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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赵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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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与印度世界事务委员会、缅甸战略与国际研究所6月27日在北京共同举办"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座谈会"。尽管已诞生一个甲子,"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五项原则顺应新中国对外关系需要而产生,构成我独立自主外交政策基石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完整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彼时,朝鲜战争刚结束不久,中国迫切需要打破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孤立和封锁,与世界各国建立新型国家关系。同时,作为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新兴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也有改变旧的国际关系面貌,对国际法发展做出自身贡献的主观要求。

五项原则一经提出,便构成我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基石,中国此后提出的"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以及习主席提出的亚洲新安全观都与其一脉相承。此外,首先提出、积极倡导和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贯主张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新秩序,也是中国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五项原则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法律武器

五项原则诞生后,很快成为发展中国家处理彼此关系,以及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1954年6月底,周总理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向世界各国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1955年4月举行的万隆会议上,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引申而来的"亚非会议十项原则"得到了渴望建立新型国家关系的24个与会国的一致赞同。

五项原则之所以首先为发展中国家所拥护,是因为二战结束后,亚洲非洲的新兴独立国家仍面临霸权国家的侵略和干涉威胁,都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五项原则无疑就成为这些国家反侵略、反干涉、争取合法权益、争取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法律武器。

五项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是世界各国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

由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高度一致,并对《联合国宪章》原则有所发展,早在20世纪50年代,五项原则就得到了国际公认,彰显了普遍适用性。1957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间和平与善邻关系》的决议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写入了五项原则并要求将这些原则作为建立和平和睦邻关系的依据。这表明,五项原则构成了适用于各类国家之间关系、适用于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包含了各国处理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

总之,60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住了历史考验,不但成为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政策基石,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60年后的今天,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大有市场,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严峻,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原载《解放军报》2014年6月28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