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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宪法学
【关键词】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立宪主义
【内容摘要】严格意义上说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间并没有什么论争,真正的争议可能到是以论证现实合理性的“反立宪主义”和支持立宪主义的学者之间的分歧。也或许这是以“反立宪主义”立场出现的正反双方所展示的宪法学的一种谋略。
【作者简介】贾朋举: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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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间的争论为沉寂的宪法学界乃至法学界增添了一份热闹的景象,显得有些不甘太过寂寞。以林来梵教授为代表的规范宪法学以及韩大元教授为代表的宪法解释学可归为一类,以高全喜教授、陈瑞洪教授、翟小波教授为代表的广义政治宪法学可为一类。规范宪法学所使用的“规范”这一概念似乎并不单指法律规范本身好像还暗含了价值成份,这应该源于规范宪法学为了超越单纯针对宪法条文解释的宪法解释学的局限而有意添加了“价值”这一要素,但这一做法又与凯尔森区别“价值”、“规范”、“事实”的经典三分法产生了某种冲突。或许以现行宪法条文解释为主同时又加入价值因素,这应该正是规范宪法学的特别之处。当然,高全喜教授也明确表示自己虽然与陈瑞洪教授同属政治宪法学阵营,但与陈瑞洪教授很多政治宪法学理念的不同远远大于他们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分歧。鉴于规范宪法学本身涵盖了宪法解释学的内容,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主要论述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与以林来梵教授为代表规范宪法学的分歧与一致,以期梳理其主要理论观点和逻辑脉络为读者呈现这场宪法学争论的概况。
论争焦点:角度与方法的迥异。规范宪法学更强调宪法、法律规范体系本身的严肃性、正当性和自洽性,认为宪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甚至是最一般、最正统的方法是“宪法教义学”,一种将宪法文本视为合理、正当、无可置辩甚至是神圣的,宪法学就应当首先承认宪法文本的至善性,而研究就必须立足于宪法规范本身,“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以规范为焦点”、“以规范为起点”、“以规范为终点”,总之应当寸步不离规范,以宪法规范为中心,甚至要“戴着规范的镣铐跳舞”,从宪法文本出发阐释宪法规范规范和管控公权力借以保障私人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注重宪法条文的解释梳理以及对宪法案例的汇集整理,强调“宪法司法化”和建立“宪法审查制度”,走法律立宪主义或者司法立宪主义的道路。
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规范宪法学混淆了“非常时期”和“日常时期”两种状态,认为规范宪法学是一种适应“日常时期”,一种政治、经济、社会体制处于平稳时期的学说而并不是一种适应社会急剧转变时期的理论,而十分明显中国社会的今天是一个“大转变”、“大发展”、“大震荡”的时期,而并非“日常状态”。“非常时期”自然需要“非常理论”,政治宪法学自然应运而生。政治宪法学认为规范宪法学只注重宪法文本本身既不“向前看”也不“向后看”,“向后看”就不能无视或忽视制宪权和宪定权、人民出场、革命建国等等概念,“向前看”规范宪法学就既无法解释中国社会实际的运作状态,无法很好的解释“良性违宪”就是个典型例子,又面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审查制度”的目标本身无法实现的残酷现实。有鉴于此,政治宪法学强调重视“制宪权”理论和“立宪时刻”,回溯世界立宪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政治史和宪法史,从原初的“人民主权”理论和“制宪权”理论解释中国的社会现实运作和发展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区分以1975宪法为代表的“革命宪法”、以1982年宪法和四个修正案为代表的“改革宪法”和最后的“宪政宪法”,并强调以1982宪法和四个修正案为代表的“改革宪法”重新定位和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涵和理性世俗主义的目标,具有再次回归中国百年宪政主脉的强烈冲动和内在动力。鉴于,目前的中国社会处在从“非常状态”到“日常状态”转变时期,如果在“转变时期”确立了“日常时期”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司法化”反而会阻碍中国的改革发展事业,中国的改革现实显示社会各个主体为了改革的发展往往首先突破了现有宪法的规定,如果都要进行“违宪审查”势必妨碍人民谋求幸福生活的首创精神和执政党谋求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的改革举措,因此政治宪法学反对在中国当下实现“宪法司法化”和司法立宪主义而谋求政治立宪主义。
一个主题:从富强到自由。中国百年的立宪运动,本身以谋求国家富强和独立为首要目标,这一历史主题无可置疑也是我们分析中国百年立宪主义运动的前提背景。今天的中国宪法需要从“生存法则”走向“自由法则”,在国家获得了独立和富强之后是否应该再进一步,这或许也正是立宪主义的目的所在。
三种体制:帝国体制、党国体制和民国体制。中国拥有数千年的帝制经历,突然在1912年从帝国时代走向了民国时代,没有了皇帝的时代确实令人振奋也令人隐约感到了某种不安。毕竟“路径依赖”所形成的历史惯性需要一段时间的调试和磨合。或许中国的精英阶层和平民阶层尚未做好充分的政治准备、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故1912年到1928年就有两次闹剧般的“帝制复辟”和长期的军阀混战,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国家分裂成为了现实,外蒙古的独立实在是一段悲伤的历史,同时外敌的觊觎与入侵似乎也可以预期。孙中山先生有感于革命的不尽如人意,表示要建立强有力的政党组织和听党指挥的强大军队,通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再造共和重新来过。1928年到1949年属于国民党式党国体制或可称为蒋氏党国体制。鉴于从帝国体制急剧转入民国体制造成的不适应,创立一种由社会精英作为人民代表的党国体制作为过渡到民国体制的临时形式。1949年以后为共产党式党国体制,又可分为1949年到1978年的毛泽东式党国体制和1978年后的邓小平式党国体制,前后两个时期虽然有差别但是都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此时的党国体制就不是过渡到民国体制的临时形式,而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临时形式。时下,人们述说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或过渡期,那么这个过渡时期是指的什么意思。很多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个过渡期或者转型时期就是过渡到民国体制,但是宪法文本明确表明我国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目的,这样的话所谓的过渡时期就是向高级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一个转型期,可谓同一个表述,不同的梦想。
一种心情:彷徨抑或感伤。无论是规范宪法学还是政治宪法学,虽然论述问题的角度和方式有所不区别但是最终实现立宪主义的目标即规范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中国宪法序言所设定的终极目标可能会让他们失望。因此他们的立宪主义理想很可能会成为一种空中楼阁般的自说自话。同时从陈瑞洪教授和强世功教授的诸多论述来看,一种“存在即合理”,“真理在大炮射程之内”的逻辑十分明显,如果理论只是在于为强大的社会现实做理论解释和学理认证,那也同样令人伤感。
参考文献: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林来梵:《剩余的断想》,中国法治出版社2007年版。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林来梵:《文人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纲要》,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
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陈瑞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