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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
事实上,法治文化是不能等同于文化法制的,它们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正如企业文化不同于文化企业一样。法治文化是由法治的精神文明成果、制度文明成果和社会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而文化法制则是一个国家有关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体制、文化权利、文化活动、文化教育等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文化法制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在传统专制社会中,文化法制往往成为人治文化、专制文化、神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侧重点有很大区别
有学者认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把“法制”改为“法治”,这意义重大的一字之改,用了20年的时间。
法治文化的重点在于“文化”,主要从文化意义、文化属性和文化特征等方面来研究和解释国家法治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等基本问题。法治文化概念下的“文化”,主要是一种视角、方法和侧重点,是把法治现象置于文化学而非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来研究;而法治文化概念下的“法治”,主要是一种从文化学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的对象(有法治的地方,就有或者应当有法治文化),假如法治这个对象不变,但由于观察它的学科视角和研究它的学科方法的不同(如政治学关注政治统治及其合法性,经济学关注产权关系和经济效益,社会学关注阶层划分和社会矛盾),却可能得出不同的看法甚至全新的认识。
文化法制的重点在于“法制”,是以文化建设为中心并为之服务的法制,主要强调文化法制与经济法制、政治法制、社会法制、军事法制、行政法制、环境法制等领域法制建设的区别与联系,着重从法制的角度来研究解决文化建设中的政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保障等问题。例如,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家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确定各类文化主体的性质、地位和功能,确定各类文化活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确定各类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和服务的体制机制,确定国家对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引导,调整文化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同
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专制文化、神治文化等相对立或者相区别的文化范式。在价值取向上,它强调民主而否定专制,强调平等而否定特权,强调监督制衡而否定集权独裁,崇尚自觉守法而否定违法犯罪,等等。
文化法制是一个与经济法制、政治法制、社会法制、行政法制等相区别的法制领域,这些法制领域的价值取向是共同的,但与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相比,文化法制不一定必然地排斥人治、否定特权、制约权力、维护民主和保障人权,不一定能够在文化领域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第四,“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态不同
法治文化的存在形态,主要是思想观念和理论学术的历史描述总结、现实感受评判、未来分析预测,是历史与现实相观照、应然与实然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联系的一种文化样式和学理描述。
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态,主要是对文化建设中的法制问题的现实观照,是立足于国家法制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完善和法制调控实效的一种政府行为和治理方式。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