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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隆重气氛中,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作为1975年第七次特赦以来时隔四十年之后人民共和国的第八次特赦,以及现行宪法规定特赦制度33年以来的第一次特赦,此次特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尔雅·释诂》释“赦”为“舍也”,郭璞注:谓放置也,《易》云:“君子以赦过宥罪”,即是对罪或刑的宽免。西周就有“三宥”、“三赦”之法,春秋时,对过失与可疑之罪可以考虑赦免。《史记·秦始皇本纪》批评嬴政,“于是急法,久者不赦”,认为是暴政。2000多年来,审慎、宽宥与容恕,一直为我国法制所强调,也是为政以德的体现。新中国前七次特赦,除第一次既包含战犯又包含普通刑事罪犯外,另外六次都是针对战犯,人民共和国肇造之初,就表现出了宽阔的胸怀和宽容的精神,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国外,因庆典纪念,为社会和解,对某些服刑罪犯实行赦免,也已成为通例。
特赦并不“特”,它为我国宪法所确立,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细化和补充,是法治社会的常规实践。根据宪法,特赦决定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由国家主席发布,并经司法和执法机关实施,体现的是宪法权威和法治精神。而此次在胜利纪念抗日选择特赦,更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和人道精神。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旨在凸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特赦参加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部分服刑罪犯,是对他们为国贡献的承认,符合本次特特赦的目的;特赦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不能自理及部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服刑罪犯,体现的是我国矜老恤幼的传统及国际人道主义精神。
特赦的宽容,彰显我国法治的进步与治理的精细。通过对不予赦免的贪污受贿、严重暴力、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以及未成年人的几种严重犯罪的甄别;通过对建国以来开展特赦的有关资料和文献的查阅;通过对一些国家进行特赦的规定和做法的比较;通过对部分拟给予特赦的服刑罪犯的档案资料的研究;通过组织有法学专家和监狱管理部门参加的论证会;中央有关部门对此次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而严格了特赦范围,契合了特赦主题,突出了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和特赦条件的客观性,最终由立法机关依法审议通过;不仅体现了政治上的审慎稳妥,还彰显了法治上的程序正义。
《尚书·舜典》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子也说,“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平宥恕是我国传统法治的追求。无论是过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还是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的也都是“理直刑正”,最终实现消弭狱滞,海晏河清。变化因时、取适于时,方能“事适于时”。但从历史经验和国际比较来看,赦免制度并非都能成功实施或取得良好效果。2013年,为推动政治和解、矛盾化解,泰国曾由下议院议员沃拉差提出特赦法案,但因反对派尖锐抗议,不仅遭上议院全票否决,还导致严重政治争端。成功的特赦体现政治清明、社会和谐、上下同志;失败的特赦则暴露朝野纷争、社会分歧、矛盾尖锐。故而在现代社会,特赦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政治决策,它的成功实施,既需要强大的政治动能,也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的这次特赦,将不仅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步,也是法治发展成果的一次成功展示。
“以大度兼容,则万物兼济”。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不仅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也是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大国形象的生动展现;不仅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想,也体现我国矜老恤幼、慎刑恤囚的人道传统。特赦的成功实施,将有助于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有力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以法治进步对政治自信的彰显,是以伟大抗战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主题,对人民共和国66年来所取得实实在在成就的生动阐释。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