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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根源是防恐的最高层次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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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来说,恐怖主义的产生和蔓延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民族和历史原因,要消灭恐怖主义,就得消灭产生它的根源,这是预防恐怖主义发生的最高层次

□刘仁文

恐怖主义及其犯罪虽然由来已久,但2001年的美国“9.11”事件还是空前地震撼了全人类。恐怖犯罪目标的任意性及其所追求效果的轰动性,使每个无辜的人随时都可能遭到灭顶之灾。恐怖犯罪危害之烈,全人类共同为之愤慨。尤其是,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恐怖主义者的恐怖犯罪手段越来越科技化,越来越难以在事前发现,恐怖犯罪一旦得手,后果往往出人意料的严重。因此,反恐任务也就异常得艰巨。

反恐有赖各国联手

事实教育了全人类,恐怖犯罪是一种跨国界的国际性犯罪,有赖于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打击恐怖犯罪有赖于各国的联手合作。事实上,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恐怖主义乃全球公敌,必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但遗憾的是,具体到实践中,各国在恐怖主义的定义、认定和反恐合作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的分歧,以致出现“一个人的恐怖主义者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战士”的困境。

中国是恐怖主义的直接受害国,我国部分地区是恐怖主义的重灾区。例如,以分裂国家为政治目的、以极端主义为指导思想、以暴力恐怖为工具的“东突”恐怖势力,不仅与国外恐怖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还得到西方某些势力的支持,他们在我国新疆等地区制造了大量的暴力恐怖事件。1997年的新刑法适时规定了恐怖组织犯罪,其后立法机关又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分别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反恐方面的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但必须正视的是,新疆的暴力恐怖活动仍在波浪式地推进,并总体呈升级态势。对此,我们不能不保持高度警戒。

虽然反恐不只是一个刑法问题(甚至也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在反恐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这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个法治社会,对于任何制造恐怖事件的个人和团体,都需要动用刑法来予以惩治,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刑法本身可以发挥预防作用,这种预防作用不仅体现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上,还体现在刑法通过适当的提前介入来及时发现恐怖组织和活动,防止恐怖活动的进一步发生。

刑罚反恐作用有限

刑法通常规定的犯罪可归结于传统安全问题,对此我们已经熟悉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但现在我们面对的恐怖犯罪活动,其社会政治性质属于非传统安全问题,其特征如行为鲜明的意识形态,危害的凶残性和恐惧性,危害边界的离散性和广延性等,突破了我们的知识框架,大大增加了防治和应对的难度。

面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各国纷纷出台了一些应急性的反恐刑事立法,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诚然,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对于任何一个政府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任务,为确保其成功,采取一些必要的干预措施(如对电话实施监听和对电脑实施秘密侵入),将刑法介入的时间提前(如不管是否有犯罪活动,只要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就是犯罪),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反恐斗争中,并非所有的方式都是合理的,还应坚守法治和人权的底线。人们不愿生活在恐怖活动的阴影中,也同样不愿生活在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受到严重威胁和侵害的恐怖中。毕竟恐怖主义只是极少数,一个社会发生恐怖主义犯罪的概率也不是常态,若因反恐造成人人自危,则得不偿失。

因此,理想的反恐立法应是在彼此矛盾的目标追求中获得恰到好处的平衡,比如在对电话实施监听和对电脑实施秘密侵入时,要在审批环节确保绝大多数本来就与恐怖主义不沾边的民众被排除在这种监听和秘密侵入之外;即使极少数有涉恐嫌疑的人被纳入监听和秘密侵入的视野,也要确保其与涉恐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反恐法涉及众多法律领域,如警察法、情报法、军事法、金融法、移民法、电信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等。综观那些反恐经验积累较多的国家,可以发现,刑法在其反恐内容中所占的比例其实是很小的。经验也表明,对于那些心中充满仇恨、渴望“圣战”后进入天堂的恐怖分子而言,刑罚威胁所起的作用更小。从根本上来说,恐怖主义的产生和蔓延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民族和历史原因,要消灭恐怖主义,就得消灭产生它的根源,这是预防恐怖主义发生的最高层次。

(本文节选自《刑事法视野下的社会稳定与反恐》前言)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1106/Articel11004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