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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版本《县官任法官,不是好主意》,见微信公众号"中国法治评论"
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官微博日前发布,现任平阳县委书记、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的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消息一出,引发网络吐槽。(《南方都市报》2014年9月24日第AA20版)
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选任法院院长,都是严肃而又慎重的。我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都有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对可以被选举为法院院长人选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理论上只要年满二十三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有资格被选举为法院院长;但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法》第9条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也有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学历和法律工作经历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另外,担任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从事法律工作年限要增加一年;法官法施行之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这个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部分确有困难的地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学历条件可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那么,这里面问题就出来了。首先,《法官法》中规定的"高等院校"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那么,党校是不是法定的"高等学校",党校研究生学历是不是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学历",在法律上应该是大有可疑的。而且,《法官法》第12条又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那么,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应该既可从法官中,又可从"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前者自然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后者,是不是意味着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条件比初审法官还要低呢?而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法院院长也是法官,那它又如何跟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协调呢?
这样,问题就比较清晰了。对于一个具体的候选人,如果要被提名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而不发生法律异议的话,虽然其是否担任过县委书记并不是一个减分的因素,但比较明确的是,必须具备《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学历以及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理论上还要通过司法考试。而从法官任职条件的国际比较来看,这些条件已经极其宽松。在几乎所有法治发达国家,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法官主要都是从已经成熟、真正德才兼备,当然也比较年长的法律人--从业至少数年并且无职业伦理和遵纪守法上的不良记录的律师、检察官、学者等人中遴选的,以保证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不过,我国的确长期存在着党政领导干部到法院担任院长或其他领导职务的现象。这一方面是我们培养综合性复合型人才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司法工作的确有其特殊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要求。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应该是中立的、客观的、专业的第三方裁决者,一方面,他们也生活在繁华尘世,但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持对日常具体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喧嚣杂乱的社会思潮的距离,保持一种超越的状态,从而能够依照专业的法律知识、缜密的法律推理和论证,冷静理性地实现公正裁判。因此,法官是极其专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学历,更需要经历;再聪明、学历再高的人,不经历练,都很难成为现代社会的合格法官。
因此,如果对所有相关法律都做最宽泛的理解且不考虑通过司法考试因素的情况下,县委书记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也未尝不可。以其更宽的视野,也许会做得很好。公众吐槽的本质,不是质疑某个具体的人能否做法官,也不是质疑县委书记能否"转岗"做法院院长。而是具备什么资质的人才能做一个名法官或者法院院长?其背景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在某些方面客观上所存在的疑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完善遴选机制,四中全会也即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做出新的重大部署,这都是对人民关切的回应。那么,以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方式来遴选法官和法院院长,就不仅是中央精神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