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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格森骚乱考验美式治理机制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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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览:

实际上,即便是此次弗格森骚乱,人们抗议的也只是大陪审团的裁决结果,而非大陪审团本身,更不是这种司法系统。

两个相互矛盾的解释可以同时成立:美国人的确依然对司法保持着信任,但他们对以司法来解决种族歧视这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却不抱信心。

弗格森骚乱暴露了我们早就应该留意到的美式治理机制或体制的缺陷:在解决真正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上,它的运行机制有点像西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但其疗效却有点像中医中的所谓"补药",治不了病,但也吃不死人,经过漫长的修身养性、国本培元,也许有可能解决问题。

因大陪审团裁决对密苏里州弗格森镇枪杀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不予起诉,引发全美抗议和暴乱,三天就扩散至170余城市,抢劫和纵火时有发生,政府出动国民警卫队维持秩序,逮捕了400余人。骚乱甚至已经跨国大西洋,当地时间26日,连英国首都伦敦也出现了5000人规模的抗议行动。

目前所知信息,从个案上讲,这个裁决在法律上并无太大问题,最起码没有明显的程序问题。面对汹涌民意,检方将案件提交大陪审团,已经体现出了审慎;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这个规定本身就体现了美国法律一贯强调"保护嫌疑人权利"的匠心。尽管蹊跷的是,一向被视为"橡皮图章"、裁决起诉机率从来都远远高于99%的大陪审团,此次竟然裁决不起诉;尽管这个12人大陪审团中有白人9名、黑人3名,民调中白人视威尔逊无罪的比例也远远高于黑人,但它在威尔逊被指控之前就已成立,系随机挑选,而且三个月里有25天在取证,听取了60余位证人证言,检查了大量证据,又讨论了两天,也体现了程序上的规范和严谨。

但这样的裁决,美国公众却不愿意接受。尽管司法部门还在调查,是否对白人警察威尔逊以及当地警察局进行民权诉讼,但民众已经失去了耐心,也失去了信心。这虽然令我国许多欣赏美国法治和治理机制的人士大跌眼镜,但实际上,对美国人而言却并无什么稀奇。因为种族歧视,半个世纪来美国至少爆发了6次骚乱,最严重的1992洛杉矶骚乱甚至造成58人死亡、2300人受伤、11900人被逮捕、5000多座建筑物被损毁,而最近的一次骚乱就发生在两年前。

而吊诡的是,正如一些为美国辩护的人士所言,即便骚乱频发,但美国人仍然保持着对司法的信任。实际上,即便是此次弗格森骚乱,人们抗议的也只是大陪审团的裁决结果,而非大陪审团本身,更不是这种司法系统。这是为什么?

其实,两个相互矛盾的解释可以同时成立:美国人的确依然对司法保持着信任,但他们对以司法来解决种族歧视这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却不抱信心。易言之,个案程序是公正的,但司法体制本身却是无能的--即便不是不公正的。美国人对其司法的信任无须解释,因为有些外国人比美国人对它更信任。但为什么他们又对整个司法系统丧失信心呢?

这种对司法系统解决种族歧视问题不抱信任的心理有着坚强的历史依据。在美国成立之前,歧视黑人存在久矣;在美国成立之后,无论是1787年宪法针对黑人的五分之三条款,还是国会后来至少多达10余部的种族隔离法案,以及司各特案、普莱西案等美国最高法院一系列支持种族歧视的臭名昭著的判决,都记载了美国黑人的血泪和绝望。直到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顺应当时的民权运动潮流,在布朗案(另一个布朗!)中,才推翻了先例中"隔离但平等"原则,而1964年的民权法案才真正否定种族隔离政策。彼时彼刻,离美国建国已经188年!

对于一个在法律和制度上解决种族隔离就花了将近两个世纪法律和司法系统,公众如果对它能彻底解决种族歧视问题抱有信心,才是怪事。实际上,还是篮球明星科比o布莱恩特日前一语道破根本,"美国法律体系的不公正",或者正如受害者布朗父母的哀叹,这是美国的"体制问题"。

但也正是在这里,美国法治暴露除了其独特的魅力或者说奇葩之处:美国人相信,在不公正的法律体系下,孱弱无力甚至一度助纣为虐的司法系统,却能够生产公正的"判决",这叫做"程序公正",最起码是个案上的公正。哪怕在历史上,最高法院支持种族歧视的判决曾经推动72万人死亡的内战爆发;哪怕在当前,司法系统可以根据一套形式上发达完善且以民权保护为目的的法治体系,一本正经地判出一个引发示威乃至骚乱的结果。而即便骚乱结束了,谁也不知道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分权制衡变成了相互否决,昂贵而低效的司法无能为力,除非经济和社会出现深层次的结构性变革,否则大家就只能僵持下去。

从制度上解决种族歧视用了两个世纪,从社会上真正解决种族歧视还遥遥无期。弗格森骚乱暴露了我们早就应该留意到的美式治理机制或体制的缺陷:在解决真正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上,它的运行机制有点像西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但其疗效却有点像中医中的所谓"补药",治不了病,但也吃不死人,经过漫长的修身养性、国本培元,也许有可能解决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发展迅疾如飞、问题高发如笋的第三世界国家,人们有多少以188年或者若干个世纪来等待的耐心呢?

原刊于2014年11月28日《环球时报》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