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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经历和了解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发展梗概
马骧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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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国环境法学开拓起步

 

1977年,"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当时主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立即启动了《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工作,他们最早敏锐地意识到保护环境需要法律、需要依靠法制。这是他们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的正确结论,很有法治思想,令人敬佩。

起草工作开始后不久,他们邀请我们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派人参加。当时在我们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法还是新鲜事物,大家对其很陌生。我和我的同志任允正因为在编译室从事外国法学研究和翻译工作,从外文资料中对环境保护法略有一点了解,法学所领导便派我们去参加。由于这是"文革"后法学所第一次应国家主管部门邀请参加立法工作,环境保护法又是新生事物,所领导非常重视,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准备。是年10月,国务院环保办召开会议,讨论他们委托山东省环保办提出的《环境保护法》草案初稿。在认真听取环保办负责人王宗杰和草案起草者的说明及大家的发言后,我们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介绍了苏联的环境保护立法情况。我们的发言得到了环保办和与会同志的欢迎。环保办领导王宗杰同志热情邀请我们参加法案起草工作,要我们多收集翻译一些外国的有关资料供起草小组研究参考。

实行法制是经过"文革"浩劫后每个法律工作者和全体国民的迫切希望,保护环境是造福人民的伟大事业。在大家的信任和鼓励下,我们满怀激情加入了这项工作,把它看作是一次难得的理论联系实际为国家法制服务的好机会。

对于国务院环保办邀请我们参加《环境保护法》起草工作,法学所领导积极支持,要求我们务必努力做好。根据环保办的要求和所领导的指示,我们收集了大量资料,进行研究,并组织翻译了美国、苏联、日本、西德及北欧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编成《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供起草小组和有关部门参考。

1978年4月,国务院环保办负责人王宗杰在山东济南召开《环境保护法》起草小组第二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了国务院环保办的周富祥等同志及山东省环保办邵平主任、上海市环保办靳怀刚主任等数个地方环保办的领导和我们法学所的任允正及我外,还有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芮沫教授,张宏生副主任和我们社科院经济所的两位同志。会议对山东省环保办提出的《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讨论,全体会议研究了一个基本框架,由我们几个年轻的同志具体讨论拟出章节条文,最后全体会议再次讨论,完成了准备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我们法学所的两位同志由于准备充分,发挥了重要作用,马骧聪和国务院环保办的周富祥、山东省环保办的张家其一起担任执笔人。

济南会议后,国务院环保办将《环境保护法》(草案)发给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见。在北京也举行过一些征求意见的讨论会。如1978年初冬,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筹委会在香山开会,环保办要我向筹委会介绍《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起草情况和内容,征求大家意见。1979年春天,环保办副主任曲格平受环保办主任李超白委托,召开环保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最后审定《环境保护法》(草案)。我作为起草人之一也参加了这次会议。此后不久,由曲格平副主任将《环境保护法》(草案)送交国务院法制部门,我受邀陪同曲主任前往。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参加国家第一部保护法的起草,使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但由于环境保护法是一门新兴学科,在苏联学习时没有这门课程,只读过土地法(其中包括水法,森林法等),深感知识不够,而《海洋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起草任务又相继下达,紧迫的立法任务要求我必须重新学习。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公益性则使我很快爱上了这项造福人类的事业,给了我无穷的动力,决心为其奋斗终身。就这样我放弃了原来的专业和工作,转向了环境法学这一新兴法律学科的开拓研究。为了起草《环境保护法》,我们编译出版了环境法律资料集《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2月版)。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法学研究,我在《法学研究》1979年第2期和《环境保护》1979年第4期上发表了《环境保护法浅论》和《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两篇论文。

由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邀请法学所参加国家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起草,法学所在全国率先开创了环境法学的研究。法学所领导和社科院领导对这一新兴学科的研究都很重视。我记得在1979年春天有一次,韩幽桐副所长特意对我说,胡乔木院长及院领导对我们开展环境法学研究很重视,说环境保护很重要,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学科,应当认真研究。于光远副院长也很支持我们的环境法学研究。1979年夏天,他曾通过张友渔副院长通知法学所要我代表他去参加谷牧同志召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1980年,他还参加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太原召开的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会议。为了加强这一学科的研究,法学所还从北京市环保局调来了本科学法又比较了解环境保护的文伯屏同志。1980年11月,社科院组织由院领导梅益同志为团长的中日友好学者访日团赴日本进行学术访问,特意把考察环境法制作为重点任务,吸收我和中科院两位研究环境保护的人员参加。1986年院所领导又派我和文伯屏同志去东德考察环境法制。由于院所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法学所不仅在全国首创环境法学研究,而且锐意进取,开拓性研究环境法治和环境法学的重大问题,积极参加国家立法等活动,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北京大学也是最早开展环境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单位。如上所述,他们的芮沐教授和张宏生副系主任参加了1978年4月的《环保法》起草小组会议。后来,张宏生教授英年早逝,芮沐教授没有更多地去研究环境法,但金瑞林教授和程正康教授(后来还有汪劲教授),在北大把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推向了前进,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和教学,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施行,推动了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工作,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法律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增多,高校的一些法律院系陆续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开展教学和研究。其中如: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律系、西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律系、中南财经政法学院、中山大学、厦门大学、苏州大学、深圳大学、辽宁大学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的远见卓识,在1981年9月武汉大学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一起,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学研究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并30多年来一直站在环境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前列,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环境法学的发展是和国家的整个法治和环境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环境法学从研究环境立法及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开始,进而扩展到环境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种环境法治问题,以及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研究,30多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研究深度和广度日益加深和扩展,研究水平逐年提高。综合来看,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末,是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和初步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环境法学研究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展开的。

一是环境立法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明确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保护环境,实行环境法制。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具体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制定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法规。"国家要实行环境法制,首先必须立法,必须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因此,为什么要制定环境保护法?它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如何?国家应该制定哪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构建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立法应当遵循什么指导思想和原则等等,都必须进行研究,给予解答和论证。

二是环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我们开始进行环境立法时,环境法对我们来说还很陌生,对其知之甚少,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探索:什么是环境法?它是怎么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的目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与其他法律是什么关系?它的性质如何?有什么特点?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制度?什么是环境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理论基础是什么?研究方法有什么特点?研究领域和体系如何?等等。

为了研究以上两大课题,还必须对外国环境法进行研究。因为现代环境法和环境法学是首先在西方环境问题突出并具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发展起来的,而由于环境保护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有许多共同之处。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起步较晚,特别需要研究走在前边的国家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学习和借鉴他人的经验,促进我国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发展,使我们少走弯路。

(二)由于广大环境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开拓进取,积极探索,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不断涌现出来。其中关于环境保护法基本理论和环境立法问题的论文和著作,主要有:

马骧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论文:《环境保护法浅论》(《法学研究》1979.2),《健全法制,加强环境管理》(《山东环境》1980.2),《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探讨》(《中国环境科学》1981创刊号),《宪法与环境保护》(《法学杂志》1981.4),《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3),《新宪法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83.2),《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立法体系》(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动态》1984.1),《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与展望》(《中国环境科学》1989.5)等。

专著:《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4),《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文伯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论文:《略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1980),《环境保护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1980),《谈谈环境保护法》(1981),《论大气污染控制的立法》(1981),《略论噪声控制的立法》(1982),《论<水污染防治法>》(1984),《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体系》(1984)。

专著:《环境保护法概论》(1982.12)。

金瑞林(北京大学法学院)--------论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980),《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及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本原则》(1981),《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和作用》(1982),《中国环境法的特色和立法动向》(1983)。

专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1985)。

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论文:《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及特点》(1981),《环境权初探》(1982),《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3),《论环境法的公益性》(与凌相权合著,1983)。

专著:《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88)。

罗典荣(中国政法大学)-----论文:《健全法制,保护环境》(1980),《完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吴长德合著,1984),专著《环境法导论》(主编,1988)。

邓建煦(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论文:《健全法制,保护环境》(1980),《加强法制,保护环境》(1981)。

蒋碧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环境法学初探》(1981),《谈环境保护法》(与邵伯定合著,1982)。

著作:《环境保护法讲话》(与郭锐合著,1982)。

窦玉珍(西南政法大学)------论文《排污应当收费》(1981),专著《环境法通论》(1989)。

彭守约、陈汉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环境保护法教程》(1983)。

彭守约-------论文:《试论农业环境的法律保护》(1984),《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1984),《浅谈我国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几个问题》(1985),《略论水污染防治法》(1985),《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1985)。

陈仁(华东政法大学)-------论文:《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几个问题》(与汪学文合著,1983),专著《环境保护执法导论》(1988)。

张孝烈、钟澜(西南政法大学)-------专著:《环境保护法基础》(1985)。

张孝烈-------论文:《环境保护标准的法律调整》(1986)

韩德培(武汉大学环境法所)-------《环境保护法教程》(主编,1986)。

程正康(北京大学法学院)----专著:《环境法概要》(1986),《环境法》(1989)。论文:《环境法的几个理论问题》(1988)。

罗辉汉(中山大学法学院)-------专著《环境法学》(1986)。

邵伯定-------《简明环境法辞典》(1989),等等。

(三)环境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基本理论和环境立法问题的重要研究课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设立各种管理和保护制度,而法律行为准则和制度是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制裁。因此,法律必须明确规定适当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在环境立法发展的初期是一片空白,必须抓紧进行研究。环境法学研究对此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从理论上为立法提供了支撑。其主要论文有:马骧聪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法律责任》(《法学研究》1981.5),程正康的《谈谈环境法中无过失责任问题》(1982),张孝烈的《试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983),罗典荣和刘玉明的《略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损害赔偿》(1984),丘国堂的《浅谈环境法中的损害赔偿问题》(1984),米健的《论公害的民事责任》(1984),吴景城的《略论我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1984),陈立虎的《论固体废弃物的法律控制》(1985),雷凯的《略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5),蔡守秋的《论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1986),马骧聪、崔岩的《危害环境罪立法形态及特点》(《法学评论》1986.5),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李启家的《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制度的探讨》(1989),肖隆安的《公民、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1990)等等。

(四)关于外国环境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起初是论文和翻译法规及著作,后来是外国环境法学研究专著。论文方面如:马骧聪的《日本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国外社会科学》1981.4),《关于苏联自然保护立法和管理的几个问题》(《国外法学》1984.1),以及《保加利亚自然保护的立法和管理》(《国外法学》1986.6)等一系列关于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论文;北京大学康树华的《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法学研究》1982.2)。翻译方面,有马骧聪主编的《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1979),康树华翻译的日本环境法学家野村好弘著《日本公害法概论》(1982),程正康翻译的欧共体成员国《污染控制的法律与实践》(1982),黄之英等翻译的《苏联环境保护法概论》(1985),程正康等翻译的《美国环境法简论》(1986),文伯屏,宋迎跃翻译的《美国环境法手册》(1988),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肖隆安等翻译的《亚太地区环境立法与管理体制论文集》(1990)和陈明义,李启家等翻译的《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等等。

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了研究外国环境法的论著,它们是:文伯屏编著《西方国家环境法》(1988),中国政法大学丛选功著《外国环境保护法》(1989),马骧聪著《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1990)等。这些著作分别对有关国家的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体系、基本制度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五)随着研究队伍的扩大和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法学界还进行了一系列全国性的学术讨论和交流。其主要有:

1、1983年9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下属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在四川召开环境法学讨论会,提出要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试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并加强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妥善处理环境纠纷,从各方面保证环境法的实施。

2、1985年3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国家环保局在厦门召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环境法制研讨会,讨论加强特区和开放城市的法制建设,防止外商向我国输出公害,转嫁污染问题。

3、1986年12月,国家环保局和武汉大学在武汉大学召开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进一步研讨加速建立我国的环境法体系问题。

4、1990年5月,国家环保局和武汉大学在武汉召开环境法制研讨会,探讨贯彻执行新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中国环境法学经历了自己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其标志是创立中国环境法学,确立其在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构建理论和研究体系框架,探索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和环境法治基本问题,推动中国环境法治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环境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上个世纪90年代是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个时期的时代背景是,80年代末中国环境资源法治和环境资源法学得到了初步发展,但还很薄弱,必须继续前进,而90年代国际国内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为中国环境资源法治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机遇。一是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共聚一堂,一致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肯定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并通过《21世纪议程》,规定人类在各个经济社会领域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要求世界各国共同执行。中国是环发大会的积极参与者,会后不久就决定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很快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规定从各个领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是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过去的计划经济进行彻底改革。三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并在1999年写入宪法。四是在90年代末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完成,中国即将正式加入WTO。这些新的情况要求中国环境资源法从观念到制度都必须进行根本的变革,要求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必须适应新要求加强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环境资源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一)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研究完善和健全环境资源法制问题,促进国家修订不适应新形势的旧法律法规和制定新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它要求发展必须是为了人民,必须在当代的各国人民之间和国内各地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并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其关键和前提是要使发展必须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支撑的范围和限度内。为此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放在更高的战略地位,将其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根据这一要求,我国先前制定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到各项制度安排,有许多需要修改,也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具体到环境资源法来说,就是要更多地通过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去保护环境资源。但我们过去制定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主要规定的是行政手段,对民事、经济手段规定得少。这不仅需要修改过去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新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其他部门法的协调配合。

依法治国要求制定良法并切实执行,关键是规范政府行为,要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我们过去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大都是官本位,规定政府的权力多义务少,公民的义务多权利少,基本上是管民的、管老百姓的。因此,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必须在理念上和制度设置上根本改变,把重点放在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

围绕这些问题,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们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发表了大批论文和著作。如马骧聪、陈茂云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建设》(1994),王明远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995),蔡守秋的《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1997),李挚萍的《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完善我国环境法的影响》(1998),马骧聪的《中国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现状和展望》(1999),张坤民的《中国环境法律制度》(1992),马骧聪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完善环境法制》(1994),金瑞林的《市场经济与环境立法》(1995),金瑞林、汪劲著《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基本问题研究》(1999),彭守约等编著《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1993),陈明义、李启家著《固体废弃物的法律控制》(1992),李启家《中国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原则》(1998),张梓太《排污权交易立法构想》(1998)等。

(二)加强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研究

由于环境法是新兴事物,我们的环境法学研究时间很短,许多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认真研究,需要加强,其中包括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环境权、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功能和作用、环境法制建设基本理论问题、环境法与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关系等。这方面的论著如:韩德培主编《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1990),马骧聪、蔡守秋著《中国环境法制通论》(1990),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1990),戚道孟著《环境法》(1990),陈仁著《环境法概论纲要》(1991),胡保林主编《环境法新论》(1992),肖隆安主编《大气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1992),金鉴明、王礼嫱等主编《中国自然保护立法基本问题》(1992),张孝烈等著《环境保护法》(1993),胡保林等主编《环境行政法》(1993),邵伯定、吕忠梅著《环境法论》(1994),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1997),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1997),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1999)等。论文有:陈茂云的《论公民环境权》(1990),吕忠梅的《论公民环境权》(1995),陈泉生的《当代环境法理论基础初探》(1998)等。

(三)加强环境执法司法研究

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初步做到了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但制定法律是为了执行法律,有了法还必须保证法的实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随着立法的发展,法律的实施问题也提上了环境法制和环境法学研究的日程。环境法学界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90年代进一步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其主要成果有:马骧聪的《论保证环境法规的实施》(《环境污染与防治》1985.3),李启家的论文《环境法中行政处罚形式的探讨》(1987),马骧聪的《略论环境法的实施保证》(《法学研究》1988.1),陈仁著《环境保护执法导论》(1988),贵州省环保局赵永康编著《环境纠纷案例》(1989),陈泉生论文《环境侵害及其救济》(1991),蔡守秋专著《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1991),肖隆安主编的《环境管理和行政执法》(1991)及肖隆安的论文《中日环境纠纷处理法律制度比较》(1992),游成龙著《环境保护法解析》(1991),田增、旷天化主编的《环境行政执法与诉讼》(1991),窦玉珍论文《论环境行政执法》(1993),陈汉光编著《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处罚》(1993)和《公害纠纷的行政处理》(1994),上海市环保局和华东政法学院编著的《环境污染厂群矛盾与处理对策》(1994),解振华主编的《中国环境典型案例与执法提要》(1994),李艳芳著《环境损害赔偿》(1997)等。

(四)继续推进外国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研究

健全和完善中国环境法治,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因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各国的环境法治发展很快,有许多新的东西需要了解。因此,中国环境法学界对其他国家环境法的研究在不断加强,在这方面出版了多部著作,对有关国家的环境法进行较全面系统的综合研究,并与中国环境法进行比较,探索环境法治的共同规律和各个国家的特点。除前面提到的《西方国家环境法》(文伯屏),《外国环境保护法》(丛选功),《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马骧聪)外,有王曦的《美国环境法概论》(1992),汪劲的《日本环境法概论》(1994),全国人大环资委编译的《瑞典环境法》(1997),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朱钟杰等翻译的《全球污染控制的立法与实践》(1992),曹叠云、杨延华等译的《美国联邦环境保护法规》(1993),江伟玉翻译的《德国环境保护法法规》(1993),于敏译日本原田尚彦《环境法》(1999),王曦、王夙理等译美国《环境执法原理》(1999)等多种译著。

(五)研究国际环境法

由于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一样,也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后得到迅速发展,而且二者紧密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因此,国家要实行环境法治,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关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国环境法学必须研究国际环境法。在国外,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对于国际环境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从80年代开始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注意。王铁崖教授1980年初在《国际法的新动向》一文中提到国际环境法。1981年出版的其主编的《国际法》,指出国际法的一个惊人发展"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保护人类环境的迫切需要要求有一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来加以调整。"1982年,中国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宦乡在为《中国国际法年刊》撰写的发刊词中指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际法的新部门、新领域,其中包括国际环境法,并要求对这些新部门进行研究,以便迎头赶上。80年代初,我国一些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培养国际法和环境法研究生时,开始讲授国际环境法知识。1981年有关刊物开始发表国际环境法论文,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盛愉的《环境战略与国际环境法》(1981),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欧阳鑫的《国际法的新边缘》(1981),蔡守秋的《国际环境法的现状》(1982),吉林大学法学院那力的《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983),欧阳鑫的《论国际环境保护协定的签订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1984)、《海洋倾废的国际控制》(1984)、《国际环境法著名案例述评》(1986)、《从全球环境保护论国际法原则的演变》(1986)等。1984年出版的盛愉、魏家驹著《国际法新领域简论》,有专门一章对国际环境法的产生背景、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等作了概要的论述。1986年法学所刘楠来、王可菊和上海社科院柳子亚、国家海洋局虞源澄、倪轩等合著《国际海洋法》出版,对国际海洋法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198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盛愉、周岗合著的《现代国际水法概论》。

进入90年代,随着联合国环发大会的召开和国际环境合作的加强,我国国际环境法研究进一步加强,除了在国际法教科书和环境法教科书中大都设有专章论述国际环境法外,环境法学者出版了一批专著,它们是:张俞青编著的《国际环境法概论》(1990),韩健、陈立虎合著《国际环境法》(1992),杨延华著《国际野生生物法》(1992),马骧聪、胡保林主编的《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窦玉珍等著《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1994),戚道孟著《国际环境法概论》(1994),欧阳鑫、吕忠梅著《国际环境法》(1995),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等等。此外,《中国国际法年刊》和有关法学期刊杂志也日益更多地刊载有关国际环境法的论文。

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不仅从理论上支持了国家的环境外交,同时也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法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整合环境资源法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环境法(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是分两条线发展的,环境法从一开始就被环境法学工作者认定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则被看作是经济法的一部分。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一般都有自然资源法的章节。环境法学者也研究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目前查到的早期自然资源法学论文,主要有:《土地保护与立法》(马骧聪,《东岳论丛》1981.5),《略论国有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吕润程,1983),《论我国的森林法》(马骧聪,《法学研究》1986.5),《论土地法》(马骧聪,《政法论坛》,1987.3),《浅析土地管理法》(窦玉珍,1987)。

郑州大学的肖乾刚、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魏英,以及农业部等实务部门的有关专家在我国最早系统研究自然资源法,肖乾刚在1986年主编了《自然资源法教程》,魏英写有《中国的自然资源法》论文(1986)等。此后,有张孝烈,钟澜著《自然资源法新论》(1989),王家福、黄明川著《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1991),水利部叶勋等著《水法与水政概论》(1992),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1996),陈德敏、张孝烈著《资源经济法学》(1998),任顺平等著《水法学概论》(1999)等。但是,随着法制建设和学术研究的发展,人们发现由于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有许多重叠交叉,其立法宗旨、管理原则、基本制度等有许多共同之处。

另外,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还引进了国土整治和国土法(国土资源法、国土整治法)的概念。1981年10月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开展国土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国家建委(后改归计委)设置了专门的国土管理机构,要求对国土资源的考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加强管理。1987年国家计委国土局牵头,联合水利、林业、农业、土地、矿产部门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武大环境法所、北大法学院等成立了国土资源法研究会。蔡守秋还在1991年出版专著《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但是,国土资源整治基本上也就是资源环境的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法也与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交叉重叠,实质相同。

1989年,马骧聪在《法学研究》第6期上发表《关于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国土法的思考》论文,明确提出把国土法、自然资源法、环境法整合在一起,称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或者环境和国土资源法",并从多方面作了论证。这种思想观点很快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同。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增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次年便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把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环境法学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至此可以说,环境资源法得到整合,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学、国土法学正式整合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称环境资源法学。此后,全国出版了多部环境资源法教科书和专著,如马骧聪主编《环境资源法》(1999),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999),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1999),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2000)等。杜群发表在《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上的论文《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融合》,也对有关问题作了论述。

总之,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依法治国方略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下得到了全面发展,其深度和广度都不断提升,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成果累累,促进了国家环境资源法治的加强。

 

进入21世纪,党和政府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理论,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在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坚持改革创新,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继续推向前进。

2006年4月国务院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作出《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环境保护工作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守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党和政府的这些理论、方针和政策,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也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即走向繁荣和创新阶段。这时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已经走过20多年的发展历程,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且人员知识背景、研究方法和角度更加合理多样,研究领域日益扩展,深度日益加强,研究能力和水平迅速提高,学术成果丰富多彩。1999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和2008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的成立,以及两会组织的学术年会活动,对促进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国环境法学评论》和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办的《中国环境法治》两本年刊,也对繁荣环境资源法学发挥着积极推动作用。环境资源法学的广大教学研究人员,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资源法治、繁荣环境资源法学,进行了多方面的卓有成效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全面加强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环境资源法学走向繁荣和创新的突出表现是越来越重视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许多学者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从多角度研究诸如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目的、功能和价值取向、体系、理论基础、环境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1、综合性理论研究及成果。对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问题进行综合研究,是环境资源法学新发展的突出表现,学者们出版了一大批有分量的专著,如:《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蔡守秋,2003),《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汪劲,2000),《环境法新视野》(吕忠梅,2000),《可持续发展于法律变革》(陈泉生,2000),《生态法学》(陈茂云,马骧聪,2000),《生态环境法论》(周珂,2001),《生态法原理》(曹明德,2002),《生态主义法哲学》(郑少华,2002),《环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纲》(李启家、李丹,2003),《环境法融合论》(杜群,2003),《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金瑞林、汪劲,2003),《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马晶,2005),《马克思、恩格斯环境哲学初探》(李可,2006),环境法的新发展--管理与民主的互动》(李挚萍,2006),《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李爱年,2006),《生态法新探》(曹明德,2007),《环境法学研究》(周珂主编,2008),《环境法原理专论》(陈德敏,2008),《环境资源法学的经济学研究》(贾引狮,宋志国,2008),《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钭晓东,2008),《环境法的新发展》(常纪文、杨朝霞,2008),《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鄢斌,2008),《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胡静,2009),《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蔡守秋,2010),《资源法原理专论》(陈德敏,2011)等。

此外,还有大量论文,如《试论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钱水苗、竺效,2001),《环境法的生态伦理外套》(高利红,2002),《可持续发展语境下我国生态化法制的构建》(刘洪岩,2007),《论环境法的同质性》(王树义,2010),《论资源社会性理念及其立法实现》(黄锡生,2011),等等。

2、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及成果。环境法学新发展的另一个表现,是出现了不少专门研究方法论的著作。专著如《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学方法论》(李明华等,2004),《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陈泉生,2008)。论文有:《环境法学权利研究方法论》(刘湘溶、王彬辉,2008),《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的基础与导向》(陈德敏,2009),《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物质与转向--实证分析法应用于环境法学研究的思考》(刘国涛,2011)等。

3、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及成果。对环境权的研究进一步加深。专著如:《环境权论》(周训芳,2003),《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徐祥民、田其云等2001),《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吕忠梅,2005),《公众环境保护的权利构造》(朱谦,2008),《环境权的文化之维》(余俊,2010),《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李挚萍,2009),等等。论文有:《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陈泉生,2001),《论环境自卫权》(钱水苗,2001),《论环境权的属性》(谷德近,2002),《公民环境权的实质和地位再探》(李挚萍,2004),《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徐祥民,2004),《环境权理念: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视角审视》(陈德敏,2008)等。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法治建设问题研究

进入新世纪,中国环境资源法治所面临的问题是要把科学发展观加以落实,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规范化,便成可操作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贯彻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就要加强立法,修订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完善、健全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和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保证环境资源法律的实施。这些都是环境资源法学需要精心研究的课题。

1、关于环境资源法治基本问题的综合研究。环境资源法学新发展的突出表现,是进一步重视环境资源法治的综合研究,其中如蔡守秋的论著《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制建设》(2003),陈泉生、张梓太合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2001),李挚萍著《经济法的生态化--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探讨》(2003),张孝烈等著《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2004),郑少华等著《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的形成》(2005),陈德敏著《挑战与策略: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2005),孙佑海著《超越环境风暴--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研究》(2008)和《新时期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经验教训总结》(2009),陈德敏著《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2008),黄锡生著《行为与规范:建设"两型"社会法制保障研究》(2010),钭晓东著《民本视阀下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变革》(2010),陈德敏著《规制创新:小康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制》(2011),汪劲著《中国环境法治的路径:反思与探索》(2011),常纪文著《环境法前沿问题》(2011)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工程院和环境保护部主持完成的《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中的《环境法制保障》篇(2011)。它由杨朝飞主持,马骧聪、王曦、蔡守秋、王夙理、别涛、徐丰果、温英民、沈晓悦、常纪文、王明远等19人参加编写,对中国环境法制的发展现状、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面临的任务和进一步完善的对策,作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

此外,还有许多论文,如王曦的《论当今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2008),马骧聪、王明远合著《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2001),马骧聪、陈茂云合著《全面加强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制保障》(2006),杨朝飞著《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创新环境经济政策》(2008),黄锡生著《我国环境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2009),等等。

2、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等立法问题的研究。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学界广泛关注的研究课题。上边列出的论著有许多都论述了这个问题,这里再列出一些专论该问题的论文。如:《可持续发展下的中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和修改定位》(汪劲,2003),《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周珂、竺效,2004),《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曹明德,2005),《<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及修改意见》(夏少敏等,2005),《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杨朝飞,2009),《完善我国现行环境法的几点思考》(黄锡生,2007),《修改<环境保护法>为<环境法>的基本构想》(蔡守秋,2008),《新时期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战略突破口》(王曦,2010)等,以及王树义主编的论文集《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专题研究》(2005)。马骧聪还在2008年提出了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建议稿》。

3、另外,学界还对许多其他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这方面的成果如:《我国生物安全立法问题探讨》(柯坚,2000),《<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发展趋势》(罗吉,2001),《关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环境立法的思考》(李希昆、张树兴,2002),《<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蔡守秋,2004),《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朱建国、王曦,2004),《跨行政区水环境资源管理立法研究》(王灿发,2005),《生态环境建设立法问题研究》(王文革,2005),《论循环经济立法》(蔡守秋,2005),《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周珂,2005),《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探讨(黄锡生,2006),《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的立法探讨》(田信桥等,2007),《论生态文明视阀下中国自然资源法的完善》(陈德敏,2009),《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亟待完善立法机制》(张建伟等2012)等等。

4、关于健全、完善和创新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和保护各种环境资源要素的具体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理念的更新,有些制度需要修改,有些需要完善,有些需要整合,同时还需要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和新形势的需要对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加以创新。因此,对环境资源管理制度的研究,始终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这方面的研究越来越活跃,研究课题广泛,内容丰富,成果多多。其中专著为:《环境法制度论》(黄建明,2004),《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常纪文,200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李艳芳,2005),《水权制度研究》(黄锡生,2005),《自然保护区法律问题研究》(李明华主编,2005),《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选择》(肖国兴,2006),《可持续发展:从发展观到法律制度》(徐祥民等,2006),《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研究》(王文革,2008),《中国节能法律制度研究》(王文革,2008),《节能减排法律机制研究》(莫神星,2008),《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李爱年,2008),《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钱水苗,2009),《我国海洋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研究》(田其云等,2011)等。此外,还有多部环境法律责任研究的专著。如《环境侵权法》(曹明德,2000),《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刘景一、乔世明主编2000),《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研究》(王明远,2001),《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张样太,2004),《环境侵权救济研究》(邹雄,2004)以及程序法论著《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王灿发主编,2002)等等。

关于环境资源保护制度的论文更多,其中如为:《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李艳芳,2000),《论中国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的架构》(肖国兴,2001),《环境管理中引入绿色税制的构想》(贾爱玲,2002),《中国环境行政诉讼困境与对策分析》(张样太,2003),《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别涛,2004),《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曹明德,2004),《论环境行政合同》(钱水苗,2004),《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黄锡生,2005),《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设想》(黄锡生,2005)《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价值定位及改革方向》(曹明德,2006),《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张样太,2006),《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张建伟,2006),《环境违法应当实行"按日计罚"》(别涛、王彬,2007),《恶意环境违法应当适用拘留》(别涛,2007),《欧盟农业环境补贴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姜双林,2008),《加强行政复议,推动环境公平》(杨朝飞,2008),《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冲突及其化解》(胡静,2008),《电子废物管理立法中的责任分担》(宋志国,2008),《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增强防范风险能力》(杨朝飞,2009),《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研究》(黄锡生,2010),《区域调发展中的生态补偿》(钭晓东,2011),等等。

5、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环境资源法学深入发展的另一个表现是对有关问题的专门研究加强,特别是对过去没有研究或很少研究的问题的专门研究。其中如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2004),周珂主编的《突破绿色壁垒方略》(2004),刘仁文著《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2004),蔡守秋著《生态安全与环境贸易法律问题研究》(2005),刘国涛著《绿色产业与绿色产业法》(2005),高利红著《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2005),秦天宝著《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2006),竺效著《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2007),童光法主编《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研究》(2008),邓海峰著《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2008),于文轩著《生物安全法研究》(2009),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编著的《中国草原执法概论》(2007),王建平著《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宋志国、贾引狮著《绿色供应链管理若干问题研究》(2009),彭俊著《环境资源刑事立法研究》(2009),朱春玉著《魅力城市--生态城市理念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变革》(2009),王明远著《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研究》(2010),胡德胜著《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2010),王文革著《土地法学》(2011),焦艳鹏著《刑法生态法益论》(2012)等等。

(三)、深入研究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人类环境问题的加重,以及资源能源日益紧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资源问题,越来越认识到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环境资源问题,各国的环境资源法和国际环境法也随之迅速发展。

中国的环境保护是世界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和人民越来越关注全球环境问题,重视并积极参与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适应这种形势和需要,中国环境资源法学更加重视对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涌现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著作。其中如:高家伟著《欧洲环境法》(2000),王树义著《俄罗斯生态法》(2001),蔡守秋著《欧洲环境政策法律研究》(2002),罗丽著《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2004),黄锡生著《中美环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005),常纪文著《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比较》(2006),刘洪岩著《中俄生态立法比较研究》(俄文版,2008),廖柏明著《中国--东盟自贸区环境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2011);蔡守秋、何卫东著《当代海洋资源法》(2001),那力、何志鹏著《WTO与环境保护》(2002),李耀芳著《国际环境法缘规》(2002),蔡守秋、常纪文编著《国际环境法学》(2004),那力著《国际环境法》(2005),黄锡生等著《国际环境法新论》(2005),李爱年等著《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2005),等等。

关于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研究,还有许多论文,如:《俄罗斯生态立法法典化问题》(刘洪岩,2009),《俄罗斯生态安全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刘洪岩,2009),《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挑战》(斜晓东,2004)、《国家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那力,2006)、《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立法缺失与补救》(黄锡生,2008)、《从国际环境法看国际法及国际法学的新发展》(那力,2009),《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曹明德,2009)等等。王曦主编的《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从2002年开始已出版3卷,对推动国际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此外,学者们还翻译了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著作。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者积极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活跃在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国际学术交流舞台上。

(四)发展环境资源法学教学

高等环境资源法学教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一些高等法学院校开设环境法学课程以来,随着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及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环境资源法学教学得到了较快发展。据有关组织2010年的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内地各个省、市、自治区开设法学专业的314所高校中有223所设置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占总数的71%。尽管这与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2007年3月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为核心课程的决定还有很大距离,但应当说环境资源法学教育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目前,在全国已有10多个博士学位授予点和60多个硕士授予点。

为了教学,各学校出版了许多环境资源法学教材,其中如:韩德培主编、陈汉光副主编的《环境保护法学教程》(1986年第一版,2009年第五版),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1990),陈汉光、朴光洙编《环境法基础》(1994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版),蔡守秋著《环境法教程》(1995),吕忠梅著《环境法》(1997),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1997),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999),马骧聪主编《环境资源法》(1999),周柯主编《环境法》(2001),刘国涛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3),汪劲著《环境法学》(2006),窦玉珍主编《环境法》(2008),曹明德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8),王文革主编《环境资源法》(2009),陈德敏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1),等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心,由于环境资源法学界广大教学研究和实务人员的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探索创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一支相当规模的研究教学人员队伍,其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研究成果日新月异,基本上能够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优秀中青年学者,他们理论学识功底厚实,勤学上进,勇于创新,已成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中坚力量。随着中国法学及国家法治和环境资源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必将进一步繁荣。今后的主要问题是更加重视提高质量,多出人才多出精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更大贡献。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走向繁荣和创新

三、与时俱进,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全面发展

二、理论联系实际,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迅速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