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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那点事儿
田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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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众人期盼已久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当今中国的时代最强音,在四中全会上讨论这样一个议题,顺应潮流,理所应当。但在媒体的狂欢声中,也难免会有一丝丝担忧。全会肯定会通过一个高屋建瓴、指导未来的“决议”、“决定”之类的文件,但我辈担心的是出席会议的委员们,有多少人清楚什么是依法治国,依什么法、治谁、谁治、治什么。毫无疑问,委员们都是治国理政的精英,但有多少委员对法律及精神,乃至法律运行的实际状况能知之一二?因此,对他们坐在那里研究、表决知之甚少的专业报告的能力深表怀疑。

报告的起草肯定云集了众多的大腕专家,不否认他们在自己的领域中都不乏权威性、号召力,都具有登高一呼、响应者众的能力,膜拜、迷信者大约也是少不了的。他们对治国的阐述绝对会旁征博引,引经据典,古今中外,英美德法,无懈可击。但让人担心的是,这个报告最终会否因为无处下口,没有抓手,缺乏根基,而看起来很美,落实起来很困难。有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缘由的。参加各种会议,认真倾听发言,就会发现很多专家们真的是“书本专家”,对实务知之甚少,其发言大多会集中在,这事有什么意义、价值在哪里、理念是什么之类的东西,扔书袋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柏拉图、康德、亚里斯多德、孟德斯鸠……会鱼贯登场,但对做什么、怎么做很难置喙。恐怕不少专家很不了解对广大中国的现实及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却陶醉于英美德法的制度、理论,不追究产生该制度与理论的土壤,并把外国著述中描绘的美好愿景当成其现实。如此,这些专家在参与文件起草过程中所提出的改革建议很难不是盲人摸象,被改革的对象更将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司法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四中全会也会对司法改革提出具体目标。就现实而言,大家对司法的现状颇有诟病,但又有多少人了解司法的运行机制和运行状况?我们常常奔跑于各级法院之间,省级法院未必了解中级法院的情况,中级法院未必了解基层法院的细节,因此询问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的审判流程细节时,得到的答案经常会是模棱两可的,如“大概如此”、“可能这样”、“也许吧”、“差不多呢”。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决策也颇多微词,认为上面站着说话不腰疼,不接地气,不理基层疾苦;上级法院的领导对下级法院的诉求也高度警惕,认为是部门本位,不愿放弃既得利益。

学者亦然。保障公民权利是司法的应有之意,学者们大都会就此慷慨激昂,洋洋洒洒,然而对权利的内容大多语焉不详。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而言,其内容之繁杂,很难几句话说清。案件受理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保全裁定、中止诉讼裁定、廉政监督卡等……。再以重大程序事项告知而言,延长审限、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又如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人员、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处理、执行裁决、执行结案、执行款分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等,眼花缭乱。然而这些还都是法律的规定,实践中的实际运行状况还会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法律规定也不是那么清楚明了。这些环节对法学专家来说,尚且太过专业,甚至只能凭空想象,对公众而言就更是晦涩难懂。

中国社科院的《法治蓝皮书》对中国司法运行情况跟踪多年,曾连续发布了多个中国司法透明度报告。报告显示,一方面,司法存在许多问题,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的是司法是一项非常具体和复杂的工作。据说,仅从案件内部管理角度来看,一个正常的案件从受理到审结有两三千个信息点要录入电脑系统,否则看似很智能的信息系统就会空转,成为摆设。因此,司法活动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非常之高。法律知识是基本的,但还要语文好、数学好、伦理好,懂一点专业的知识,心理要强大,否则当事人咆哮公堂时肯定难以应对自如,还要有耐心,不排斥加班加点。一个法官即便一年平均审案150件,差不多也要两天审理一个案子,而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样,要看的东西有多有少,卷宗的厚度也不同,跟其他机关的公务员比起来,法官们真的很辛苦,顶层设计的时候,是否真的注意到了他们的心酸?当然,改革总要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改革应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让更多的人受益,使奔命于司法一线的法官们有稳定的发展环境,也使他们能够有职业自豪感和受到尊重。

当然,正是因为司法这些事儿的复杂性,对一个业务不精的法官来说,有可能出现审案纰漏,对一个素质不高的法官而言,有可能出现上下其手的腐败行为。人们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想改变这样的状况,让法官精益求精,让司法腐败无处遁形,实现让裁判者审理、让审理者负责。因此,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改革人权物统一管辖,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赢得了满堂喝彩,法官们似乎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然而,激动的掌声并不能淹没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以人员改革为例,在具体的改革中,一些法院试点时,将会对现有法官人数进行分流,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法官可能会受到影响。理论上说,法官精英化的制度设计方向似乎无可厚非,但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出现诸多问题。比如,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法官人均审案大约在150件,各地情况不一,有多有少。减掉三分之二的法官后,再加上有案必立的要求,精英法官虽然会配备若干助理,但法官仍然要看案卷,仍然要开庭,其审理的案件不会减少,可能会猛增到平均450件,不知道司法改革的专家们是否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简单的算术问题。

司法改革已经提了若干年,法院的工作忽东忽西,忽左忽右。法官们疲于奔命,应付上面的各种指令,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事务,还要面对各种不知所以的考核,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趋紧张。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司法改革以新的面貌出现,最高法院也选择了试点法院。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新一轮改革大多处在偷偷摸摸的状态,各法院的改革方案基本秘而不宣,闭门造车现象十分严重。似乎司法改革就是上级法院的事,是一部分领导的事,不仅社会公众没有插话的机会,被改革的当事人也只能消极等待,甚至媒体报道都受到各种制约。对这么一项涉及到司法系统三分之二人员利益、涉及到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涉及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方向的改革,这种神秘兮兮的改革模式显然是应该摒弃的。

综述之,可以说,司法改革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宏大目标,也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司法改革的复杂性在于是对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进行的改革,不仅需要理论支撑,而且需要实践支持,因此,目前所倡导的司法改革怎么改,改什么,一定要符合实际,否则就会为司法改革埋下了很多未知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