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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水印与作品权属
张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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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张玉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关 键 词】华盖公司;作品水印;作品权属

【收稿日期】11月16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美术作品上的水印,是对数字化的美术作品,打上文字、图案,进行标记。水印是一种技术手段,其产生著作权问题,起因在于某些图片网站,用水印证明自己对图片拥有著作权;同时将水印作为权利证书,用于起诉他人侵权。

目前较有代表意义的,是美国华盖公司、中国华盖公司用其网站图片上的水印作为权属证明,进行诉讼的情况。

一、有关华盖

看维基百科对美国华盖的介绍,中文、英文是二个版本。中文内容很简单,华盖绝对称得上是图片、视频版权授权的国际大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上市,有8千万张图像和插画,还储存有超过5万小时的录像。

英文版的介绍就丰富多了,印象深刻的是自1997年以来,公司发生十多起令人眼花缭乱的所有权变动,尤其对其他公司,包括同样重量级竞争对手的并购。这说明美术作品授权、销售,是非常有利可图的新兴事业。公司版权储备库越大,市场占据份额就会越高。这样的公司进入中国,一定是因为中国市场的欣欣向荣。

中文介绍所没有的,是美国华盖"版权维权产生争议"内容。说自2008年开始,华盖公司的维权方式就被非议:别人是向目标对象发律师函件,要求停止侵权,否则起诉;而华盖公司则是直接要求一笔令"目标对象"感到比较受伤的赔偿,否则起诉;目标对象的感觉是好象是被敲诈。又有人披露自己一旦认真起来,请了律师,华盖就收兵了。2012年9月时, 美国联邦法院已无华盖新案件的公开报道。

华盖来中国了。据说将目标对象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对诉讼成果给予利润分成。争议比较大的是,华盖对照片上加的水印,是否能作为权利证明,无须进一步证据。

二、水印不等于作品上的署名

在照片上加盖水印,在法律上是一种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指对于作品用技术标记,来表示作品的来源。这种技术措施本身,受到法律保护,即未经许可从作品上去除水印,违反版权法。但是我认为除非加盖水印者特别说明:对水印承担一切著作权法、刑法上有关署名的责任,否则水印不能等于作品的署名,不能直接用来推断作品归属。原因是我们的社会,并无"加盖水印,就等于主张是著作权人"共识和习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可以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水印直接用来确定权利人,那么执法者首先以判决、判例形式明确:加盖水印错误,有刑事责任。这样促使大家像"对某一财产,声明主张权利,若与事实不符,则要构成诈骗"一样,严肃对待水印。

在实践中有多种原因,可以加盖水印,如自己拍摄的照片,加盖水印;在别网上找到的照片,放在自己网上,加盖水印;认为自己推荐的照片,有艺术品味,加盖水印等。其中只有第一种情况,加盖水印是著作权的初步证明。水印可以用来起诉,但要胜诉,则仍然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的确是著作权人。

像华盖这样的大公司,在中国维权有资金、人才上的有利条件,对国外的证据也相对容易取得。所以在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版权,应通过律师,向法院清楚证明来龙去脉。这时法律的要求,也是大公司的责任。

三、水印视为署名,本身还需证据支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笔者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应当是法律适用的最终结论,即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高概然性原则(优势证据原则),得出的最终结论;而不是确立署名的至上标准,可以干净彻底地屏蔽其他证据要求。

图片网站并非自然人,而是一个法人单位。图片网站上的大量图片,其权利可能有著作权法上不同类型。网站在图片上加盖水印,如果如其所言,是其署名,那么图片就应属于下列作品。

1.自然人的非职务作品,经济权利转让给了网站,以转让合同为证。

2.自然人的非职务作品,经济权利许可给了网站,以许可合同为证。

3.自然人的对该网站的职务作品,网站有三年内的独占使用权,以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为证。

4.网站的"法人作品"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以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入为证。

5.该网站从其它网站、公司购买了经济权利、接受了经济权利许可的图片,以购买、许可合同为证。

同时以上各个类型的作品,都应当有原始创作证据,包括可能的著作权登记。这种原始创作证据要求,应当是合理的,不应当是过分的,因为某些摄影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并未注意到法律上的证据要求。但原始创作证据,又是必需的,即使没有充分证据,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也可以确认权利。

版权诉讼对权利证明的要求,不比一般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像诺贝尔用于瓷砖,即使诺贝尔与公司没瓜葛,但诺贝尔瓷砖产生了商誉,别人假冒诺贝尔瓷砖,公司作为权利人,可以起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照片的版权则不同,版权是照出来的,不是用出来的;没有版权,即使使用100年,也不会取得版权。

如果没有原始创作证据支持,将水印一律视为署名,在图片网站是法人单位情况下,非常容易造成后续的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