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业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二者之间的纠纷已经从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纠纷,转为商战和讼战,其中,已产生了许多以损害对手商誉等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这点应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注意、思考。
在考察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纠纷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一段往事。
王老吉凉茶最早由太医院院令王泽邦于道光十七年(1837年)创立。1913年,王泽邦后代分家,一支去了香港进行发展,一支留在广州继续经营王老吉凉茶铺。前者由王泽邦家族后人成立香港王老吉持续进行经营,拥有包括中国香港和海外的商标注册权;而后者在1956年按照公私合营政策由政府通过赎买方式从王老吉第四代传人手中承接了广州王老吉商标、秘方、工艺和员工等,最终成为国有企业广州羊城药厂(隶属广药集团)在中国内地的一个品牌。
广药集团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纠纷最初起源于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1995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香港鸿道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子公司加多宝使用王老吉罐装饮料的商标。双方在这之后又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租期延长到2020年。然而,由于双方在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前当时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收受了香港鸿道提供的巨额贿赂,因此这两份补充协议受到了严重质疑。
不管怎么说,加多宝还是取得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并通过商业运作、广告营销和参与公益活动等一系列方式,成功将王老吉品牌从一个地方品牌运作为一个中国大陆家喻户晓的商业品牌。特别是,2008年加多宝以王老吉凉茶品牌名义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1亿元,使得该品牌一举赢得了内地广大老百姓的感动和敬意。2010年广药集团启动了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根据当时的估计王老吉商标品牌的价值约为1080.15亿元,位居全国第一名。
随后,2011年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尽管香港鸿道提出调解,然而终因鸿道要求调解以两个补充协议为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两个补充协议无效,香港鸿道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香港鸿道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王老吉商标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是法院并没有给予支持。
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纠纷暂告一个段落,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竞争者之间的纠纷才刚刚开始。
一方面,在使用权许可纠纷终止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采取了以对方为目标的新一轮法律诉讼。
2012年7月6日,加多宝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同日,广药集团在广州也将加多宝告上法庭,诉讼内容如出一辙。2012年11月,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及广州某店铺经营者彭某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词。广州中级法院在2013年1月下达了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另一方面,在诉诸合法手段保护各自利益的同时,广药集团和加多宝还使用了包括暴力在内的各种不正当手段以阻止对方取得商业销售渠道。
广药集团利用打假公司在各地起诉加多宝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然而在立案后拒不到庭,以损害对手声誉。江西余干县加多宝经销商为最大化占有余干县凉茶零售份额,采用高买低卖的方法,使市场上的广药集团王老吉出现低价促销的情况,从而扰乱广药王老吉的正常市场销售秩序,损害其商业信誉。此外,广药集团声称,从2012年8月以来至今,为阻碍广药集团员工的销售活动,加多宝员工在宝鸡、广州、东莞、深圳、苏州和南昌等多地上演全武行,针对广药员工的暴力事件达10余起。而加多宝也提出,广药集团市场开发人员在山东省多个县市向经销商散发带有加多宝“渺视中国法律终将受严惩”等字样的广告单,仅在2013年3月至4月间,广药员工在全国各地发起的针对加多宝的暴力事件就有20多起。
此外,加多宝与广药集团还纷纷利用媒体舆论打击竞争对手。2013年5月底,为打击竞争对手,加多宝在全国媒体上投放王健仪的《传人篇》广告,声称“凉茶创始人在20世纪90年代已将祖传凉茶秘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广药集团亦毫不逊色,请来公权力保驾,通过广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新闻发布会,由广州市国资委进行表态,称王老吉属于国有资产,由广药集团拥有,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唯一合法传承实体,拥有和王老吉相关的所有权益。与此同时,广药集团还在全国多家报纸发布广告,明确指出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及权威专家一致认为红罐装潢应属于广药王老吉。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以上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广告法》第12条和第21条也指出,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作为市场内的竞争者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存在着很强的竞争关系,二者在市场上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虽然如此,在积极适应市场压力、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仍应遵守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不应忽视、不管、不顾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也是作如此要求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当依法行政,发挥裁判员的作用。为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当前各国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发挥裁判员的作用已经形成了共识。然而,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的商业纠纷中,我们还是看到了地方政府有参与拉偏架的情形。这种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市场管理模式,明显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对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也是不公平的,直接损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裁判员的公信力。
此外,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不能允许的。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2条和第3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第4条亦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有鉴于此,各级政府应转换思想,加快职能转变,依法对市场进行干预,不应纵容、包庇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将行政权力纳入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市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蓬勃生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良好的秩序。各国的发展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换言之,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用法律来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从而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不适用丛林规则,那种以为通过暴力等手段就能解决市场纠纷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是违反法律的。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不会允许那些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只有公平竞争才能正常发展,消费者才能从企业正常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当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竞争中的问题,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从而使各个市场主体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企业市场竞争需要遵守法律规则。像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战是没有尽头的。这种竞争有利于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扩大消费者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竞争需要法律保障。为促进良性竞争,一方面,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应当遵守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在市场经济中依法行政,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只有政府、企业等共同努力,才能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将“中国梦”的伟大构想变为美好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