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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还是“舆论治国”
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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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传媒与司法似乎正陷入一种“司法有问题,传媒要监督;传媒越监督,司法越不行”的恶性循环之中。可以说,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所面临的舆论环境是十分严峻的。

 

一个国家,没有一套深受公众信赖的法院体系和法官队伍,是谈不上法治的,更谈不上对现代社会进行良好的治理。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司法机关(其中主要是法院)的地位与社会权威长期积弱,难以担当“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与此相联系,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全力以赴地提高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司法机关必须认真解决好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之外,全社会也需要深化对司法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舆论环境。

在我国,社会舆论特别是通过大众媒体发表和传播的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由于司法的公信力不足,司法被动迎合舆论、司法审判的结果由舆论事先决定的所谓“舆论审判”或者“媒体审判”的现象在我国有一定的普遍性且呈现出不断扩张的势头。关于司法为舆论左右的问题,学术界和社会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有人叫好,认为这是司法民主和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对于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有莫大好处;有人持强烈否定态度,认为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从根本上讲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我国民主法治的健康发展。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司法顺从舆论究竟是反映我国司法本质的一个特色和优点,还是我国司法制度在自我完善过程中亟待治理的一个“病灶”?如果要针对这个问题做一次民意调查,相信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站在舆论一边的人要远远多于站在司法一边的人,这是眼下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要人们在“舆论治国”和“依法治国”之间做选择的话,其结果就会倒过来,“依法治国”一定会胜出。很清楚,一个疲弱的、“人云亦云”的司法不可能带来我们所期待的法治与公平正义。“强舆论、弱司法,司法为舆论所左右”的现象不仅对司法,而且对媒体和舆论而言也是不利的。当媒体和舆论力主自己具有监督和评判一切的绝对权威时,它自身的风险和危机也将悄然降临。

在西方国家,媒体和舆论对司法机关当然是有权进行监督的,但这种监督与其对其他公共权力的监督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媒体和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与其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相比,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特别规定,各国法律可以基于维护司法官员权威和司法公正的目的,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予以限制。这反映了西方国家对司法的特殊保护。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媒体在批评监督国家元首、议会、政府首脑及其领导的行政机构时则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可以说仅受到法律最低限度的限制。

西方国家签订的公约及其制定的法律为什么能够使得司法在面对媒体这个“无冕之王”时享有“特权”?说到底,这不是司法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来的“私利”,而是公众在权衡司法公正与言论自由这两种价值后作出的民主而理性的选择。媒体和舆论在介入司法事件时必须小心翼翼地维护司法机构及其官员(主要指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和公信力,因为这是全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当公众坚定地认为维护司法权威是国家最大的公共利益时,媒体在介入司法活动之前必定会慎之又慎。

不仅如此,西方国家为保护司法,并不完全相信媒体的“谦抑”,在要求媒体自律外,还常常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媒体报道与评论司法案件、司法判决、司法人物时必须遵守的种种准则。西方国家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总的说来享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度,照理说,法律没有必要为处于强势地位的司法机关及其官员在面对媒体和公众时设置任何特别的优待和保护,可他们为什么还是要这么做?为什么面对司法时,西方人念兹在兹的“言论自由”,在这里就得“打个折扣”、“拐个弯儿”?个中缘由和道理值得我们深思。

源于:法制网—法制日报