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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和私用,因此,反腐败工作必须以“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为原点,以权力结构改革为核心,用立法有效制约和控制权力。
中国是个熟人社会、关系社会,每个人都生活在各种各样的圈子之中,并通过圈子里的互助、关爱,编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构建坚实稳定而又温情脉脉的社会交往结构。圈子文化本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文化一旦进入官场,与权力勾连在一起,便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官场“圈子文化”根源与形态
找到病根,才能开出药方。治理“圈子腐败”首先要认识“圈子文化”嫁接并生长在“权力场”上的三个根本原因: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的组织机构体制。我们的国家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而且在党的组织、行政系统、军队系统里都有下级服从上级的纪律要求,由此党政军系统里都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比如“一把手”现象,还有狐假虎威的“秘书帮”现象。权力过分集中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二是,身心交换的传统文化资源。“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中国的政制逻辑。在大的方面,执政者以关怀民生为策略,通过照顾和安顿民“身”,来获得人民对政治统治的信任、忠诚,得民心,进而得天下。在小的方面,这种以“安身”来获取“交心”的利益交换模式,一旦走入官场,集中的权力通过掌握大量公共资源,在交织、互惠中完成利益整合,并通过“权力场”中的人向圈子中的最高权威的“交心”和忠诚,达成自上而下控制的权力结构,形成小集团。于是,在这样的官场中,在这样的圈子里,公职人员、党政干部不顾党纪国法,谁官大就听谁的,形成了只对“上”负责,不对人民负责,只谋小集团利益,不为人民服务的不良风气,严重破坏了官场生态。
三是,法治不完备,权力得不到制约。权力集中并不必然导致腐败,集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才是腐败发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备,比如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权力运行不够公开透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在现实中,制度牛栏关猫,权力信马由缰,腐败频发。
官场“圈子”在本质上是一个利益联盟,一个利益均沾的腐败共同体。在表现形态上,这个“圈子”有一个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的权力中心,这个权力中心通过权力裙带关系,完成利益输送和利益整合,并基于身心交换的模式形成对权力中心的服从,最终建立起一个利益集团,一个自称为王的“山头”。
治理“圈子腐败”,重建官场生态
如今腐败都有圈子,打掉一只“老虎”,其曾经任职之处的下属官员、亲属往往是一挖一大串,塌方式的腐败触目惊心。最为典型的,就是秘书帮、石油帮、山西帮。2014年11月,中纪委晒出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清单”,披露了“五大突出腐败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山头主义”、“圈子文化”。
在“山头主义”、“圈子文化”的染指下,一些领导干部丧失党性,漠视国法,称兄道弟,抱团扎堆,拉帮结派,只为圈内人的利益服务,只按潜规则行事,不仅涣散了组织,滋生了腐败,而且破坏了官场生态,必须予以治理。因此,破除官场“圈子文化”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着力点,中纪委晒出“圈子文化”,标示了反腐新常态向纵深方向的推进。
基于官场“圈子文化”形成的根源,治理“圈子腐败”,需要从改革权力结构和推进法治反腐两个方面着力。
改革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和私用,因此,反腐败工作必须以“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为原点,以权力结构改革为核心,用立法有效制约和控制权力。
改革权力结构,首先要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定位好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与独立行事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其次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加强人大监督;三是要坚持有限政府的理念,继续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四是要加强监督权,完善监督体制,即一方面理顺纪检部门(组)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强化监督职权,使监督权和决策权形成相对应的制衡关系,另一方面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合力,使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相辅相成。
规范权力运行就是要通过立法实现权力法治化,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权力法治化旨在通过依法行使权力从制度层面根除诱发腐败的土壤。具体而言,要加强以下方面的立法:一是建立依法决策的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二是依法行政,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四是在源头上加强和完善政务公开、公民参与、行政程序、行政组织法等一系列的立法,让权力在法律下运行。
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法治反腐
腐败要标本兼治,制度反腐才是治理腐败的根本之道。制度反腐的核心是依法反腐,其前提是有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2013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透露,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已被列入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进程。
针对我国反腐败立法尚存在权力运行制度不健全、惩治腐败的规则较为分散、欠缺反腐败综合性立法等缺陷,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首要的是制定反腐败基本法,其核心内容是确立我国反腐败基本制度,明确反腐败的原则、体制和程序等问题。此外,借鉴美国、新加坡、俄罗斯、韩国等国家的反腐败立法经验,除了基本法,我们还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专门的反腐败单行法律,比如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规范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制定领导职务责任追究法、公民举报法等等,使反腐完全落入法制轨道,增强法治反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