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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革在路上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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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如果获得而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从去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到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披露"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这次继续削减死刑罪名可谓情理之中。但当我看到最后公开的报道中这次要取消9个罪的死刑时,还是感到有点出乎意外的惊喜,因为之前大家觉得这次能取消4-5个死刑罪名就不错了。

这次之所以敢在取消死刑罪名上继续迈出较大的步伐,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我很高兴看到官方有这种认识,作为一个长期研究死刑的学者,我深感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一个国家的犯罪升降,或某些犯罪上升、另一些犯罪下降,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过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使社会治安维护到一个比较好的状态。

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都是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的。这说明了立法削减死刑与司法控制死刑的良性互动关系。一个死刑罪名,只有首先通过司法控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死刑,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发现此类犯罪并没有出现上升的趋势,最后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资诈骗罪,在前几年吴英案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后,因此罪被判处死刑的就很少了。今后,我们要想继续减少死刑罪名,仍然必须首先立足司法实践,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条款逐渐成为"死亡条款"。

持续地较大幅度减少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对这个问题,李适时先生在作修法说明时也讲得很好:取消死刑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在许多刑罚相对轻缓的国家和地区,连无期徒刑的适用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觉得对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好像还便宜了他,其实,判处无期徒刑也是很严厉的惩罚,足以威慑犯罪。何况,像武装掩护走私、强迫卖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等,真有情节极其严重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还可以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判处死刑。

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次拟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已经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这表明,今后我国在继续减少死刑时,除了将重点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领域,对一些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虑取消死刑。此外,这次拟取消死刑的罪名中还有两个军职罪,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这也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在考虑减少死刑时,不要人为地设禁区,即使刑法中的一些敏感章节像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也要纳入死刑改革的研究视野。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过去规定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就要执行死刑,这次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这个修改也是有道理的,试想,一个死缓犯,如果仅仅因为牢头狱霸欺负他而还手致对方轻伤,就要因这种故意犯罪去执行死刑,公平吗?死刑改革是一个从总则到分则的系统工程,这次总则只修改了这一处,之前学界的一些建言,如设立死刑犯的申请赦免制度,废除死刑执行的枪决、统一用注射,将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新生儿母亲和精神障碍者以及将在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精神病的人列入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等,尚没有反映到立法中。

我国早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一直没有批准。据悉,新一届中央领导要求重启批准该公约的研究。公约规定,在那些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里的"最严重的犯罪",按照国际通行理解,应当是指跟剥夺人的生命相关的严重的暴力犯罪。另据我国《参考消息》2012年12月22日报道:2011年世界上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21个。相比之下,就算这次成功地取消9个死刑罪名,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削减死刑,仍然任重道远。

(原载《新京报》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