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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医案件的危害及原因分析
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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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与医治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已由单纯的医务人员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全体机构和人员;“患方”也由单纯的求医者扩展为与求医者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等。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医患双方均以“战胜病魔、早日康复”为其追求的目标,而且,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求得比较好的治疗效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伤医案件频发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伤医案频发的现状及危害

近一段时间来,“温岭”杀医案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该案被列为2013年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一。[1]

2013 年10 月25 日上午8 点半,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患者连恩青因对其本人之前在该院的鼻内镜下鼻腔微创手术结果持有异议,便带着一把榔头和一把近三十厘米长的匕首到医院寻找之前为他看病的主治医生,但主治医生不在,他就用匕首向在场的另一名医生王云杰连捅7刀,医生当场死亡,之后他又捅伤了另外两名医生。血腥的现场和悲剧性的结果,引起社会震动。

12 月4 日,台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连恩青提起公诉。2014年1月27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恩青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号,二审开庭认为,连恩青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最终,法庭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4月1号,二审公开宣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连恩青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4月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面对面》中,被告人连恩青在接受采访时,仍然坚持认为医院在撒弥天大谎,并狠狠地说“(受害人是)自作孽不可活,他咎由自取”、“我无悔,只有遗憾”。

是什么样的仇恨,两条人命(受害人被杀和被告人被判死刑)都不能化解。

“温岭”杀医案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现在才有的,各种骇人听闻的伤医事件一再发生。例如,2001年7月10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湖南省中医学院附一医院血液科教授王万林在回家的路上被其医治的患者彭世宽推倒在地,彭世宽用刀朝王教授身上猛刺46刀,王教授因抢救无效死亡。[2]又如,2003 年8 月24 日上午8 点30 分左右,武汉市“同济来福康”门诊部发生血案, 31 岁的青年患者因与该院为治疗费用协商未果而发生严重冲突, 最后竟持刀将6 名医护人员乱刀捅倒在地,其中,两名主治医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有4名受伤。凶手当场畏罪自杀。[3]再如,2010 年7 月,被告人吴某之妻贾某在武冈市中山医院进行手术时出现意外情况,中山医院后将贾送至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长沙湘雅附三医院治疗。围绕贾的医疗费,吴某一家与中山医院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 年8 月,吴某与亲戚朋友多人多次到中山医院采取关大门、堵收费窗口等手段闹事,行关闭医院大门,并在医院大吵大闹,并把医院的一扇铁门踢烂。在医院食堂殴打医生邓吉军时,医院副院长姜远正从食堂出来后,被秦某、吴某等人团团围住拳打脚踢,夏某将姜远正踢倒在地,其他人继续对倒地的姜进行殴打。秦某从地上捡起一块大理石板块朝想从地上爬起来的姜远正的头部猛砸了一下,姜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2010 年8 月28 日死亡。[4]据统计资料显示,仅2011年,全国就发生了10起砍杀医务人员的血案。[5]近期发生的伤医案件还有2014年2月1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出诊时被一名男子用铁管猛击头部致死;[6]2014年3 月4 日,广东潮州中心医院医生收治一酒后急性酒精中毒患者,下半夜抢救无效死亡,3 月5 日中午家属纠集了一百多人,押着当晚的值班医生在医院内游行,持续约半个小时。[7]

二、诱发伤医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基于患者到医院治疗而产生的。对于患者来说,身体不适、内心焦虑、家人担心,到医疗机构是为了求得救治。而医疗机构的现状却是挂号难、看病难、住院难等等,甚至医务人员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的态度有时也是居高临下、冷漠等等。可见,相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从弱势群体演变为穷凶极恶者,一定有其深刻的原因。

(一)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过错是诱发伤医案件发生的前提

1、部分医生医德医风存在问题

如今中国的医生“差的不是技术,而是医德,是为患者服务的意识。”[8]从现实的医患纠纷产生的情况看,医院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服务不周到,对病人关心不够;(2)不能及时与病人交流沟通,交流时语言生、冷、硬;(3)医院的服务设施和环境不够完善,对病人的医疗服务产生影响,既不做解释,又不采取措施,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4)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5)自费药品比例增加后,病人对医疗费用更关注,而医护人员在执行收费标准时有偏差;(6)医务人员与病人交流时缺少交流艺术,语言表达能力不强;(7)不能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存在着求医思想,不能正确处理好医患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8)在医疗缺陷上,医生之间或医护之间,缺少应有的弥补,学术争议,持不同意见时,说话不注意场合,使病人或家属产生误解。[9]

2、个别医务人员针对患者实施犯罪

通过公开的媒体报道,我们看到,近年来,医院针对患者的犯罪也时有发生,主要涉及到侵犯患者隐私权、销售假药、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职务上的钱权交易等腐败犯罪、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令人发指的医生贩卖婴儿的行为等等。这些犯罪行为进一步激化了已经非常严重的医患矛盾。例如,2011年至2013年7月案发,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淑侠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使家属放弃对婴儿的治疗并交由医生处理等手段,伙同他人,先后将至少7名婴儿予以贩卖。这些不良医生的手段并不高明,之所以能一再得手,医德败坏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监管的篱笆扎得不牢,致使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漏洞,而这些漏洞的叠加,则导致了悲剧的一再上演。正如陕西省有关方面在初步调查后认为的那样,此案是一起严重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事件,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10]2014年1月14日上午9时,陕西省渭南中院对张淑侠拐卖儿童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淑侠以获利为目的,将多名婴儿拐卖给潘某某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淑侠身为医务人员,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新生婴儿多人,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张淑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引起了全国的震惊。 拐卖婴儿犯罪,侵犯的是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他人的家庭关系,是对人性的公然践踏,必须严厉惩处。只有完善“制度治理”并辅以“法律零容忍”,犯罪土壤才能逐步消除。[11]

(二)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过错是伤医案件产生的必要条件

1、患者维权难,导致其选择错误的维权方式

如前所述,相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患者属于弱势群体。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医疗专业领域的知识和信息量相比较是极不对称的,特别是一些疑难病症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医生往往给患方解释不通或解释不透彻,一旦患者病情突变或与患者自己理解的诊治结果出入较大,便引发医患纠纷,而医院往往不愿承认有过错,这就导致医患矛盾层层升级。为了明确医疗事故责任而需要做出医疗鉴定时,往往因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使得医疗鉴定结论不可能科学、公正。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对于患者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无处申冤。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同机构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不尽相同,这也给患者及其家属维权带来障碍。例如,六年前,84 岁的老太太贺某因感冒前往北京朝阳医院治疗,其间因窒息变成植物人。在住院期间,护士错将 200cc 的 B 型血输给了 O 型血的贺某,导致老人病情加重,并于三个月后死亡。对此,朝阳医院的专家委员会一致认为,贺某错误输血之后没有出现急性溶血反应以及与错误输血相关脏器的损伤,所以事故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而朝阳区医学会认定,北京朝阳医院违反《静脉输血护理操作规程》,患者贺某被输入异型血后,出现心率增快、体温升高、呼吸加快、血压改变,化验检查显示其血色素、血小板有所下降,转氨酶、总胆红素升高,由此给贺某的病情带来一定影响。可见,对于同一个案件所作的两个结论明显不一。[12]

当患者的权利被医疗机构非法侵犯时,患者的维权过程往往是一个从希望到失望最后变成绝望的过程,诉求无门,最终极易走上暴力维权的犯罪道路。

2、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导致对医院提出过分要求

随着人类的进步,医学也在不断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医疗的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病都是可以完全治愈。在一些伤医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患者及家属对于病情的痊愈抱有太高的期望,为了治病,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当病情不见好转而且可能变得更糟,就容易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产生误解,把所有的责任归罪于医疗机构。由于患者在医疗信息与知识上的欠缺, 他们并不一定能准确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而如果医疗机构又没有及时作出沟通,特别是道德情感信息, 来填补医患之间的信息鸿沟, 那么,一些微不足道且也许未必正确的信息, 往往都有可能左右患者对医疗行为合理性的判断。[13]误解的加深,仇恨的加剧,进而使得主治医生或者医疗机构的其他无辜人员成为患者或其家属暴力报复的对象。

综上所述,“闹医”、“伤医”、“杀医”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深入研究伤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其频发的深层原因是进一步探讨行之有效解决方案的前提条件。


[1] 参见《检察日报》2013 年12 月26 日第5 版。

[2] 夏天、李东:《医患关系引发惊天血案》,载《康乐园》2001年第11期。

[3] 胡勇:《医患纠纷协商未果酿惨剧》,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3年8月31日。

[4]参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31 号“秦某等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5] 胡骏、陈淑婷:《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与对策》,载《医学与社会》2012年第9期。

[6]《新华每日电讯》2014 年2 月19 日第5 版。

[7] 杨涛:《押医生游行涉嫌多重违法》,载《法制日报》,2014年3月7日第3版。

[8] 吴杭民:《贩婴事件曝出医院管理巨大漏洞》,载《法制日报》2013年8月7日第7版。

[9] 赖云龙:《从医德医风谈医疗纠纷的起因和对策》,载《职业卫生与应急求援》,2008年第2期。

[10]陈华、丹平:《贩卖婴儿案:失守的不仅仅是医德》,载《河北日报》2013 年8 月8 日第2 版。

[11] 参见《检察日报》2014年1月15日第4版。

[12] 《护士输错血被刑拘引争议》,载《健康报》2013 年12 月9 日第6 版。

[13]伍德志:《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与信任》,载《法学家》家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