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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意义何在?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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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新年前,蒙陈新宇兄惠赠新出的论文集《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这是作者继2007年出版博士论文后的又一力作,颇能代表一名法史学者的独特情怀。在该书问世短短两三个月的时间里,便得到众多媒体推介,足以说明该书在传播方面已取得较大成功,可喜可贺!

早在2003年北京“非典”之后,笔者便在李贵连教授的指导下进行近代法律教育研究,并分担《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一书的撰写工作,对于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有相当了解。另在作者历时数年的写作过程中,本人更有幸成为这些文章的最早一批读者之一,对于本书内容有着较为长久的阅读体验。换句话说,对于本书作者和内容,笔者是较为熟悉的,算是一个“内幕知情人士”。虽然如此,在得到赠书后,还是逐篇捧读,加以重温。尤其在书名“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的启发下,心生几许感想。

首先,什么是“失踪者”?我们知道,在现行法律中有“宣告失踪”的规定,大意是指:经配偶、父母等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的人宣告为失踪,并由此带来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动。显然,本书虽然是法律史学作品,但这里的“失踪”并非法律专业术语,只是一般社会性的表达。阅读本书各篇,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作者在此使用“失踪”的提法,意在强调本书所揭示的这些法律人多半是被遗忘或者忽略了。因此,所谓“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也就是指那些被遗忘或者忽略的法律人。在这样的概念转换下——不知作者是否同意,我们不得不说:本书所列举的10个人中,何炳棣是著名历史学家,并非法律学家,且其作品数十年间在国际学术界影响巨大,闻名宇内,而潘汉典先生仍然健在,并以著名法学家的身份仍活跃于当今法学界,似皆难用“失踪”或被人遗忘来形容。尽管如此,正如作者自序中言,希望“更多的学术同好加入到这一有意义的课题的研究中来”,其意在提示和提醒大家应该对这些学术前辈给予更多关注,笔者对此实“心有戚戚焉”。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人,从积极方面言,或可谓恒河沙数,灿若繁星;从消极方面言,则可谓鱼龙混杂,大浪淘沙。本书所涉及者,区区数人,虽多属“人杰”,究为“细壤”而已。近代以来“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实不在少数,或曰绝大部分法律人仍处于“失踪”或被人遗忘的状态。另据研究发现,近代以来,国人对于各类学科中具有突出贡献和精深造诣之专家学者,动辄喜欢以“大师”称之。且不论这种称谓是否名正言顺,我们今天所顶礼膜拜的一些“大师”往往出自中文、历史、哲学等人文学科领域,而在法律、经济、政治等社会科学领域,绝少有获此“殊荣”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领域人物的“失踪”或被遗忘,实为一种普遍现象。

进而,我们不妨追问: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律人为什么会“失踪”或被人遗忘呢?检视本书所涉人物的生平履历,略可发现一些端倪。

首先,这其中绝对有时间方面的原因。众所周知,1949年是中国历史的一大分水岭。本书所收录的10个人中,如章宗祥、董康、燕树棠等多“成名成家”于清末民国;而在1949年前后,何炳棣、端木正两位尚负笈海外,潘汉典也只是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清末民国去今稍远,被人淡忘,或研究不足,似在情理之中。然在笔者看来,众多法律人“失踪”或被人遗忘,时间并不是主要原因,真正致命的原因乃出自政治和学科本身。

自政治一方面言,类如章宗祥、董康、汪荣宝皆为旧式官僚,甚至章、董二人还曾背负“汉奸”罪名,遭国人唾骂,在新中国早被打入“另册”,对于该人行谊学术之研究自无必要,亦不太可能。燕树棠和邵循恪则属于旧法人员,在1949年后多次受到运动冲击,瞿同祖1965年自海外返国,旋即也被“冰封”起来,不仅自身学术研究无法开展,学术上更无法得到传承。再如法史学家徐道邻,先是选择去台,后又赴美任教,孤悬海外,虽在彼处获得较大声名,但对大陆学术之影响长期较弱。

而自学科一方面言,法律与政治、经济等社会科学皆属移植或舶来之学,并非传统之学。在现代学科分类体系下,与历史、哲学等人文学科相比,更难在中国学术传统中找到“安身立命”之本;甚或事实上,由于某些莫名的原因,长期忽略和排斥来自中国传统的元素。但同样基于政治形势之骤变,随着1949年后根本上否定“旧法统”,基于旧法统而存在的旧法学、旧法律人员很快便沦为被改造的对象,甚至对有些人要从肉体上加以消灭。同时令人遗憾的是,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的法律和法学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并没有形成良好的学科和学术传统。这其中自然有法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诸如趋于功利,攀附政治,缺乏独立思想和“为学术而学术”的钻研精神;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诸如法律、政治、经济学科等产生不久,短时间内尚难形成传承有序的法律“学统”。但更主要的,是因为近代中国的民主政治不够成熟,法治不彰,所谓法律人的“学统”或学术传承(如果存在的话)在变动不居的政治面前,往往极度脆弱,不堪一击。

1947年,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便曾著文批评当时中国法学的“质低量微”(《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河北省第一监狱出版)。三十多年后,经过“文革浩劫”,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当时竟有不少法律学人已然不知“标的”为何物,“人治”和“法治”尚且需要经过大讨论方能抉择,足见当时中国的法学多么“幼稚”(时人之语),中国法律“学统”的断裂有多么严重!拭目今朝,有不少学者和媒体已经开始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和法制建设成就,并常常乐道于某些院校法律专业的“黄埔一期”、“黄埔二期”。我们固然无法否认“文革”后这批法律人在当代中国的法学和法制建设中已然形成一股庞大势力,在当今政学两界占据显要位置,掌握各类资源,并且可以预计,其中不少人还将影响中国十数年或数十年。但一方面,若以传统中国立功、立言、立德“三不朽”的标准来衡量,欲言其中有人已经开宗立派、创立良好的法律“学统”,却为时尚早;另一方面,这批法律人与清末民国的法律人之间,几乎都没有直接师承关系,无法也无意赓续清末以来中国法律的学脉。因此,如果没有法史学者的研究发覆,以往这些“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们势必要长期“被失踪”下去。

由此,进一步追问:我们今天寻找中国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其意义何在?笔者非常同意作者在自序中所说:“今天对他们的研究,既是重建事实,还以历史公道,亦能从中窥得思想与学术的传承,领会文化与文明的碰撞,体察国家与社会的转型,感悟人生与人心的变迁。”发现和揭露真实的历史,回归历史的本来面目,并给以客观公正的评价,恐怕是我们今天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这一举动的基本目标。进而,研究者个人可能还会获得独特的心灵体验或感悟,也算是一种精神收获。但是,“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的意义似乎并不局限于此,也不应局限于此。何以言之?

笔者注意到,近年在中国的图书市场上,关于清末民国题材的书籍十分抢眼,涌现出一股重述清末民国历史的潮流,若干作者大有拨乱反正、“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意味,兼以不少媒体标榜鼓吹,相关书籍往往大卖。在这其中,以西南联大为主题的书籍更是异军突起,备受关注。作为一名读者、研究者兼作者,有时不禁会问:西南联大的历史经验,为什么在今天如此受到重视?不得不说:这恰恰反映出当下高等教育存在一些难言和难解的弊端,一些人试图通过研究西南联大的历史,从历史的深处、从理想化的西南联大校史中,寻绎出中国高等教育的合理出路。

《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一书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热销,与上述心理有异曲同工之妙:既反衬出我们对于清末以来法律学人的普遍无知,又折射出我们一部分人的心理,试图通过历史的阅读,弥补知识上的缺陷,发现百余年来中国法学、法治的经验教训,以探究未来中国的法治之路。所以,这本新作的贡献,与其说是讲了几位“失踪”法律者的奇妙人生故事,不如说是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好问题,启发我们作进一步的探究和思考。

注:本文刊于《中华读书报》,2015年05月20日,第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