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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强国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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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各国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探索过程,就是着力发展政治文明、努力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

探索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奠定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征程。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注入市场经济的动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标志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七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初步实现了国家治理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站在了全面快速推进、统筹协调发展的历史新起点。目前,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水平显著提高,法治现代化的步伐明显提速,中国正在从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向建设现代化法治体系转变,从建设法律大国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强国迈进。

基本遵循

在长期实践中,我们不断总结法治建设经验,探索并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初步形成了法治现代化的理念、原则和基本遵循。

决不照搬照抄的底线思维。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一不是西方化,决不全盘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法治道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二不是外国化,决不克隆移植西方以外其他国家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三不是国际化,决不全面搬用国际法规则。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建设要学习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是人类文明共同创造的积极成果,法治文明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共识性特征,现代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民主、文明、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价值,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通的。尽管当前学者们对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价值有不同理解,但对法治、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文明等核心价值在总体上予以认同和肯定,在名词概念上也经常使用。

独立的评价标准。在如何评价法治现代化的问题上,我们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和标准,不人云亦云、唯西独尊。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富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使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有利于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助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人民是法治现代化的主体。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坚持法治现代化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植根中国社会实际的路径。中国法治现代化植根中国社会实际,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现代化的有益经验,关注国际法治现代化的积极成果,跟踪全球法治现代化的最新发展。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其独特文化内涵和深厚文化底蕴,充分展现了大国法治文明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道路。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同时,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色色的人治和专制,防止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停滞、倒退、歪斜和异化。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法治现代化,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削弱党的领导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来源:《人民日报》201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