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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众所瞩目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的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其余7个国家见证签署仪式。根据《协定》规定,此次未签署协定的意向创始成员国应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签署。《协定》在签署之后,还需经各国国内立法机构批准。一旦有至少10个签署方批准、且其初始认缴股本不少于认缴股本总额的50%,《协定》即告生效,亚投行也将正式成立。预计此项工作将于2015年年底前如期完成。
根据《协定》规定,亚投行的宗旨是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亚投行成员资格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通常所说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开行”)成员开放,亦即成为世界银行或亚洲开放银行成员是加入亚投行的前提条件。不享有主权或无法对自身国际关系行为负责的申请方,应由对其国际关系行为负责的亚投行成员同意或代其向亚投行提出加入申请。
亚投行的法定股本为1000亿美元,分为100万股,每股的票面价值为10万美元。初始法定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其中实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200亿美元,待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800亿美元。原则上,亚太地区内外成员的出资比例为75:25;经理事会绝对多数同意后,亚投行可增加法定股本及下调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但无论如何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不得低于70%。在75:25的范围内,域内外成员认缴股本以GDP为基本依据进行分配,GDP按照60%市场汇率法和40%购买力平价法加权平均计算。
亚投行的治理结构采取国际金融组织的通行模式,分为理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三层架构。理事会为亚投行最高决策机构,拥有除《协定》明确授予董事会行使之权力以外的一切权力;董事会负责亚投行的总体运营,共设12名董事,其中域内9名,域外3名;董事会之下设行长1名,从域内成员中产生,负责亚投行日常管理工作并领导管理层,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亚投行总部设在北京,并可在其他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或办公室。
目前中国在亚投行法定股本中的认缴额为297.804亿美元,占总股本的30%左右,系亚投行第一大股东;按现行投票权计算规则计算,中国的投票权占到总投票权的26%左右,也系所有成员中最高。由于亚投行的投票表决机制分为一般多数通过和绝对多数通过,特定重大事项需要绝对多数即75%以上的投票权通过,因此中国将在事实上拥有对亚投行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对于正在稳步推进之中的“一带一路”战略而言,亚投行的正式成立和有效运转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亚投行将与丝路基金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一起,在资金融通方面汇集资源、提供便利,实现融资领域的“互联互通”,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特别是,考虑到亚投行在成员方面已然具有相当程度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运作模式和治理结构上也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这样的多边金融组织以及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这样的区域金融组织作为借鉴和参考,其在促进区域开发融资、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方面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首先,亚投行及其融资机制有助于缩小“一带一路”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缺口。目前“一带一路”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增长,仅在亚洲区域内就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据亚开行预测,未来1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需要8.22万亿美元,即每年需要新增投入8200亿美元基础设施资金。除相关国家自行筹集建设资金外,多边和区域开发金融机构是重要的融资来源。而目前无论是世界银行还是亚开行,其融资能力都远远不能满足上述资金需求。亚投行正式成立运行后,通过使用自有资金,并凭借自身信誉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投向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缩小上述资金缺口。
其次,亚投行与“一带一路”战略齐头并进,相得益彰。虽然有人将亚投行与“一带一路”的关系比拟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于马歇尔计划,但这种比拟并不十分恰当。马歇尔计划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立3年后推出的,其实质效果是取代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为欧洲恢复重建的主要资金来源(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此后的工作重点则转向为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与此不同,亚投行筹建与“一带一路”战略推出是在同一时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载体。其与丝路基金、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和机制一起,为“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推进保驾护航,二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最后,亚投行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和经济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金融和经济事务中的影响力与自身经济实力并不相称,而在相关国际经济组织中缺乏足够话语权是一个重要原因。亚投行是在中国主导下建立的区域开发性金融机构,也是首个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经济组织。无论是从实际作用还是象征意义看,这都有助于我国提升在区域和国际金融经济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积累通过国际金融组织实现国家利益的经验,进而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提供助力。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虽然亚投行迄今为止的筹建工作达到甚至超出了预期,说是取得了“开门红”也不为过,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建成有特色、有影响的“百年老店”,尚可谓任重道远。就未来运作而言,其尤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商业与政治的关系。亚投行是一个国际组织,而不是一个商业机构,其以促进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共同可持续发展为宗旨,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这决定了亚投行不能像一般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判定标准和追求目标。但亚投行毕竟不是公益组织或慈善机构,其天然具有金融机构和商业组织的某些特质,例如必须关注其对外贷款的安全,确保能够有效回收,从而使得持续运转成为可能。在这方面,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常常因其相对严苛的贷款条件而受到诟病,但这些贷款条件却又的确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贷款的安全,使得资金能够形成有效循环。因此,必须客观、全面地看待亚投行运作中的某些商业化要素,处理好商业与政治的关系。
二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表决机制上,亚投行实行的是类似于股份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制度,成员投票权的多少,取决于其所持股本的多少。此系国际金融组织的通行做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开行等均是如此。这是国际金融组织商业化特征的一个表现,着眼于组织决策和运行的效率。但这种有别于“一国一票”这一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传统原则的表决机制,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效率与公平、或者说资本与民主之间的潜在冲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之所以在治理结构方面屡遭批评,美欧发达国家持有过多投票权,特别是美国拥有事实上的重大事项否决权,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这方面,亚投行已经作出了一些改进,例如以GDP作为股本分配的基本依据,排除有利于传统发达国家的另外一些参数;部分引入购买力平价作为计算GDP的方法。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份额和投票权。尽管如此,资本与民主之间的潜在冲突依然存在,包括中国虽然并不刻意追求但仍因投票权分配规则和表决机制而自然获得的事实上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在此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特别是妥善定位“大股东”的角色,将直接影响到亚投行的未来运作。
三是区域与多边的关系。这里又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域内成员与域外成员的关系。亚投行首先是亚太地区的开发性银行,以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为出发点和依归;与此同时又对区域外开放,欢迎区域外成员参与本地区建设和发展。在未来运作中,在域内成员股本占比不低于70%的约束性条件下,如何确保域外成员的参与积极性,充分利用其专长和经验,是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是作为区域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亚投行与作为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世界银行之间的关系。原则上,二者之间是合作互补的关系,特别是世界银行作为已有60余年历史的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其丰富的经验、规则和标准可以为亚投行提供指引和借鉴。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二者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职能职责上的交叉、重叠乃至抵牾、冲突。对此,一是要事先就引起高度重视,作出充分预判;二是要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加以妥善处理。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治》2015年1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