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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化背景下的俄罗斯环境立法
刘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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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环境与资源法

 

 

【关 键 词】俄罗斯;环境立法;生态文化;生态法制;可持续发展观

 

【作者简介】刘洪岩: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专业方向:环境与资源法、俄罗斯法、法理学;联系方式: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电子信箱:biejialiu@163.com

 

【收稿日期】2012年10月15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半个世纪以来,所有关于同自然界的复杂联系和相互关系的科学,都让渡于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共处的相互关系学说之中。随之而来,社会生态、人和自然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安全成为了首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一国面临的问题,也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为此,2003年时任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俄罗斯联邦议会所作的国情咨文中阐述俄罗斯对该问题的立场:“今天必须围绕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加以整合,目的是为了使俄罗斯能够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在世界经济发达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家中占有重要位置。在进行科学研究时,要确立国家政治基本方向,构建生态安全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并应当确立使得这种理念得以实施的方法和途径”。[1]

 

一、俄罗斯生态文化和生态法制

 

考察人类的文化史可以发现,人类已走过了太古时代的自然文化,迈过了古代社会的人文文化,正在经历工业文明时代的科学文化。[2]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海克尔把“研究有机体与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命名为生态学。生态学虽然仅有百年的历史,但从这一科学产生之日起就紧密地同人类的社会生产生活联系在一起。在以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后现代工业文明时代,人类一方面向大自然无休止索取自然物质财富的同时,另一方面还把大自然作为排放废弃物的垃圾场。由于人类工业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改变,直接造成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资源短缺为表现的自然价值的严重透支。特别是近50年来,人口、环境、资源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人类失去了敬畏自然和尊重生命之心,不断地消灭其它物种和生命,正在成为“生命的独行客”, 再难享受到与其它物种和生命共存共娱的欢乐。“自大的人类亵渎神灵、失去信仰、放逐崇高,正在成为一个精神无所归依、失去终极关怀的精神流浪者”。[3]1972年6月5日,随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与大自然的相互关系,开始了由“科学文化”向“生态文化”的探寻,人类的文化史从此开启了崭新的一页。人类开始转变了过去的“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学会从“生态价值观的视角”来重新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文明史也开始经历了由“工业文明”时代向一个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变迁。

 

1.俄罗斯生态文化及其历史溯源

 

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文化,它代表了人与自然环境关系演进的潮流,它的出现引发了人的价值观、世界观等的一系列的变革:生态文化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代替人统治自然的价值观;用尊重自然、敬畏生命的哲学,代替人类中心主义哲学;用关于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生态世界观代替机械论、元素论;此外,生态文化还引发了人类思维方式的革命,整体的生态学思维如莱昂波尔德等提倡的“象一座山那样的思考”代替机械论的分析思维。[4]这一转变已经在人类的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表现出来,它是全方位的、深刻的人类文化革命和创新,是人类文化的必然走向。

 

生态文化是以生态价值观为指导的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精神和社会制度。更广泛意义上的生态文化是人类的新的生存方式,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方式。[5]生态文化是从人统治自然的文化,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一万年前,人类的“农业文明”代替“渔猎文明”;三百年前,以工业革命为标志的“工业文明”代替“农业文明”。二十一世纪,“生态文明”将替代“工业文明”,成为人类文明史上的“第三次革命”。

 

生态文化按照俄罗斯生态学家尤·列·赫顿采夫的观点,“生态文化包含生态学知识,领会大自然是生命和美丽景色的源泉、是与大自然交往所积累的精神财富和美感享受、是认识到保护自然的重要性、鉴别一切活动是否保护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的能力、保持对自然保护的浓厚兴趣、履行保护自然义务的素养”。[6]

 

俄罗斯是个非常重视生态保护和生态文化建设的国家,保护生态环境是俄罗斯人民的传统美德,构建社会的生态文明和确立生态安全制度是俄罗斯国家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俄罗斯民族情结中对大自然怀着深厚的感情。俄罗斯文明实源于森林文明,俄语中的村庄“деревня”就是树木的意思。因为,无数的村庄构成了俄罗斯国家的最早雏形。13-15世纪,也正是因为俄罗斯茂密的森林,才延缓了蒙古和鞑靼人铁骑侵略俄罗斯的速度和进程。因此,俄罗斯国家和民族的形成过程本身就紧密的同大自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尽管当时对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更多出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国家的经济、军事、税收利益的目的。[7]

 

俄罗斯地大物博,拥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广袤的领土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俄罗斯人从来就没有懈怠过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早在17世纪的俄罗斯,俄罗斯民族已经形成了对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和对生态公共环境保护的意识。1635年8月28日沙皇曾颁布诏令:“禁止用捕兽夹子捕捉海狸和水獭”[8],以防止该物种灭绝。对捕猎的方式、可以捕猎的动物种类、以及捕猎工具的尺寸等就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1640年米哈伊尔·费多罗维奇·罗曼诺夫[9]下旨:“死亡的马匹及其它牲畜应在市效外空旷处深埋,市内街道上及市效村镇各处不得有死牲畜”。[10]当年,彼得大帝开疆扩土,需要木材,但每砍伐一棵树木,一定要栽种两棵。到现在俄罗斯仍然保留这一传统,砍伐一棵树,要栽种十棵。由此可见,俄罗斯的生态文化有其厚重的历史传承性。

 

到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1917年—1991年),这个时期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加以规定。20世纪60年代,俄罗斯联邦制定和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史上的第一部专门用于调整自然保护关系的综合性法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对俄罗斯联邦各种主要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详尽规定了如何开展生态教育,提高公民生态保护意识和修养等。该法的制定不仅为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找到一种新的立法形式,同时也推动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进一步发展。在1970年至1982年间,苏联进行了大规模的生态立法编篡工作,对生态立法进行了足够的科学研究。1970年颁布了《苏俄土地法》,1972年颁布《苏俄水法》,1976年颁布《苏俄地下资源法》,1987年《苏俄森林法》,1982年《苏俄保护大气层法》和《苏俄保护和利用动物法》这些法律后来成为了苏联及其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水、森林、山脉等立法的基础。随着1968年《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法大纲》的通过,水、森林、山脉各领域的立法开始独立发展,并获得科学的认证和正式的承认。

 

由于苏联时期单一的所有制形式所决定,在调整生态法律关系时,主要采取的是通过苏联及苏俄政府的决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指示来实施的。此时的俄罗斯生态文化表现出政府主导下的行政色彩。

 

俄罗斯联邦时期(1991年—至今),以1993年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契机,无论是俄罗斯的生态立法,还是俄罗斯生态文化在俄罗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此阶段,俄罗斯制定了并逐渐完善了科学的生态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了一整套培育新时期俄罗斯生态文化的发展的现实机制,俄罗斯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水平、生态文化素养、生态道德观念和生态法制观念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提高。在当代的俄罗斯法学界,以生态整体观为视角的法学流派已经形成,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以西方生态哲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主客一体”出发,并融入了东方“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思想精髓,力主法律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采用“法律整体观”代替传统“法律主体观”。俄联邦生态法学的伦理基础和价值理念也经历了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向“人类生态共同利益中心主义”的时代变迁。[11]

 

“人类生态共同利益中心主义”强调,人类的活动以不损害生态环境为前提。把人类由生态自然的征服者改变成为生态自然的普通成员和公民。人类必须对其同伴——自然界的其他部分予以尊重,人的行为应当有益于万物的共存。对自然尊重的基础,不仅是人类的同情心和意愿,不仅是因为人类的利益和自然对人的工具价值,应从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完美出发,采取符合规律的行动。整个社会利益应由“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离开了生态自然就无法生存和发展,而只有生态自然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将自身的利益与生态自然的利益融合在一起,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才能使人类社会得以永续发展。[12]

 

在当今世界工业化进程仍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过程中,俄罗斯人早已意识到:人应该以文化的方式生存,否定自然价值的文化,势必会造成自然价值的严重透支。生态危机的实质其实是文化上的危机,因此,对生态文化(可持续发展文化)的选择,是实现文化价值和自然价值的公平分配,是应对人类生存危机所做的必然选择。

 

2.俄罗斯生态文化的内容

 

俄罗斯的生态文化是一种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文化。俄罗斯生态文化的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树立生态道德观。生态道德扩展了道德功能的调整领域,把传统道德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扩展到调整人和人以及人和自然关系,重视道德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功能。生态道德强调,人对自然拥有道德和义务,应该在尊重自然、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前提下,规范人在自然界中的行为,并利用道德调控人类行为的约束力量,让人们能够自动自觉地关心自然,维护自然良好的生存状态,从而使人和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性得到真正的提高。首先,生态道德的评价依据、评价标准朝着生态化的方向发展,生态道德要求人们树立崭新的生态意识,规范人对自然的行为,启迪人们的道德悟性,让人们能够用生态智慧和理智素质来预见、控制、驾驭发展,使之能与自然之间趋于和谐有序,从而进行正确的道义选择、道德选择。其次,生态道德要求人们的价值导向朝着生态化的方向发展。要求人们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技术处理的手段方法及发展成果的评价上都把是否增加对自然的关注与热爱,是否具备生态道德,是否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首要的价值选择。

 

俄罗斯生态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确立爱护并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生态伦理基础和人与自然的平等观。2002年1月10颁布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民必须爱护环境和自然,善待自然,珍惜自然财富”。俄罗斯的生态伦理观以尊重和保持自然生态环境为宗旨,着眼于未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强调人的自觉和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存共融的同时,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强调,在改造自然过程中要保持自然的生态平衡和人类利用自然的代际平衡。

 

在俄罗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既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俄罗斯环境保护法》规定,每个公民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13]对环境保护权利的规定是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一大特色,体现了俄罗斯人在生态保护方面体“人与自然的平等观”的价值取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国家的问题、社会的问题,更是每个公民的问题,在生态保护方面,即使国家某些不当行为不利于环境的保护时,作为公民有权主张自己对生态保护的权利。比如:中俄安大石油管线,其中就涉及生态保护问题,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为了打消民众的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生态灾难的置疑,专门在电视上做了相关说明并聘请生态专家进行了相关生态安全论证。

 

俄罗斯生态道德强调人与自然的生存平等,利益平等和发展平等。 它不是一味强调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而是要寻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并把经济、社会、生态看成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复合系统,寻求系统的稳固和增效。生态道德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把人与自然是否和谐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来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最终起到规范人们对自然行为的作用。

其次,促进公众生态意识和生态道德修养的提高 。生态意识是指人们为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形成的一套思想观念,俄罗斯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能源节约意识、消费简约意识、亲近自然意识、环境优化意识等。它的基本价值观与信念是:自然界是一个有机共同体,人类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人必须尊重自然规律,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使人类继续生存和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道德修养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社会道德准则要求,人对自然环境的态度带有强烈的道德意义。提高生态道德修养的关键在于人类要尊重自然的存在,承认自然的价值。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既有利于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又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人们对自然与万物是否能够尊重,正是今后衡量一个国家道德是否进步的标准,也是衡量今后整体人类文明程度的标准。

 

第三,倡导合理使用资源。协调和解决社会发展的无限性与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是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俄罗斯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确保良好环境和生态安全的必要条件。[14]其目的是告别对资源无节制地开采利用的方式,走出滥用、挥霍地球资源的误区,抛弃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资源无价的传统的价值观,反对破坏资源的不道德行为,使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倡导过一种适度消费的文明生活。

 

3.俄罗斯生态文化建设的立法保障

 

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基本法中,2002年1月10日俄罗斯颁布的新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对生态文化建设的规定是最全面和最具体的。在俄罗斯,“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建设生态文化”是俄罗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5]为了能将这一原则精神落到实处,在《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第5条和第6条中规定了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建设生态文化"的义务。此外,在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第13章,专门规定了在如何在俄罗斯建设生态文化的问题。主要分为四个方面进行:

 

一是生态教育的全民性和综合性。《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1条规定"为了建设生态文化和专业培养环境保护专门人才,建立全民的和综合的生态教育体系,其中包括学前教育和普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专业教育、大学后教育、专门人才的专业再培训和业务进修,以及生态知识的普及,包括通过大众传播工具、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机构、自然保护机构、体育和旅游组织普及生态知识;二是在教育机构中教授生态知识基础。《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2条规定"在学前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和补充教育机构,不管其专业和组织法形式如何,都应当教授生态知识基础。根据进行专门人才专业培训、再培训和业务进修的教学机构的专业性质,保证教授关于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课程;三是对组织领导者和专家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培训。《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3条规定"在进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负有决策责任的组织领导者和专家,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培训。对进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负有决策责任的组织领导者和专家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培训,根据立法进行;四是生态教育。《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4条规定"为了建设社会生态文化,培养人们爱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通过普及关于生态安全的生态知识、环境状况和自然资源利用的信息,开展生态教育。生态教育,包括向居民通报环境保护立法和生态安全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工具,以及教育机构、文化机构、博物馆、图书馆、自然保护机构、体育和旅游组织以及其他法人进行。

 

二、俄罗斯立法的生态化

 

(一)俄罗斯生态法制

 

“生态法制”的兴起,让现代法治早已超越“人本中心”的范畴边界,兼容人与自然于一体。人类历经之法律观大致有三类:一是传统型权力法律观;二是(近)现代型权利法律观;三是(后)现代型生态法律观。法的调整范围从原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正义价值从个体的比较正义推演成为社会正义,从当代人的权利和利益过渡到现代与未来各世代的权利和利益;法的秩序从要求人类社会的井然有序延伸到自然界的有序;法的自由赋予受到了自然承载力限制,法的效益算度计入了自然成本衡量;环境资源保护、和谐共处责任相关“定律”将重重地影响着法律部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意识的筑建。如此等等,法律制度始终要围绕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精心设计,既满足个体人的权利宽限,也保障整体的生态自然权,从而在人与自然、“今人”与“后人”之间架构起法律规制的高度契合,此法律观,谓之“生态法律观”。

 

当代的俄罗斯生态法学界,对生态法学的价值理念及伦理基础作了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俄罗斯是最早提出“法律生态化”的国家,俄联邦立法中所体现出的那种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和生态化的法律理念,对确保俄罗斯当代人与其子孙后代能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效的生活,对于俄罗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法制体系的重构,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俄罗斯立法的生态化既包括自然资源立法的生态化,又包括其它立法生态化。自然资源立法的生态化是指以法律保证利用自然过程中要满足生态要求。保证资源的不枯竭,开发自然财富时有生态依据。其主要任务和根本目的是恢复良好的环境,其重要的标志不仅是清洁(无污染),还有资源量(不枯竭),保持生态稳定,物种丰富各样;其它立法的生态化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及恢复其良好的状况,不仅要依靠专门性的生态法律法规,同时还应考虑到这些生态法律法规与其它立法(如: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中有关保护生态关系的相应规定的调节问题。自然资源立法的生态化和其它立法的生态化,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生态法律体系,以保证生态安全、防止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任何生态安全方面的威胁和危险,以达到保持和恢复良好的环境、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之目的。俄罗斯立法的生态化趋势表现为:

 

1.确立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伦理基础,并注入生态化的价值理念。俄罗斯的可持续发展观,强调的是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把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同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协调,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俄罗斯可持续发展观的法制构建,体现了俄罗斯以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生态化理念来重新调整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使之成为保障俄罗斯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有力工具,确立尊重人的权利与生态自然权利并重的立法精神。

 

人类和自然界的其他生命物种共处一个生态系统之中,都是地球生态系统中普通的一员,由于人类的是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群体,有了利用和支配其他物种的可能性。而其他生命物种的存在又为人类改造生态自然界提供物质基础,同时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面进行着的影响。正是人类和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使得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才得以维持,也正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维持其身的生存和促进其自身发展。俄罗斯学者一方倡导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扬弃了陈旧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窠穴,但同时又提醒俄罗斯不要误入“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偏颇。毕竟,由于人类拥有着智慧的头脑,使人类对地球的主宰成为可能。过分强调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社会利益的不均衡和生态自然的不协调。要在法律生态化理念的指导下,确立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以及认同自然的内在的价值及其“自然的权利”。

 

2.确立俄罗斯经济生态化和生态保护经济化制约机制。俄罗斯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自然资源利益的代际公平。而在近现代社会;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生态资源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无须支付任何代价既可以任意使用的自由财产。人类虽然也对由于经济增长带来的严重生态问题有所重视,但认为只要重治理,对某些环境要素采取保护措施也就无碍大局。在传统的以权利私有化为最高原则的民权理论影响下,认为环境是无主物,为人力所不能控制和支配,自然就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按传统民法理论,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先占者可无偿利用,因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污染也当然是合法的。生态侵害不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内,因而也就不适用“有损害,始有救济”的民事责任原则。正因为人们没有真正认识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价值,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的某一时期,倾向于“经济优先”原则,对生态危害也重在治理,而非在预防。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环境危机已成为危胁全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遭受大自然一连串的打击报复后,人类才切身感到自然资源、环境自净能力及生态系统负载能力的有限性。过去那种水来土挡的单项治理污染的方法已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于是提出了“以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政策”。[16]人们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工程技术问题,还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17]

 

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的可取之处,在于建立生态化的经济机制,建立一种“生态化的生产过程”。使相关的企业项目设计、建设及经营的全过程在生态评估基础上进行,企业的规划、设计、技术方案论证、建设投产、经营每一个阶段,一定要符合生态化要求。在经济领域中,使生态法律规范通过经济关系得以贯彻实施。同时,建立生态保护的经济奖励机制。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充分体现奖惩分明,强化生态责任必究制度。使得“人类生态权的实现”有其现实的机制做保障。

 

(二)俄罗斯立法生态化的法制框架的构建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是其它法律的立法基础。俄罗斯可持续发展观的宪法地位的确立,将使得人与生态自然相和谐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明确、具体而直接的宪法依据。同时还给其它部门法的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提供合法依据,从而指导各部门法更为有效地服务于可持续发展战略。俄联邦与当前我国的实际很相似,都面临着生态法制的革命性的变革,正如俄罗斯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姆·姆·布林丘克教授指出的“宪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国家的规定,关于人及其权利和自由是国家最高价值的规定,应当是创制新的生态法律的基础”。[18]

 

1.俄罗斯立法中确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及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宪法地位。关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境权问题。根据俄联邦宪法第43条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宪法》第18条又规定了“公民的生态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决定了法律的形式、内容及应用,决定了立法、执法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活动,并受到司法的保证”。[19]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公民生态环境权利的规定,充分体现俄罗斯立法生态化的法律理念和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人类在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同时,充分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生存权利,使得对其他生命物种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明确具体的宪法依据。并为其他部门法做出关于“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具体规定予以合法理由。

 

2.俄罗斯环境立法的生态化。由于过去的俄罗斯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要求颇有差距,无论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基本制度、立法体系,还是从环境权完善方面都存在着滞后的一面,很有必要对其予以更新。因此2001年10月和2002年1月俄罗斯分别颁布了新的《俄罗斯土地法典》和《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取代了1991年的《土地法典》和《自然保护法典》。现在俄罗斯杜马正进行着《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的修订。其他生态部门法也开始了修订和重新制定工作。

 

俄罗斯把“保证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环境”[20]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把“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21]作为立法目的。重构俄罗斯生态法的立法体系,确立了俄联邦生态民主理论,建立生态民主制度。生态环境的好坏本质上来说取决于民众的热情和参与程度。俄罗斯环境保护法首先应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确定的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环境权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生态民主权。此外对环境资源状况及改进对策和措施的知情权,成立生态保护方面社团的组织权、生态教育权及其它生态民主权力等也做了详尽规定,着力体现出俄罗斯环境保护立法的生态化理念。

 

3.在生态的行政管理方面,俄罗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俄罗斯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确立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物质标准,对可能造成生态危险的行为进行生态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准许其实施某种行为。俄罗斯建立协调各个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动的协调机构,在过去,由于俄联邦各自然资源法分别由政府的不同部门进行实施,造成政策不连贯性和缺乏必要的协调性,结果导致 “有法不依,形同无法”等现象的出现。而现在这一现象正在逐步解决。从制度上保证俄罗斯生态组织管理机构的协调一致,对在生态执法过程中枉法者确定其生态责任,并强制予以追究。

 

4.俄罗斯民法的自治内容生态化的修正,建立生态责任赔偿制度。[22]如果把生态权作为私权利的内容之一,就必然要求对传统民法所有权的理论进行重新审视。既然法律上确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和其它生命物种生存权的平等性。在法律地位上人类与大自然同处平等地位。平等享有空气、阳光、水等公共环境要素,在所有权主体上必然要求向多元化扩张,要求契约关系的新型化、民事责任的多样化。俄联邦民法典中对这些问题虽未明确,但对生态环境侵害设立了赔偿制度。如俄联邦民法典中规定,因生态损害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全部赔偿。但未指明是否包括非物质性损害赔偿

 

5.俄罗斯刑法理论的变迁。应该说,俄联邦虽然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生态犯罪”问题,[23]并采取了列举方式对生态犯罪罪名逐一列出,指明其惩罚措施。这也正反映出俄罗斯对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俄罗斯人生态保护意识的高低。用刑法的强制力,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对生态法犯罪行为追究。

 

6.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生态安全观。俄联邦十分重视科技立法中的生态安全。俄联邦生态立法在这面有一定的前瞻性,至少目前国际生态法学界上还没有完全认同“生态安全”的概念。俄罗斯之所以这样重视生态安全问题,是因为俄罗斯人曾为此付出过沉重的生命代价。前苏联时期,由于核能源泄漏引发的生态危机至今对俄罗斯人来说还心有余悸。鉴于以往俄罗斯科技立法中“经济至上”色彩相当浓厚之弊端,俄罗斯确立了环境保护的保障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24]通过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科技与生态环境关系,对现行立法予以调整,促进其向可持续发展的变迁。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80条第3款,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宪法和联邦法律确立俄罗斯国家的政策方针。根据1997年12月17号的俄罗斯总统令,在俄罗斯国家安全领域国家生态安全作为优先的发展方向。通过提高埋藏和有效利用工业、生活废物的技术水平,防止环境污染、放射性污染、创建生态清洁技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因此,国家的生态安全同自然资源保护活动、自然资源的利用一样被作为是俄罗斯国家政治中优先发展的方向之一,生态安全制度完全从理论学术的论述中分离出来。国家生态状况的根本改善在俄罗斯国家安全观中被看作是在保障俄罗斯国家安全领域中基本任务之一。在生态保护领域,保障俄罗斯的生态安全被列入俄罗斯国家活动的优先发展方向。

 

在2002年1月10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第3条,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再生产和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就是保障周围环境的良好状况和生态安全。也就是,有两个客体(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在自然资源使用时具有优先性。之后规定了它的保障条件。在每年的俄罗斯资源部的国家的报告中《关于俄罗斯联邦生态保护的状况》中,生态安全被看作是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使用的组成部分之一,而他的保障还包括对使用手段的评价、警告、监督和取消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拟定的或者正在实施的经济活动(生态鉴定、生态许可、生态监督、生态监控、生态保险)等。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5条第3款规定,在保障生态安全时,联邦法律在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能是具有宪法基础的国家才能做出。

 

更广范围内对生态安全问题的保障应该在独联体范围内。根据独联体宣言(1991年12月8号签署,俄罗斯1991年12月12日生效)第7条,所有各方在环境保护领域和创建全方位的国际生态系统的进行共同的合作活动。在独联体的协议中,关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相互作用中,承认每个人享有良好自然生活环境权和生态安全权。成员各方在使用自己领土范围内自然资源是要以保障独联体区域内共同的生态安全和生态的良好状况为前提。为此,要进行政治协商共同制定和实施在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纲要和方案。根据纲要销毁危险性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剧毒和放射性废物被列在生态安全纲要第3条之中。在1992年12月9日独联体议会间大会上的立法会议上,将生态安全原则同保障生态安全的途径融合到一起,其中第一次将对外威胁称为生态恐怖主义。

 

三、俄罗斯可持续发展观与俄罗斯生态文化法律体系构建

 

(一)俄罗斯的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根据报告所作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中包含了两个主要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限制”。[25]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要求便是“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需求较好生活的愿望”。同时要求社会“鼓励在生态许可的范围内的消费标准和所有人可以合理地向往的标准”;要求社会“从两个方面满足人民需要,一是提高生产潜力,二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要求“非再生资源耗竭的速率,就尽可能地少妨害将来的选择”;要求“保护动植物物种”,“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把对大气的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26]

 

可持续发展作为“别传统发展方式和开拓环境时代文明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7]自提出后就受到全世界的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许多国家在制定国家政策、法律时都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其指导思想,其中也包括俄罗斯。俄罗斯在2002年1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开篇就指明“自然财富是生活在俄罗斯联邦国土上的各族人民可持续发展、生存和活动的基础。”在《环境保护法》的第3条将规定,“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环境,要将人、社会和国家的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科学合理的结合起来。”俄罗斯的可持续发展观,正是在这样大的社会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其以顺应文明时代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潮流的进步性而在俄罗斯显示出方兴未艾的趋势。也正是俄罗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俄罗斯法律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领域,使现行俄罗斯法律制度发生了划时代的转变。

 

俄罗斯可持续发展观是以生态主义作为其法律思想,以生态本位作为其法律观念,以保障环境权作为其法律重心,以当代人、后代人和生态自然的共同利益作为其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为转型后的俄罗斯建立以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法律体系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28]法律的功能不仅及于整个社会,而且还由社会及于自然。法律不仅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而且也是“自然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的一种高度的专门形式。“法律通过调和社会的多种利益的冲突,进而保证社会利益的实现”。[29]

 

随全球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全球经济的高速增长及其各国工业化的迅速推进,世界进入了一个空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耗竭的阶段。生态经济基本矛盾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显得十分的尖锐突出,从而使“生态环境危机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危险”。[30]

 

生态危机既是单纯的追求经济发展人类付出的巨大的生态代价,又使得人类的经济发展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全球经济的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滞后不协调状况,是造成全球生态环境危机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加深的原因,已成为了新世纪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俄罗斯的可持续发展是在保持资源和环境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全人类未来发展的共识。

 

可持续的发展观在俄罗斯立法上的确立,给俄罗斯法制建设带来了一场“质”的革命。在俄罗斯未来发展中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把以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其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思想和成功经验基础上重新对俄罗斯生态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体系、立法内容进行调整。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发展已有近一千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实践中不断摸索着前进,俄联邦生态立法无论其理论体系还是法律制度体系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和吸收。

 

(二)俄罗斯生态法律文化构建

建设生态法律文化是人类实现文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呼唤和要求。生态法律文化的建设要求人们从精神形态上超越旧的世界观,转向一体化宇宙的、生态学的世界观;从物质形态上彻底改变传统的生产、消费方式,把利用自然、开发自然和保护自然统一起来;从制度形态上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达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俄罗斯生态法律文化的构建方式如下:

1.建立健全生态文化的法律体系。如果科学发展观仅仅虚浮于政治意义的不厌其烦地流传的口号层面上,则无异于空想的“乌托邦”,离活生生的现实差距甚远。因此,科学发展观贵在实践,即需要的是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化规划上来。俄罗斯通过多年的法律生态化建设,建立了完整的生态化的法律体系。除了专门的生态法律部门之外,其他的立法也体现着生态道德的价值观。

 

俄罗斯确立了以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宪法为基础,联邦和联邦主体的专门的生态法律法规,其它法律部门的生态化法律规定、生态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态保护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为内容的“三位一体”生态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是一个立体交叉式的体系,包括横向的和纵向的。横向的有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的多种法规、政策、标准成为体系。纵向的每一种政策、法规都有体现上自国家,下自地区文化特色的不同层次的规定。科学的生态法律体系的构建,为俄罗斯生态文化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确立切合地区、民族特色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体系模式。俄罗斯有着世界上最广袤的领土,有130多个民族,89个联邦主体,因此,生态法制建设有着浓厚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俄罗斯联邦的生态法律文化的建设十分重视设计出一个合理的体现地域文化特设的模式。提出这个模式的主要内容;划分层次;明确各项法规、政策的主要任务;确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同时制定了开展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效益评价制度。 为此,在俄罗斯联邦生态法律制度中,建立了专门的生态管理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许可制度、生态保险制度、生态审计制度等,建立有效的反馈系统和工作程序,使政策、法规和标准日益完善。

3.加大生态建设的力度,大力发展生态产业。俄罗斯为了能够让生态自然系统发挥自身的调节功用,大力发展包括森林、灌丛、草原、荒漠植被、湿地植被等各种类型的植被建设的生态建设,其中尤其以森林建设应处于主导地位。俄罗斯是世界上森林覆盖率最高的国家。此外,俄罗斯国家建立很多自然保护区,发展包括无烟工业和无烟行业在内的生态产业,如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和洁净能源工业等。发展生态产业还包括对有烟工业和行业的无害化和绿色化改造,如将传统农业、传统工业和传统运输业改造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生态运输业等。

4.加强国民生态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态道德修养。1968年在巴黎举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生物圈资源的学术会议,会议接受了《人与生物圈》行动纲领。此纲领第一次提到了生态教育具有全球性、全人类性质。

 

纵观世界各国国民生态教育的渠道主要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职业教育。其中透过学校进行生态环境教育是一条相当重要的途径。学校教育集中、正规、影响面广,而且学校还拥有生态教育所需的各种资源,有利于推动生态教育的顺利开展和迅速普及。

 

俄罗斯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以普及生态知识和增强保护意识为目标的生态教育。尤其要“从娃娃抓起”,把生态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以认识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夏令营、冬令营、生态公益等活动,推行多种形式的生态教育,普遍提高学生的生态意识,努力培养具有生态保护知识和意识的一代新人。

1974年苏联教育部决定在普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生态学课程。苏联解体后,有一段时间(1992年-1994年)俄罗斯中学仍然沿用前苏联教材。1995年之后,俄罗斯出版了第一本《生态学》教材,1997年为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连续出版了《生态学原理》,《二十一世纪生态学》等不同版本的教材。现在在俄罗斯《生态学》是俄罗斯中小学必修课程之一,也是俄罗斯高考必考课程。

 

培育和建设生态文化的关键在于组织和开展生态教育。事实上,俄罗斯在实施生态教育方面,进行的比较早。早在1960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就提出开展生态教育的思想,但是很多立法只是宣布而没有真正落实到法律的高度。[31]

 

俄罗斯在学校中开始的生态学课程包括传统的生物生态学(含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生物圈生态学、社会生态学、人类生态学、应用生态学等。其中生物生态学是关于生物有机体之间、生物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生物与地理的关系属于生物圈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科学;人类生态学是人作为生物社会物种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是关于保护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免遭损害的科学。由此可见,在俄罗斯对生态知识的普及和细化和专业程度。在二十一世纪的生态教学大纲中,安。吉。兹维列夫教授提出了关于学校持续性生态教育系统大纲,大纲规定:一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生态游戏和旅游;二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无生命的环境和植物生态学;三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动物生物学和微生物学;四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人类生态学;五-六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历史生态学(研究生态问题的历史根源);七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生物生态学(主要是保护活的自然界);八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应用生态学;九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社会生态学和人类生态学;十至十一年级生态教育的内容为生态学。此外,还在俄罗斯大学低年级实施可持续生态教育。大学低年级根据不同专业,开设与专业相关的生态学课程。有应用生态学、化学生态学、社会生态学、工程生态学、工业生态学、地质生态学以及生态安全、数学生态学等等。生态学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专业还要学习多门生态学分支课程。农业、林业、渔业、医学等专业所要求学习的生态学知识也很深,工科类建筑专业学习工程生态学、化工专业学习化学生态学、经济类专业学习生态经济学或者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学,人文科学的一些专业所需生态学知识内容相对较少,但也要继续深入学习社会生态学、人类生态学。在俄罗斯目前书店出售的各类生态教材三十余种。

 

俄罗斯学术界给生态学以很高的地位,《生态学》成为了俄罗斯中小学教育中必修的七大门类自然科学必修科目之一。俄罗斯在学校推行的生态学教育,说明无论是俄罗斯教育界、还是政府对生态教育形成共识,这也是俄罗斯联邦政府1996年关于国家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规划的具体体现。俄罗斯生态学家尤·列·赫顿采夫在《生态学和生态安全》一书中写道“要形成生态世界观和生态文化,在学校要学习多门生态课程,每个公民都要接受生态学教育,任何工作,任何职业都必须具备具体夫人职业生态知识。学生时代生态学教育没有结束,现在人应当终生学习它”。可见生态学的思想、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知识已经渗透到俄罗斯学校生态教育的各个环节。

5.建立生态文化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无论生态保护还是生态法制建设,都离不开民众的积极参与。俄罗斯在加强生态法制建设的同时,为了获得全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和提高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国家有目的的构建俄罗斯生态文化的基础。在俄罗斯2002年1月10日颁布的新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中,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规定了俄罗斯构建生态文化的构想。详尽规定了在俄罗斯普及全民的生态教育,其中包括对广大学生的生态普及性教育、对专业人才专门性生态培训教育,以及对组织领导人和专家进行生态保护和生态安全的培训等。同时要求对大众传媒进行生态知识的普及,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机构、自然保护机构、体育和旅游组织等。同时在《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第3条中,将“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建设生态文化”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全过程。此外,俄罗斯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生态文化的宣传力度,发展环保团体等民间群众性组织,环保社团是公众参与生态文化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生态文化建设不可替代的力量。同时,俄罗斯还加强了可视层面的生态文化建设,如:加强建筑的生态设计,加强居住区的环境绿化以及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生态设计等。

 

俄罗斯在生态法制建设方面,一方面创建了科学的生态法律体系,同时,通过对其它法律部门法律生态化的调整,使得俄罗斯的立法理念从过去“单一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向“同时兼顾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的立法理念的转变。为了提高生态法律在社会中实效性,通过大力倡导和构建俄罗斯社会的生态文化,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民对生态世界的认知能力,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让生态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抽象的法律规定,同时紧密的同广大的民众积极参与生态自然的行动结合起来,树立全体国民的生态观,培养、造就和提高全民的生态文化素养。使得国民,特别是国家管理层意识到只有遵循生态规律,才会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持续、良性发展,真正的为子孙后代造福。为了同大自然长期地、文明地相处,利用它的财富而不是损害它,实施俄罗斯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使广大民众懂得生态学知识和生态学原理,才会把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变为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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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 2003年俄罗斯联邦总统国情咨文。

 

[2] 参见余谋昌:《大鸟文化》,《哲学动态》1997第12期。

 

[3] 参见张应强:《现代化、价值教育与大学使命》,《有色金属高教研究》2000年第5期。

 

[4] 参见王丽琴:《生态化教育——21世纪教育哲学前瞻》,《上海教育科学研究》2000年第12期。

 

[5] 参见余谋昌:《什么是生态文化》,《新视野》2003年第4期。

 

[6] 参见·尤列·赫顿采夫:《生态学和生态安全》(俄文版),莫斯科科学出版社1999年。

 

[7] 【俄】参见姆·姆·布林丘克:《生态法概论》(俄文版),莫斯科2003年版,第64页。

 

[8] 参见《10-20世纪俄罗斯立法》(2卷),莫斯科1985年版,73页。

 

[9] 罗曼诺夫王朝(1613年-1917年)时期的首任沙皇。1613年-1645年期间执政,曾是费奥多尔·伊凡诺维奇沙皇的亲信,大贵族菲拉列特之子。

 

[10]参见前引【7】姆·姆·布林丘克等书,第65页。

 

[11] 参见刘洪岩:《俄罗斯联联邦生态法的价值理念》,载《俄罗斯法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12] 参见尤·阿·茹拉耶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法的现状与发展》,《国家与法》(俄文版)1996年第5期。

 

[13] 参见 2002年1月10日颁布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第11条1款。

 

[14] 参见 2002年1月10日《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第3条。

 

[15] 同上。

 

[16]参见曲格平等编著:《世界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

 

[17]参见程正康:《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40页。

 

[18]参见前引【7】,姆·姆·布林丘克等书,第62页。

 

[19]参见、姆·姆·布林丘克等:《俄罗斯生态法体系的发展问题》,《国家与法》(俄文版)1987年第10期。

 

[20]参见2002年1月《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第3条。

 

[21]同上,首页。

 

[22]同上,第14章。

 

[23]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

 

[24]参见 2002年1月《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首页。

 

[25]参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立佳等译,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26]同上,第53页一下。

 

[27]参见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28]参见[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页。

 

[29]参见付子堂、胡仁智:《论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

 

[30]参见刘思华:“加强可持续发展经济研究,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生态环境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上的学术报告,1999年8月16日。

 

[31] 参见谢·阿·巴戈柳博夫《俄罗斯环境保护的宪法基础》,《俄罗斯法学》2003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