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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医案件深层原因需要探究
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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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与医治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已由单纯的医务人员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全体机构和人员。“患方”也由单纯的求医者扩展为与求医者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等。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伤医案件频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比如,“温岭杀医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相对于医疗机构,患者本处于弱势地位,从弱势群体演变为穷凶极恶者,有其深刻的原因。诱发伤医犯罪主要有两类原因。

一是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这是诱发伤医案件的前提。一方面,一些医生的医德医风存在问题,为患者服务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针对患者实施犯罪行为,涉及侵犯患者隐私权、销售假药、非法摘取人体器官、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贩卖婴儿的行为等等。这些犯罪行为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例如,2011年至2013年,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生张淑侠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使家属放弃对婴儿的治疗并交由医生处理等手段,伙同他人,先后贩卖了至少7名婴儿。

二是患者或家属存在过错,这是伤医案件产生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患者维权难,导致其选择错误的维权方式。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医疗专业领域的知识和信息量不对称,一些疑难病症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医生往往给患方解释不通或解释不透彻,一旦患者病情突变或者与患者自己理解的诊治结果出入较大,便引发医患纠纷。为明确医疗事故责任而需要作出医疗鉴定时,由于各种原因,不同机构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不尽相同,也给患者及其家属维权带来障碍。例如,2007年,84岁的老太太贺某因感冒前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其间因窒息变成植物人。在住院期间,护士错将200“1的B型血输给了O型血的贺某,导致老人病情加重,并于三个月后死亡。对此,该医院的专家委员会一致认为,贺某被错误输血之后没有出现急性溶血反应以及与错误输血相关脏器的损伤,所以事故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而当地医学会认定,该医院违反《静脉输血护理操作规程》,患者贺某被输入异型血后,出现一过性心率增快、体温升高、呼吸加快、血压改变,化验检查显示其血色素、血小板有所下降,转氨酶、总胆红素升高,由此给贺某的病情带来一定影响。当患者的权利被医疗机构非法侵犯时,患者的维权过程较为艰难,诉求无门,极易走上暴力维权的道路。

另一方面,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对医院提出过分要求。医疗效果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病都可以完全治愈。在一些伤医案件中,有些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病情的痊愈抱有太高的期望。为了治病,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当病情不见好转,而且可能变得更糟时,由于患者在医疗信息与知识上的欠缺,就容易把所有的责任归咎于医疗机构。误解的加深,使得主治医生或者医疗机构的其他无辜人员成为患者或其家属暴力报复的对象。

综上所述,“闹医”“伤医”“杀医”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深入研究伤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其频发的深层原因是进一步探讨有效解决方案的前提条件。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