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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于《法制日报》2014年6月21日第7版,有删节
6月19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决去年12月26日带头强行闯入解放军香港驻军中环军营的首犯招显聪罪名成立,入狱2星期、缓刑12个月。另外两名被告张汉贤和谢咏雯,各被判罚款2000元港币。余下一名被告由于尚未成年,在开审时已移交儿童法院处理,后延至6月25日判刑。虽然在“虐猫”即可被法庭判处16个月监禁的香港,这个结果令招犯自己都因“轻判”而“出乎意料”,但经司法判定有罪者即为罪犯。在此之前的6月9日,香港高等院判决,立法会议员、香港社民联成员梁国雄刑事损坏及破坏社会安宁控罪成立,入狱4周。这些判决都体现了香港司法机关坚守法治、维护香港社会秩序的一种态度。
擅闯香港驻军营区,理应受到法律惩处。早有香港市民表示,“港独”分子被捕已是“小惩大戒”,因为回归前擅闯驻港英军军营,可能会被实时枪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12条明确规定:“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香港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香港特区《公安条例》第38条也规定,未经依法许可进入香港驻军军事禁区的,“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2年。”因此,招犯及其党羽在未经批准、并不顾哨兵警告的情况下,强行闯入中环军营进行滋扰的行为,毫无疑问是犯罪行径。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进入法院前,招犯和他的一名支持者仍在喊港独口号。尽管这种行为显然不得人心,一名中年男子忍无可忍,当场两掌将招犯击倒在地,并斥责其分裂国家行径。就在一周前的13日夜间至14日凌晨,香港立法会遭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暴力冲击,很多激进组织成员参与撬大门、毁外墙、冲击警方防线等暴力活动,最终10人受伤、21人被捕。而他们费尽心机所欲推动的“6?22占中”以及一系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妨碍2017年“普选”正常进展的行为,也正在破坏香港社会稳定、危及香港发展繁荣。
祖国内地与香港是血脉相连、人文相通、经济相融的命运共同体,两地经贸关系日益紧密,各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无论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抑或2003年非典肆虐,还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每当香港遭遇困难和挑战,中央政府总是在关键时刻义不容辞地出手相助,帮助香港转危为机、渡过难关。因此,两地理应同呼吸、共命运、齐奋斗,理应同舟共济、相扶相持、共生共荣;但近年来香港社会一小撮激进分裂分子及反对派人士越来越极端、甚至勾结外部势力干扰破坏“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的行为,令人震惊,也令人深思。
作为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并没有行使其在香港享有的全面管治权,而是对香港给予了高度信任,真诚而严肃地履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香港也的确享受了切实的“高度自治”,但为什么一小撮极端势力仇视祖国内地、煽动陆港对抗,甚至不惜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图谋分裂国家的丑剧仍然愈演愈烈?答案可能很多,有祖国大陆全面崛起背景下部分港人的心理落差,有金融危机下香港经济的困难与结构失衡等等,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则是某些方面香港法治发展遇到了问题,甚至现行法律都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
最根本的问题是,《基本法》所规定“一国两制”中的一国没有得到部分港人的真正理解,甚至遭受故意曲解。包括某些精英人士在内,部分港人片面强调“两制”,刻意淡化“一国”,故意漠视“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构成了香港的宪制基础”的事实,却忘了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权力全系中央授予,根本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直至发展到一小撮极端分子煽动独立的闹剧。而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怠滞。根据《基本法》第23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定迄今未能得到落实,成为香港各种极端、甚至分裂组织滋生蔓延,甚至受到纵容的一个重要根源,导致许多冲击国家主权,煽动分裂国家,甚至勾结境外反华势力阻碍一国两制实施的行为都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事实上,在英国进行殖民式统治时,香港《香港罪行条例》曾经坚定维护英国及其女皇,其第1条即规定“叛逆罪”,伤害甚至公开表示意图伤害英女皇,以及其他相关危害英女皇和英国的行为,均属叛逆,“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但在回归之后,对于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及政权安全的行为,却缺乏明晰的规定。而由于“23条立法”怠滞,以及对《基本法》“一国两制”的曲解,不少香港特区政治精英明里暗里勾结境内外势力,暗通款曲。一些议员辩称与外国领事会面是政治惯例,甚至更为荒唐地主张,英国是《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和《基本法》协商方,与英国沟通更为正常。由于香港当前对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政治伦理规定的缺漏,使得这些人“身在汉营心在曹”,政治认同模糊,政治伦理失范。
在任何法治昌明的国家,都首先需要公职人员爱国守法。因此,香港特区应该履行其宪法性职责,以法例对公务人员的获任资格、行为规范、行政伦理及惩处进行更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应该明确,特区公职人员个体不享有外交权,其与境外的政治性交往必须事前申报、事后汇报并存档,对于议员的不当行为,根据《基本法》第79条第7项的规定处理。而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通过解释《基本法》第23条的“三个禁止”以及第六节关于公务人员的规定,并寻求与现行香港法例的衔接以获得支撑。
法治是现代社会繁荣和发展的基本底线与重要保障,香港法治更是在香港人民与殖民者进行了一百多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之后才逐渐得以确立的宝贵财富,来之不易。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法治给予了至关重要的承认与尊重,香港人民应该珍惜中央的真诚与善意,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切实维护香港法治。只有如此,才能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找到最大多数香港人都能够接受的共识,以坚强的意志贯彻法治的精神,与一小撮破坏“一国两制”甚至冲击国家主权者做坚决的斗争,从而维护香港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