种危害,其次详述了中国司法之进步:“中国司法改良已有长足进步则断无疑义。试举数事以论吾言,修订法律馆,司编制及修订法律之责,已于1904年组织成立,五大法典已编竣,其中有公布施行者也,第一民律尚在修订中,第二刑律已于1912年实行,第三民事诉讼法、第四刑事诉讼法均已公布,第五商律一部分已实行。新制法庭于1910年开始设立,法官皆为经严格训练之法律专家,非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不得为法官,皆是中国自行实施之改革也。”最后,王宠惠郑重提出:“余仅以中国代表团之名义,请求到会各国定一期限,撤废在华之领事裁判权。与会各国现应指定代表,协定日期与中国交涉,拟具一计划,以逐渐修改并最终撤废在华之领事裁判权制度,以便于上述所定期限内完成。”
列强不肯放弃在华之领事裁判权,却又不能不对中国合法、合理之要求做出回应。王宠惠所提“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案”,虽未完全达到目的,终获得美国和英国在该问题上对中国的同情,并促成列强各国组成法权会议来华考察。
在华盛顿会议上,王宠惠还巧妙借助国际外交压力,以“废除二十一条案”,迫使日本政府声明放弃在我国东三省的特权;以“废除势力范围案”,促使华盛顿会议通过“禁止创设势力范围之决议案”,并被纳入《九国公约》第四条。
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政府首脑集会开罗,商讨日本问题。由于开罗会议对战后中国利益乃至远东格局关系重大,蒋介石代表中国政府出席该次会议。王宠惠以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身份参加会议,在拟定开罗宣言过程中,曾与英国方面发生激烈辩论,为维护中国权益及奠定远东格局发挥了关键作用。促成会议公报明确规定了:“满洲、台湾、澎湖当然归还中国。”为战后中国顺利收回被占领土确立了国际法依据。
1942年,王宠惠主持“建构联合国集体安全讨论”,逐步形成了国际集体安全的十五点建议;至1944年在美国顿巴顿橡树园会议和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中国对联合国宪章的意见主要出自王宠惠的十五点建议,并有多项为联合国宪章所接受,从而确立了中国为联合国创立国之地位。
王宠惠作为民国法律家的代表,在运用比较法研究的过程中,由于缺少中国固有法的知识背景和对中国社会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不免以西学为体用。诚如蔡枢衡在《中国法律之批判》一书中对“主流法律家”的批判:“三十年来的中国法和中国法的历史脱了节,和中国社会的现实也不适合。这是若干法学人士所最感烦闷的所在,也是中国法史学和法哲学上待决的悬案。”
王宠惠的比较法研究更多地成就了立法政策的法律学,却对法与历史、法与社会的层面缺少关照。
作为学者官员,王宠惠为民国政府的法律改革奉献了第一流的比较法知识,竭尽所能地完成了政府的各项法律任务,时人已无可比拟;但他以比较法构建法治国的理想,在中国大陆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在比较法学界,其开风气之先的地位是毫无争议的,却因困于西学,鲜有传世之作。
王宠惠生前编有《困学斋文存》,后人又编有两个版本的《王宠惠先生文集》,但其中多是评介之作,例如他在宪法方面著有《宪法刍议》《宪法危言》《宪法平议》《中华民国宪法之要点》《宪法之功用》《五权宪法》《五权宪法之理论与实践》等多篇文章,在当时对宪法理论颇有推介宣传之功,却在理论体系方面和宪法实践方面没有产生持久的影响力。
王宠惠在耶鲁大学获得的是民法博士学位,其成名作是英译《德国民法典》,后来又有《比较民法概要》等著述,但在制定《中华民国民法》时,专注于民法学研究的史尚宽成为民法最主要的起草人,史尚宽的“民法全书”成为那个时代的经典。
诚如王宠惠为自己文集起的名字《困学斋文存》,他忙于时政,未能贯通中西之学,也难免后人有对他“疏于立言”的评价。
法学教育却是王宠惠始终不渝的事业,成为他法律生涯中重要的一部分。从北洋大学毕业之后,他曾短暂地执教于南洋公学(交通大学的前身)。
1911年,从欧洲回国之后,王宠惠曾大力支持复旦公学的教育事业,并讲授多门课程。复旦公学创立于1905年,但举步维艰。民国成立后,王宠惠等人被推选为复旦校董,参与了该校早期建设。1913年,在校董会董事长王宠惠和新任校长的努力下,复旦公学重新开学招生。1914年,复旦法律系开始大规模招生,王宠惠被复旦公学聘为教员,主讲国际公法、法学通论、群学(即社会学)、论理(即逻辑学)和伦理等课程。1915年5月,王宠惠就任复旦公学副校长。此后复旦公学升格为复旦大学,王宠惠仍长期担任副校长和教员。
1921年至1923年,王宠惠在东吴大学任兼职教授,1924年还获得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学位。1949年以后,是王宠惠促成了私立东吴大学在台湾的复校。王宠惠病故后,安葬在台湾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的山坡上。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