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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有罪标签 禁穿囚服还不够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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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挪威极右翼恐怖分子布雷维克、南非“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出庭受审,都是西装革履,不戴戒具。国外和境外的法庭上,被告人一定是与律师坐在一起,并与检察官相对的,这才是真正的“控辩平等”。

日前,最高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出庭时穿囚服,使这项学界呼吁多年的改革终于有了结果。毫无疑问,这对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具有重要意义。但这还不够。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从这一规定出发,被告人穿囚服、剃光头、站囚笼等做法都是不妥的。一个人一旦被警察带走,老百姓就以为他是个坏人。传统的一些做法我们习以为常,说白了还是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不尊重人格。这些做法与发现事实真相、证据认定规则等毫不相干,改革它们只会增加司法文明的程度。

法庭上不少被告人光头受审,可能与看守所的管理有关。但今后看守所不应再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剃光头(可以禁止留长发),确保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另外,目前不少法院让被告人站囚笼受审,这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也应尽快废止。

早两年高晓松戴着手铐上法庭,有朋友动了恻隐之心,问我:“至于吗?”我说你怎么没去关注那些沉默的大多数?实践中普遍啊。想想被告人进入法庭都经过了安检,其背后又有法警,不戴戒具并不会产生安全问题。我们在电视和报纸上都看到,不管是挪威的极右翼恐怖分子布雷维克,还是南非的“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他们出庭都是西装革履、不戴任何戒具的。如果连恐怖分子和杀人犯都可以不戴戒具受审,那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更不用戴脚镣手铐了。因此,不仅要对过失犯罪、非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尽快废除使用戒具出庭受审的做法,即使对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也要从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出发,不能在法庭上为其戴戒具(可以视情况加强法警配备)。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那就是法庭布局。我们现在把被告人与其律师分离开来,只有律师能与检察官面对面而坐,被告人却被置于离律师很远的单独受审席。这种法庭布局世所罕见,国外和境外的法庭上,被告人一定是与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并与检察官相对的,这才是真正的“控辩平等”。因为“辩方”不仅是律师,还包括被告人本人。被告人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何况有的被告人连律师都没请,就是自己行使辩护权。被告人与律师坐在一起,可以及时交流看法、商量辩护对策。律师本来是被告人花钱请的,其法庭任务就是为被告人服务。但由于被告人处于下风,法庭上的律师有时为了迎合法官或检察官,竟然有意无意或不得已以高位自居,对被告人说出一些颐指气使的话。

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的到来,我们必须把被告人从完全处于受审的客体地位解放出来,使其成为积极参加庭审的诉讼主体。这不仅是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的需要,更是提高庭审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必要之举。虽然要真正将我国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理念从有罪推定转变为无罪推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些去除被告人法庭上的“犯罪化标签”的措施肯定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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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如何

 

 

刘仁文

 

最近,先是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出庭受审,接着又是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庭上的田凤山、韩桂芝均没有穿人们熟悉的黄色或灰色囚服,而是西装革履。坦率地说,这让我感觉更好些,因为若是让他们穿着囚服出庭,不仅会增加他们本人的羞愧感,也会加重对他们亲人的打击。

现在的问题是,大多数普通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出庭仍然要穿囚服,难免让人产生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印象。因此,我主张所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都应自由着装,而反对要求他们必须穿统一的囚服出庭,不管囚服是黄色的,还是灰色的。我希望除了某些身份特殊的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着装出庭,绝大多数普通的刑事被告人,也可能或者说可以这样做。否则,就涉嫌构成身份歧视。而消除身份歧视这种不平等待人的做法,是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所必需的。

在法庭上,被告人为什么不宜穿统一的囚服?

这是把被告人当人看的必然要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它还提出一个“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则,即除非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才可采取审前羁押、使用戒具等措施,否则,能保释的就得保释,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总之,是要使被告人的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勒令被告人穿特定的囚服出庭,不符合“绝对必要”的原则,因为,他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一点都不会妨碍开庭,不会影响审判的质量。

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一致。被告人只是有犯罪的嫌疑,在最终认定前,他还是无罪的。但囚服却具有一定的标签性功能,它会有意无意加深人们对被告人的偏见,这对法官也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不利于其不偏不倚客观断案。同时就被告人本人而言,也不利于他在一种正常的氛围和拥有尊严的心态下,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一些合法权利,如质证权等。

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是当今国际通例。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米洛舍维奇等人,到伊拉克特别法庭审理萨达姆等人,无不见被告人穿着自己的服装。我曾经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观看过一些法庭开庭,也从未见被告人着特定的囚服,有时甚至连谁是被告、谁是他的律师都不易分清,因为他们都西装革履地并排坐在一起。在一些国家,为了强调被告方(被告人及其律师)和指控方(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平等武装”,检察官出庭也不统一着装。这样,有的案子开庭时,被告人和检察官都有可能穿同一颜色的服装,不细听发言,还真难以辨明彼此身份。

(原载《新京报》200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